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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压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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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压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矿压监测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的矿压监测工作体系,明确矿压监测责任,实现矿压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条 矿压监测的目的是掌握采场围岩活动状况、矿压显现规律及特点,科学指导采场与巷道布置、支护设计和现场顶板管理,为工程设计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手段。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矿压监测在顶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顶板灾害防治技术水平,减少顶板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是矿压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矿压监测人员及所需设备、仪器和仪表的配置,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总工程师是矿压监测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矿压监测方案审批、技术方案优化等工作。

第六条 采、掘副总经理负责矿压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矿压监测方案,消除顶板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采、掘副总工程师是矿压监测工作的专业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矿压监测方案的编制、审查,协助采、掘副总经理实施矿压监测工作,审核矿压监测信息的分析报告。

第 矿技术科是矿压监测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矿压

监测组,负责编制矿压监测方案,负责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的监测仪器仪表使用,负责组织矿压监测人员培训,负责矿压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和总结应用;负责矿压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采煤区、掘进区是矿压监测工作的实施主体。区长是矿压监测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区技术人员是矿压监测工作的现场管理责任人。

第三节 掘进专业

第十条 掘进巷道必须进行矿压监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监测台账,并做好记录,测站位置及时标注在巷道布置平面图上。

第十一条 掘进系统采用在线监测,必须与现有矿压监测系统兼容,监测仪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安装地点等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绘制平面布置图。

第十二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每隔50m对巷道顶板进行离层量监测,地质构造带、井巷交叉点处等特殊地段必须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顶板离层仪按安装时间的先后进行编号,并现场挂牌管理,内容包括安装位置、编号、安装日期、深浅基点深度、初始读数、安装单位、安装人员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技术科对不同条件下的顶板离层临界值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符合矿井实际的经验值或标准值。

第十五条 顶板离层仪离层临界值以及超过临界值后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每隔200m布置一个顶底板及两帮位移量监测站,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沿空掘巷

应适当加密布置。

第十七条 顶底板及两帮位移量监测站应按测站布置时间的先后进行编号,并现场挂牌管理,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测站编号、布置日期、初始读数、观测日期、顶底板及两帮位移量、观测人员等内容。

第十 巷道围岩移近速度急剧增加或达到一定值时,由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沿空留巷每隔200m布置一组锚杆(索)受力状况监测站,特殊地段适当加密,每组监测站至少监测3个部位(顶板1个、两帮各1个)。

第二十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每隔50m施工1个顶板岩性探查孔,孔深不小于锚索孔深度;岩石锚喷巷道每隔100m施工1个顶板岩性探查孔,孔深不小于5m;遇地质构造带、施工锚杆(索)孔发现岩性异常等情况及时补充施工顶板岩性探查孔。

第二十一条 顶板岩性探查孔按施工先后顺序进行编号,现场挂牌管理,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探查孔编号、施工日期、位置及孔深、观测人员、钻孔柱状图。

第二十二条 顶板岩性探查孔采用钻孔窥视仪对孔内的岩层岩性、厚度、起止位置、裂隙发育等情况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探查孔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顶板岩性探查孔观测人员及时整理、分析、反馈探查资料,并编制顶板岩性探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巷道名称、探查孔编号、施工日期、位置及孔深、观测人员、钻孔柱状图、分析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损坏的矿压监测点,应及时增补,并延续观测。

第二十五条 距迎头100m范围内矿压监测每天观测不少于一次;在此范围以外的,每周观测不少于一次;特殊地段或指标变化异常的应加密观测。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科应定期收集矿压监测数据,建立台账及电子档案,并进行分析和处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掘进副总工程师汇报,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线顶板离层仪安装、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线系统设备安装由技术科总体协调组织,厂家进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施工,机电信息中心配合,共同完成。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逶扯皮,推迟安装时间。

(二)顶板离层仪在线监测系统建好后,现场清零初读数,责任单位并按要求进行观测。

(三)各巷道顶板离层仪在线监测系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包括增设传感器及电缆吊挂等,要求仪器、仪表干净整洁,吊挂标准。

(四)技术科矿压组负责对顶板离层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质量的检查,施工单位安装顶板离层仪传惑器时,必须小心细致,防止拉断钢丝绳,严禁采用锚索接长钻杆强拉硬顶的方式安装顶板离层仪。

(五)掘进施工时要保证在线系统完好,巷道掘进完毕回撤工作面时,不得将在线系统电源拆除。

(六)施工单位在发现系统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有故障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技术科汇报。

