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律师事务所针对贵社与**市**乡塑料绳加工厂借贷纠纷事宜,依据贵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作出本法律意见书的贷款资料依据:
1、**区信用联社呆账核销申请表(2010年11月4日);
2、**市**乡塑料绳加工厂贷款核销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
3、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四份;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2010年12月1日);
5、**市信用社贷款借据二份;
6、信用社贷款放出凭证二份。
二、审查内容:
1、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的表述,**市**乡塑料绳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主债权审查:
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债务人借款二笔,结欠借款本金8万元。具体为:(1)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限1991年3月21日至1991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12.3‰.(2)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1990年3月28日至1990年9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厘8毫。
3、担保债权审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为上述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信用社贷款借据》中仅有担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的签章,未见担保人详细资料资料,也未见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资料。
4、诉讼时效审查:
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显示,贷款逾期后,贵社最后催收时间为1992年12月21日进行了催收。
三、审查意见:
1、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合法有效;
2、贵社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享有的担保债权,因未对担保人主
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意见书仅依据贵社提供的上述书面资料分析出具,以供参考。
此致
陕西***律师事务所
二0**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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