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昭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地址:昭通市凤霞路88号六十幢二单元四楼一号。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酒类、麻制品、农副产品销售。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实,实缴时间2010年12月8日。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2010年12月8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向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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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其认资额的10%赔偿。
第七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第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同意,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九条 凡持有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壹人,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自然人股东:
1、股东姓名:1111
住 址:云南省昭通市迎丰路(报社)
身份证号码:5321
认缴出资额: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出资方式: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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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时间:2010年12月8日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经济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故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议由股东签署书面决定。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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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现任执行董事由111111担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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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立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二)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公司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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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届监事由2222。
第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经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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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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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届法定代表人是:33333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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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议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证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接受监督,并按规定向税务、工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可进行分配。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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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破产、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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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注销的,应在15日内成立成立清算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算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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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和各种财务账目,向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签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修改时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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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字(盖章):
2010年12月8日
昭通市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昭通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作出以下决议:
一、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二、选举吴为公司执行董事;
三、选举尹为公司监事;
四、聘任吴担任公司总经理。
股东签字:
201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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