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塘镇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对全部财产负责。
3、各班主任、教师要对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班主任为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室及各组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各室及各组负责人向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然后各室及各组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调拨价等记帐。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
6、财产管理要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财产的年核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每学年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学年初负责财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
2、有关责任教师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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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务处和电教室维修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组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公物的借用与赔偿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并按期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扣发工资做为赔偿金。
5、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6、调出教师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才能办理工资转出手续。
(二)、学校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1、学校实行财产包干责任制。开学初,总务处对各班室的财产进行清点,并与班主任和各室管理人员签订财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期末结束时清查,如有损失,由学校追究赔偿。学校班级财产管理费为每班每期100元,如有损坏实行抵扣,不够扣在班主任津贴和绩效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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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人数增减,教导处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木制课桌赔偿10-200元,课凳赔偿5-50元,讲桌(办公桌)赔偿10-300元,椅子赔偿5-50元,饮水机90元,制度牌5-50元,玻璃15元,电灯20元,班牌20元,门10-300元,窗10-100元,铁撮15元,铁铲10元,胶桶10元。
4、阶梯教室、实验室及各办公室的设备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追究赔偿。
5、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未关一次扣2元。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6、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照价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上践踏,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照价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财产管理的监督
1、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2、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龙塘镇小学总务处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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