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1)
1、自燃损失险条款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4、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6、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7、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 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9、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1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A04G01F02090923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三)轮胎爆炸、爆裂;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更换新车特约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在投保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人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教练车扩展责任险”、“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各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主险条款执行。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A04G01F03090923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新增设备随被保险机动车折旧计算实际价值。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对新增设备的实际损失,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的相应赔款后,按本附加险的约定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丢失; (二)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自燃损失险条款 A04G01F01090923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的损失;
(二)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4、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A04H01F04090923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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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一)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时起运地货物价格计算并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20%。
7、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
A04G01F11090923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尚未取得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投保车辆对应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分别与对应基本险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一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正规学员驾驶; (二)无合格教练随车指导; (三)教练机构非法;
(四)非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的赔偿处理与所投保对应基本险条款相同。
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A04G01F05090923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营运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部分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均应扣除3天。计算公 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非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修理时间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五)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不满72小时的。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最高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A04H01F17090923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6、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A04G01F08090923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保险事故致使其车上货物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货物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一)倾覆、碰撞、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对下列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五)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六)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二、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车上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车上货物损毁; (二)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9、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A04H01F18090923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1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A04G01F32090923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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