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行〔2008〕179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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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 2 / 3
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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