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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与控制的依据分为哪几个层次,并针对每一个层面列举一例(本题15分) 答: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与控制的依据分为四个层次: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二)行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标准、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
2.您认为,目前影响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因素包括哪些?(按照影响程度从大到小排列)(本题10分)
答:(1)违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2)违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3)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的空白(4)技术原因(5)经费不落实、不足(6)行政执法(7)思想麻痹大意(8)客观原因(9)其他原因等等。
3.案例分析(本题25分)
背景资料:
某隧道全长1635m,Ⅳ级围岩(进出口为Ⅴ级围岩),甲施工单位,乙监理单位,丙设计单位,采用台阶法施工,2007年8月28日16时16分,已完成下台阶开挖150m。二次衬砌1320m。坍塌地段为DK1179- DK1179+138,坍塌长度为6m。
2007年9月2日1时10分,共23名工人在洞内作业,其中,5人在DK1179+136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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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做第四榀凿除混凝土换拱处作业,3人在DK1179+132第七榀处喷射混凝土,4人在DK1179+110处施挂水版,4人在DK1179+067喷射混凝土,7人在下台阶作业,此时换拱部分未见异常。3时25分,换拱处突发塌方,瞬间塌落长度6m,塌方量约为100立方米,致使正在实施换拱作业的5人当即被坍塌体埋没,其余18人全部从隧洞进口处逃生,5人被埋人员均匀男性农民工。
本工程的隧道施工专项方案经过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认,在实际开挖过程中。承包人违背施工方案,仅在深坑区(D区)揭表层土3m,接着采用5m宽条状开挖,一次到位,在Ⅰ区和Ⅱ区之间形成5m高的临空面,致使大量工程桩倾斜,而且工程桩还受到重型机械的碾压和铲斗的碰撞,形成段桩,造成坍塌,发生安全事故。为此,监理工程师曾经向施工承包人提出停止使用机械,改用人工取土,但施工单位没有听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仍然使用机械挖土,给桩基的稳定和质量带来严重冲击,监理工程师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
问题:1.请指出本例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有关规定之处。 2.从本例中,可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答:第一问:本例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有关规定之处:
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1) 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 (2) 没有执行安全管理程序; (3)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 (4) 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没有建立; (5) 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配合不够; (6) 安全风险管理有待加强; (7) 队伍素质不适应。
第二问:从本例中,可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1) 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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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相应配合; (3) 提高安全意识; (4) 加强对技术方案的论证;
(5)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
4.案例分析(本题25分)
背景资料:
某水利工程,甲方与乙方于2005年12月2日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为18个月。2006年1月6日,甲方要求将合同工期18个月压缩至12个月。起初,施工单位以压缩工期会给其造成费用增加为由不同意建设单位的要求,后因建设单位许诺给施工单位予以经济补偿,施工单位就同意了建设单位的要求,双方同意将合同约定的工期压缩到12个月,2006年7月8日,该水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后经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工期过度压缩是造成本起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谁承担安全责任及其其他相关责任这一问题”发生争议。 (1) 建设单位观点。本安全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理由:安全事故发生在
施工过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并且施工单位也同意压缩合同工期。同时,建设单位还提出,在2006年2月8日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2) 施工单位的观点。本安全事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与本单位无关,主要理由:
安全事故是因过度压缩工期造成的,尽管施工单位也同意压缩工期,但这是建设单位提出的。 问题:
1. 2.
本起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起工程安全事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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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 在本起安全事故中,如果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非因过度压缩工期而造成的,那么,这是否会影响有关各方对本起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
答:第一问:本起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理由:
(1) 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2) 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等。
第二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起工程安全事故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第四问:不会影响建设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5.案例分析。(本题25分)
背景资料:
某泵站工程项目,分为一个标段。在主体工程招标时,由于管理用房、围墙等附属及构筑物的图纸没有完成,因此没有列入主体工程的招标范围。该泵站于2003年6月1日开工,合同工期为10个月。承包人按期于2004年3月20日完工。此时,承包人提出完工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给项目法人看管,但项目法人以整个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为由多次拒绝承包人的完工验收申请。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承包人于2004年8月12日,在未得到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撤离现场,不再承担照管工程的义务。之后,工程就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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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程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项目法人于2004年10月20日发现这一情况。项目法人认为承包人照管工程的义务应当一直延续到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因此,要求承包人继续承担照管工程的义务,并承担工程破坏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拒绝承
担照管工程义务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无法协议一致,起诉到。 问题: 1. 2. 3.
水利工程验收分为哪几类?并说明不同类工程验收之间的关系。 应当由谁承担照管工程的责任?
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赔偿看护不利造成损失的责任?
4. 水利工程保修期一般为多久?保修期从何时算起? 答:第一问:验收种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1、
法人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验收的基础。 2、
验收---由有关、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法人验收与验收之间的关系:法人验收是验收的基础。 第二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看管工程的责任。
第三问:承包人不需要承担赔偿看护不利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四问:水利工程保修期一般为一年。保修期从单项合同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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