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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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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3.11.06

• 【字 号】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

• 【施行日期】2013.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等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区域为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同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

二、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主体指本省范围依法批准成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采取简易工况法。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场地及设施设备、技术规范、检测书面结论等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类型每车每次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为: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

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最高检测收费标准内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单独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地方,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相应扣减,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下列检测不得收费或实行减免收费:

(一)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检测机构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抽查(含在停车场、道路等随机抽查)不得收费。

(二)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经维修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检

测机构首次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经复修需再次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三)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排气污

染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七、各地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各地不得强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收费。

八、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执行前,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在收费场所公布机动车检测收费批准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频次,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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