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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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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下,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市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二、安全生产用工制度:

1、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制定的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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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方应遵守上级及发包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4、承包方须具有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承包方自行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且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承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承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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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承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承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5、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承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4.4.2、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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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5.2、承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5.3、承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有关部门,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承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发包方所在地方有关规定。 4.6、承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7、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公司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承包方主管领导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

4.8、承包方要积极配合发包方上级部门、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承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4.9、承包方须承担因为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方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承包方人员的,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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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负; 4.11、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 、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承包方要对承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承包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承包方必须按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发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4.12.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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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范要求购买合格产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2.9、承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2.10、承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监理单位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12.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承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施工队伍的工作场所,发包方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承包方决定;

4.12.12、承包方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施工当地、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承包方应严格按相关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对发包方及监理单位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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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规定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可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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