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化解不稳定隐患、规避稳定风险,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估主体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报建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在确定委托关系之前,必须要有维稳部门对该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查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组织工作。
第三条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三、评估范围
第四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以下范围评估,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下述范围和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评估的具体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拟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二)转报中、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其要求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各级政府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项目。
四、评估程序
第五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必须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成立评估领导小组。稳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要由业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收集准备相关资料,落实人员分工和职责,组织各部门进行自查、自评,编制标准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配合审查备案部门的检查、抽查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根据重大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方案,明确项目名称、评估方式、项目类型、涉及区域、涉及群众情况(人/户)、评估方法和步骤,确定评估工作人员,评估责任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必须由报建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三)广泛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在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要体现以下六个方面环节:
1、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征求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在规划选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拟建项目的态度,了解项目所在地存在的社会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等。项目所在地政府对拟建项目的支持态度要出具书面意见,主要领导要签署意见。
2、召开群众听证会。由业主单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涉及利益群体人数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四分之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形成详实的会议记录,参加听证会所有人员要签字按印。
3、广泛开展民意调查。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涉及利益群体必须要100%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实施该项目、是否会引起不稳定因素、被调查者对项目是否认可实施的态度等,测评人员和被测评人员要签字按手印。
4、开展座谈走访。由项目责任主体召集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座谈,对于听取的意见和诉求,要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的主要特征、背景和同质性等,鉴别出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受项目影响较大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5、媒体公示。充分发挥网络、电视等新型媒体作用,最大限度的征询利益相关群体对拟建项目的态度。调查大众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及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对拟建项目的意见、诉求和舆论导向等。调查公开报道的同类项目曾经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同类项目的后评价报
告,风险的原因、后果和处置措施等。
6、召开专家论证会。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特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要有本人签署意见。
(四)全面预测风险。按照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险等级。凡通过互联网投票、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意见征询渠道统计量化反应相关群体认可、接受的重大评估事项,承办部门要量化设置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指标;难以通过量化途径进行分析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反对意见超过33%或者群众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个人极端事件)、中风险(反对意见占10%-30%或者群众反应强烈、可能引发冲突的)、低风险(反对意见低于10%)3类。
(五)会审会议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责任主体,通过组织维稳、国土、规划、环保、项目所在地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评估报告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维稳部门备案。
(六)制定矛盾化解工作对策及应急工作预案。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结合行业专家论证情况和项目所在地规划、环保、国土、发改、涉及乡政府等部门会审情况,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各项综合和各项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提出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防范责任、具体工作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的建议。被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必须要有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七)撰写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论证情况,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内
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估主体和过程,评估结果和决策建议意见等。评估报告必须要有评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八)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表。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评估情况,填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表,逐项明确项目名称、评估结论、实施意见等事项,并征询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牵头)部门、项目审核部门、项目分管领导的意见。
五、审查备案
第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稳评工作的审查主体,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并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对风险等级进行审定,担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分析社会稳定风险,并对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对分管行业项目存在较高风险且缺少完善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实行报备制度,县区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区委维稳办备案,为了避免重复报备,省市重点项目或转报中省核准、批复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统一报市委维稳办备案,县区维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备案。
六、评估结果应用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表及备案意见书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评估认为对社会稳定低风险、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项目,可以按程序审批、核准;评估认为中风险、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和化解矛盾、问题的
具体有效措施后,降到低风险,再行审批、核准;评估认为存在高风险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对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项目实施意见,并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七、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提交相关会议研究时,必须附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进行评估的,不能纳入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组)党委会研究议程。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备案和月报告、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每年年初将全年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报送市委维稳办,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经济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进行专项考核并给予一定分值,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评估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出现重大社会不稳定问题,给党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不根据评估结论或者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不严格把关,作出未评先建、未评先批等有关项目实施决策,导致出现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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