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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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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解读之二

小编的话:今日推送的是《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之二:什么资源属于政府需要管控的公共资源?哪些类型的资源交易政府无需介入?也就是,公共资源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未对公共资源的定义作出规定,但在第三部分“重点任务”第(二)、第(三)段当中提出统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目录,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建立或推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专业平台,依法应与国家有关公共服务信息与监管系统连接并交换信息,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此意味着,就招标投标而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只要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实现了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换交易信息,即能满足国家对该类单位各类招标项目的管控要求,不用再进入项目所在地的有形场所进行交易。

由于各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进场交易目录,部分省会仿效中央政府的管理方式,对省属单位、省管国有企业,只要其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且与国家或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换信息,也可不再进入相应有形场所进行交易。

建议:由于在认识层面上尚未对公共资源的理解达成一致,加上部分官员还不肯缩回那只“闲不住的手”,一定会出现各省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清单之间的较大差别,由此导致对同一交易标的存在不同的管理规则。建议中央政府继续深入研究,就公共资源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不再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目录。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应向社会公开,各地方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在各种形式的平台上交易。

根据《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不是机关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各行各业基本都存在国有企业,难道所有的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都是公共资源?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为自愿招标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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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项目,招标主体分为政府和企业。即使他提供的产品是公共资源,如供水、供热、供电等公共服务,但这些企业所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都是公共资源?还是说为了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资源就是公共资源?国资委是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部门,也不对其人财物、产供销具体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本方案拟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是否过于简单处理?

方案明确了中央管理企业只要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实现了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换交易信息,不用再进入项目所在地的有形场所进行交易。此举对推进交易场所的市场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十分有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也会照此效仿。

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本方案中应当明确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也享有该类待遇:即只要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实现了与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换信息,也应当无需再进入项目所在地的有形场所进行交易。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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