(七)井下监测仪器移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要写明仪器名称、数量及完好情况,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

(八)系统主机由技术科负责维护,现场班组负责现场设备的维护。在系统发生故障时,由技术科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九)系统通讯由机电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并提供充足的传输通道,确保传输线路通畅。

(十)系统更新由厂家负责升级,确保系统为运行稳定。 (十一)由于系统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而非人为损坏,由厂家免费更换。

(十二)顶板离层仪安装后,掘进区要及时挂牌,如实填写初读数,派专人进行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技术科要定期监督检查掘进区观测情况。

(十三)巷道(包括永久巷道)施工结束巷道移交时,连同离层仪观察记录一起移交给接受单位,接受单位继续进行观察。

(十四)采掘相关单位每周总结一次(顶板离层仪周分析报告),交技术科并签字。

(十五)巷道作业过程中,班组要妥善监管顶板离层仪,防止人为损坏顶板离层仪。

(十六)顶板离层仪离层数据超过相关规定时,依照《智能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掘进部分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节 采煤专业

第二十 采煤工作面开采期间,应对工作面内及两巷进行矿压监测。工作面内监测指标包括“三量”及围岩破坏特征。其中“三量”包括顶底板移近量、支架载荷量、支

柱(活柱)下缩量。围岩破坏特征包括端面距及端面冒高、煤壁处切顶、煤壁片帮深度、顶板切顶线位置、采空区悬顶状况和冒落情况等。巷道监测指标包括顶底板移近量、巷帮位移量、移近速度等参数。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的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处各设一条监测线,工作面内每隔10架支架设一条监测线,监测支架移架前工作阻力、移架后初撑力、每一循环量立柱下缩量、顶板破碎度、采空区顶板冒落状况及支柱安全阀开启率等参数,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每天进行一次矿压监测。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期间,每班进行一次矿压监测。

第三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泵站压力的80%,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为3%~5%。

第三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配置矿压在线监测装置,每10架至少安装一组压力记录仪;提高回采上限或复杂地质条件下开采的,应加密记录仪数量。

第三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矿压在线监测系统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成立综采工作面矿压在线监测系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压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负责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使用、维护;协调解决在线监测系统使用期间的相关问题。

(二)矿压监测主机设在调度所,由机电信息中心负责监测主机设备的维护。监测主机做到专机专用,主机安装远程协助软件,不得安装其它与矿压监测无关的软件,主机24

小时不得关机,数据库里数据需及时保存、备份。

(三)机电信息中心负责地面监测主机到井下通讯主站的通讯线缆及主站到各分站的线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监测数据24小时不间断上传。

(四)采煤区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设备使用、维护,对信号转换器/地面传输接口及支架记录仪出现电源、连线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处理,确保正常工作。

(五)矿压监测仪器的规格型号、安装数量及地点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绘制平面布置图。综采工作面矿压监测系统记录仪更换和新增后,采煤区队应及时将新记录仪信息进行录入和更新。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采煤工作面两巷矿压监测和巷道巡查制度。每班对巷道支护进行一次巡查。

在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原施工单位必须将巷道矿压监测资料移交给采煤单位,并经技术科审查、签字确认。原巷道顶板离层仪或巷道顶底板及两帮位移量观测站失效的,应及时重新布置,并延续观测。采煤工作面两巷顶板离层仪应定期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离层超过临界值后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两巷受动压影响造成巷道变形严重,巷道断面不能满足运输、行人、通风,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顶板的,必须配备专用测压表,并按要求观测和建立台帐。

第三十七条 每周对采煤工作面及两巷矿压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报表,经技术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监测数

据要真实可靠,不得将数据丢失、误报、迟报、瞒报。对于提高上限等复杂条件下开采工作面,应每日对矿压监测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并报分管领导。

第三十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形成开采以来矿压监测总结分析材料,并随工作面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采煤区应将矿压监测设备进行回收和保管,回收和运输过程中,要保证设备不受损坏。

第五节 其它

第四十条 为保证矿压监测所需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升级更新,技术科应在年度工程建议计划中,上报下一年度矿压监测设备需求计划。

第六节 矿压监测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矿压监测管理制度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二条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第四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在线监测传感器损坏的,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顶板离层仪或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并影响观测的,罚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3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矿压观测的,罚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3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巷道顶板出现异常变化,未按照要求做窥

视孔,罚相关责任人3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顶板离层仪出现异常变化未及时汇报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 矿山压力监测系统未及时上传数据的,视情况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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