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做兼职的劳动者,也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岗位和劳动时间,薪酬福利和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当然,做兼职不签署劳动合同,一定要选择口碑不错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才能将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指数降到最低限度。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点编辑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
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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