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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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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良现象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值得研究与探讨。所以,如何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体系完善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经济良性发展以及社会安全稳定的大事。自从一些诸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恶性食品安全事故被媒体曝光以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诟病。我国多部门的食品监管体系出现了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的现象,这直接造成了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不能防患于未然,最终酿成大祸。 一、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处于不断探索发展的阶段,体系还不甚健全。在监管的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效率较低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虽有明文规定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而已,表述较为模糊,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各部门的安全标准规定不一,导致无法衔接配合。有时一些地带没人管,有时还会出现多头管理,监管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导致互

相推诿,无法问责。

(二)食品企业违法成本低,且法律对于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罚力度有限

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实际上,很多消费者在购买的食品出现问题以后,考虑到损失不大且维权成本较高,选择了放弃追究不法商家的权利,这就间接地鼓励了不法商家继续违法。同时,由于法律对于食品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者成为不法商家帮凶的行为惩罚力度有限,所以使某些监管人员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放纵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法律成为了一纸空文。

(三)食品工业产业“一长两多三低”的特点,导致监管成本日益升高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秘书长熊必琳就曾指出过:“我国食品工业呈现出‘一长两多三低’的显著特点。”所谓“一长”,是指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很长,整个种植、养殖、加工、初加工、深加工、运输、储存,直到销售、餐饮有很长的环节;所谓“两多”,是指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多、食品企业数量多;所谓“三低”,是指产业集中度较低、工业化程度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低。[1]食品工业产业的这种特点,必然导致了监管部门在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时投入的成本较高,且许多商户的流动性较强,在一些环节存在大量的中间商户及经纪人,使得监管部门虽然花了大成本进行监管,可是收效也是微乎其微的。

二、对于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笔者参照结合了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设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来协调指导各部门的监管工作

韩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度也是很不理想,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事故。不过,韩国痛定思痛,相继出台了一些与措施,国内的食品安全状况才有所好转。其中的一项措施就是成立了一个统一的委员会来协调各部门的监管工作。以前,韩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有8个,其中包括保健福利部、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还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等。2010年3月,韩国正式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直接领导,相关内阁部门的长官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的业务,也负责处理紧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2]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相关举措,设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实现对于食品安全的直接统筹、协调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头管理与管理死角。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跟进完善,不断细化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能,配合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展开。

(二)进一步完善关于食品企业违法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现今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的成本偏低,法律法规对于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美国对于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是很大的,一般企业如果出现一次或几次有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基本就被处罚得倾家荡产,对于那些不良商家是重大的打击。这样的处罚力度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这对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是很有参考价值的。此外,还应同时完善有关食品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规定,加重职务犯罪的刑罚,对于那些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监管人员绝不姑息,从重处罚,营造一个相对和谐干净的执法环境。

(三)进一步推动食品企业标准化生产,并建立起全社会立体化的网络型监管方式

基于我国食品工业产业“一长两多三低”的特点,可以出台相关,利用地区龙头企业、大企业的区域市场影响力来带动那些食品生产散户,形成标准化的生产模式,这样的话,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此外,还应建立起全社会立体化的网络型监管方式,具体是指以监管为主、以社会协同为辅、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网状监管方式。这样可以充分调动起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来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减少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成本投入,提高了执法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富子梅.产业集中度较低 工业化程度低 食品工业规模以上企业不足一成[n].人民日报,2010-11-23(02).

[2]鑫垚.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j].中国食品,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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