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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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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三、严格审核申请企业的股东出资能力。法人股东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通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申报企业应按新增典当行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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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五、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地可指定2家以上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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