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事故调查
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进行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定性,结合风电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六条本规程用于新能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第七条 事故定义
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1.2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1.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4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1.5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6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1.7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道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1.8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8.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1.8.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1.8.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1.8.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9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10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
应的事故。
3.设备事故
3.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数额者。
3.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3.3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3.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3.5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
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八条 事故分级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1.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2.风力发电内部统计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确定原则,综合间接损失等因素确定:
2.1直接经济损失的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2.2装机总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风电场全部风电机组非计划停运23小时。
2.3装机总容量在200兆瓦及以上300兆瓦以下的风电场全部风电机组非计划停运32小时。
2.4装机总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200兆瓦以下的风电场全部风电机组非计划停运35小时。
2.5装机总容量在50兆瓦以上100兆瓦以下的风电场全部风电机组非计划停运70小时。
2.6装机总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下的风电场全部风电机组非计划停运106小时。
2.7风电场部分风电机组非计划停运,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与2.2-2.6条相当。
(若由集电线路造成损失按2.6条相当)
2.8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风电场,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2.9三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0三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2.10.1 一般电气误操作:
2.10.1.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10.1.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2.10.1.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2.10.2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10.3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11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2.11.125兆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1.2 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12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者。
2.14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1990年7月1日颁布)规定的人身伤害。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调查组织
第九条 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本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或有可能发展为内部统计事故的事件时,应立即向新能源公司报告,事故(事件)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快报发至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一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风力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风力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十二条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新能源公司组织调查,调查组由新能源公司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工程)、风电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
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的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第四章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第十九条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物体,必须经基层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生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第二十条 基层企业应为安生部门配齐事故调查所需照相、摄像、录音器材等设备,并保证及时提供事故调查所需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基层企业安监部门应要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组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人身事故的调查。
1.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2.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
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风速、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条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
1.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2.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3.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4.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基层企业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 发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应根据合同及安全协议相关条款分清事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2.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安全技术措施或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5.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违章指挥。
第三十七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按照
新能源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 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 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事故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
第四十一条 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收到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后,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照三者相比从严考核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新能源公司组织调查的内部统计事故,根据《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由新能源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十四条新能源公司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五条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2.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资料等;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1.内部统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2)由新能源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2.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待新能源公司接到地方政府部门事故结案后7日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七条事故报表
1.各基层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2.新能源公司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各基层企业每月2日前向新能源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附表3)。
3.新能源公司于次年1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附表3)。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四十八条 新能源公司对基层企业安全考核项目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大唐新能源制[2010]3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表1:
电力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判定项 事故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 判定项 事故等级 人身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设备事故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力安全事故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4、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5、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5、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7、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3、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9、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4、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五)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造成100万元以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9、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一般事故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三)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五)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附表2:
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年月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风速:m/s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周期是否中断:是()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 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
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6、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 在 联系工作单位 电话 事故调查中 担任职务 签名 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
序 姓 性 年 号 名 别 龄 本工种 工龄 工工 受过何主管 种 种 种安全工作 1 2 教育 伤害 情况 伤害 程度 伤残 等级 附 注 28、附清单(包括: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发生
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事故单位负责人: 填 报 人: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3:
电力生产事故月(年)报表
企 业
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人 身 事 电力安全内部统
故 事故 设备事故 计事故
本 本 月(年) 月(年)
本月(年)伤亡情况
次 数 其中: (次) 次
数 其中: (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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