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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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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伍

第一节 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救援队的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矿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大队或者中队;

(二)大队和中队下设具备办公、战训、装备、党群和后勤等功能的业务科室,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三)大队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1人、副大队长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中队和大队所属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支部1人、副中队长不少于2人、技术员不少于 1人,以及救援车辆驾驶、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

(五)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应急救援工作任务的最小集体。

第十二条 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工作,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二)大队指挥员由在中队指挥员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从事井工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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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中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者井工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小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不少于2年的人员担任;

(三)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指挥员和队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1/3)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限不大于5岁;

(四)新招收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龄在30岁以下。有矿山井下1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年龄可放宽至35岁。

第十三条 救援队的主要任务是: (一)抢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遇险人员; (二)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

(三)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井巷揭煤等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开展服务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参加消除事故隐患工作;

(五)协助矿山企业做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参加服务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六)指导服务矿井兼职救援队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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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需要和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参加其他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热爱矿山救援事业,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救援专业技能训练,适应矿山救援工作需要;

(四)爱护救援装备仪器,做好装备仪器的维修保养,保持装备完好;

(五)按照规定参加应急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节 救援队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救援队应当加强标准化建设。救援队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装备与设施、培训与训练、业务工作、救援准备、技术操作、现场急救、综合体质、队列操练、综合管理等。

救援队大队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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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所属中队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

国家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应当加强救援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分级负责组织开展救援队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

第十六条 救援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使用和管理队徽、队旗,统一、规范着装并佩戴标志标识;加强思想政治、职业作风和救援文化建设,强化救援理念、职责和使命教育,遵守礼节礼仪,严肃队容风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持高度组织性、纪律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 救援队日常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指挥员、职能科室人员及队员的岗位职责;

(二)建立交、培训与训练、学习与总结讲评、装备管理、内务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考勤和评比检查等工作制度;

(三)设置组织机构牌板、队伍部署与服务区域矿山分布图、值班日程表、接警记录牌板和评比检查牌板,值班室配置录音电话机、报警装置、时钟、接警和交记录簿;

(四)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日志和接警信息、交、事故救援、装备设施维护保养、学习与总结讲评、培训与训练、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工作等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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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存人员信息、技术资料、救援报告、工作总结、文件资料、会议材料等档案资料;

(六)针对服务矿山企业的分布、灾害特点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等情况,制定救援行动预案,并与服务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七)因地制宜加强队部建设管理,营造功能齐备、利于应急、秩序井然、卫生整洁并具有浓厚应急救援职业文化氛围的驻地环境;

(八)集体宿舍保持整洁,不乱放杂物、无乱贴乱画,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悬挂物品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

(九)应急救援人员做到着装规范、配套、整洁,遵守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举止端正、精神饱满、语言文明,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患病应当早报告、早治疗。

第十 救援队必须建立24h值班制度。大队、中队至少各由1名相应级别的指挥员在岗带班。应急值班以小队为单位,各小队按计划轮流担任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值班和待机小队的救援装备应当置于矿山救援车上或者便于快速取用的地点,保持应急准备状态。

第十九条 救援队执行应急救援任务、进行安全技术工作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时,应当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带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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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救援队、救援装备物资和救援车辆从事与救援队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节 兼职救援队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救援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和管理: (一)根据矿井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一般不少于2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

(二)应急救援人员主要由矿山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担任,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设正、副队长各1名,明确至少1名负责装备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人员,确保救援装备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

(四)队伍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救援队的指导;

(五)矿山企业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救援知识和业务培训,组织兼职救援队开展救援训练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救援队的主要任务是:

(一)迅速参加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控制和处置,救助遇险人员;

(二)协助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协助救援队开展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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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工作;

(四)参与本矿职工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本矿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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