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教育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
4、职业卫生宣传:
(1)公司充分利用公示栏、板报、会议、培训、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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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等形式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5、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并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6、新员工(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厂、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成绩归档存查。
7、公司教育培训由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工厂教育培训由厂长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班组教育培训由班组长负责。
8、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9、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10、培训时间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11、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它有关资料。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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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费用的落实。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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