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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物中毒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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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

一、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接报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实施本细则。

2、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接报人对事件的发生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呕吐物、可疑中毒食物及盛装可疑中毒食物的容器。 3、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立即联系所在区卫生监督所、区第一人民医院等部门协助做好现场采样及病人救治工作。

4、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马上派出人员,携带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箱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病人已送医院治疗的应派人到医院进行跟踪调查。 5、到达现场后,应尽快了解事情经过,并采取以下措施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1)立即停止事故发生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物,并将中毒患者送医院救治,做好病人的交接和追踪;

(2)保护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物、原料;停止销售或经营并追回已售出的可疑中毒食物;

(3)封存可能被污染的食物用工具及用具;

(4)责令事故发生单位消毒、清洗中毒场所和相关设施、消除可疑污染因素; (5)必要时对共同进餐未发病者进行预防性服药。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和报告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程度,划分为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一般食物中毒事件。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中毒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或有人员中毒死亡;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为中毒人数少于10人。 2、中毒事件报告

各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及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办公室人员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必须1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 对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必须6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 三、采样

所采样品应尽量在2小时内送达所在区卫生监督所。如有特殊情况,应保存于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所在区卫生监督所。 四、调查情况分析及结果判定

1、中毒患者确定:通过现场核实的发病情况和进食情况分析,对已发现或报告的可疑中毒患者进行鉴别,确定中毒人数。

2、中毒原因分析:根据确定中毒患者流行病学分布的特点,提出是否为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意见,并就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来源、中毒原因、进食可疑中毒食物的时间、地点等提出假设。

3、食物中毒的结果判定:根据发病者的潜伏期和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规定的诊断标准,由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小组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判定是否为食物中毒及中毒原因,报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进行确认。食物中毒的判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但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物卫生专家进行判定。 五、处理

1、对封存的食物及食物用工具、用具,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实验室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由办公室根据检验结果或评价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2、事件处理结束后,办公室应对事件进行总结,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撰写调查报告及时报区卫生局。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经过、现场调查、卫生监测、检查结果、事件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理经过、效果、成绩与问题、建议等。

3、在确认事件责任经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单位作出警告、罚款或其它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应加强对食物中毒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等。

2、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用品的配备,以及事件调查期间所需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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