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ω〕(%) 表6.1.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表4.0.4 外窗的传热系数K [W/(㎡.K)] 朝 向 窗外环境 条 件 窗墙 窗墙面积面积比 比 >0.25≤0.25 且≤0.30 窗墙面积比 >0.30且≤0.35 窗墙面积比 >0.35且≤0.45 窗墙面积比 >0.45且≤0.50 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4.7 4.7 4.7 4.7 4.7 3.2 3.2 3.2 3.2 3.2 -- 3.2 2.5 2.5 -- 2.5 -- -- -- 2.5 东、西(东或西偏无外遮阳措施 北30°到偏南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60°范围) 射透过率≤20%) 南(偏东30°到偏 西30°范围) 4.7 4.7 3.2 2.5 2.5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III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II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 [W/(m2.K)])和热惰性指标(D) 表4.0.8 屋顶* K≤1.0 D≥3.0 K≤0.8 D≥2.5 外墙* K≤1.5 D≥3.0 K≤1.0 D≥2.5 按表4.0.4的规定 K≤2.0 K≤1.5 K≤3.0 外窗 (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门 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表5.0.5 耗热量指HDD18标 (W/m2) 800 900 1000 10.1 10.9 11.7 采暖年耗电量Eh (kWh/m2) 11.1 13.4 15.6 25 50 75 CDD26耗冷量指标 (W/m2) 18.4 19.9 21.3 空调年耗电量 Ec (kWh/m2) 13.7 15.6 17.4 (℃.d) qh (℃.d) qc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2400 2500 12.5 13.4 14.2 15.0 15.8 16.6 17.5 18.3 19.1 19.9 20.7 21.6 22.4 23.2 24.0 17.8 20.1 22.3 24.5 26.7 29.0 31.2 33.4 35.7 37.9 40.1 42.4 44.6 46.8 49.0 100 125 150 175 200 225 250 275 300 22.8 24.3 25.8 27.3 28.8 30.3 31.8 33.3 34.8 19.3 21.2 23.0 24.9 26.8 28.6 30.5 32.4 34.2 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4.3.3 房 间 名 称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卫生间、洗衣房 门厅、烧火间、库房 照度值 150 100 75 30 20 工 作 面 距墙0.5m 距地0.80m 距地0.80m 地 面 地 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 内 允 许 噪 声 级
表3.1.1
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 击 声 隔 声 标 准
表3.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
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 内 允 许 噪 声 级
表4.1.1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 间。
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4.2.2
注:1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 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 房间。
5.1.1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5.1.1
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5.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
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1.1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2.1
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6.2.2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当确有困难
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
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8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 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 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
5.1.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1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办 公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公共厕所 7.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室、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科 研 建 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2 商 业 建 筑 服 务 建 筑 建筑类别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设计部位 1.建筑入口及门 2.水平与垂直交通 3.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饮食厅、游乐用房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5.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 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3
建筑类别 设 计 部 位 文 化 建 筑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等 7.公共厕所 8.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纪 念 性 建 筑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碑 ·纪念物等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楼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 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4 观 演 建 筑 建筑类别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设 计 部 位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体 育 建 筑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6.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观众厕所 9.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5
学 校 建 筑 建筑类别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设 计 部 位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城市广场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6.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风雨操场、游泳馆 8.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园 林 建 筑 注:1.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交 通 建 建筑类别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站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设 计 部 位 1.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6.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 7.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医 疗 建 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3.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6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1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2.1 建 筑 类 别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设 计 部 位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电梯轿厢 5.公共走道 6.无障碍住房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 障碍住房套型。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入口平台宽度 表7.1.3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小型公共建筑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5.无障碍宿舍建筑 ≥2.00 ≥1.50 ≥2.00 ≥1.50 ≥1.5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7.2.5 坡 度 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1:20 1.50 30.00 1:16 1.00 16.00 1:12 0.75 9.00 1:10 0.60 6.00 1:8 0.35 2.80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表7.3.1 建 筑 类 别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最小宽度(m) ≥1.80 ≥1.50 ≥0.90 ≥1.20 ≥1.50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门的净宽 表7.4.1 类 别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净 宽(m)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
墙面宽度;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1 设施类别 通道 设 计 要 求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洗手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 男厕所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 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 无障碍厕位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安全抓杆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2 设施类别 设置位置 门 扇 面 积 坐便器 设 计 要 求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2.00m×2.00m 坐便器高应为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挂衣钩 呼叫按钮
长、宽、高为0.80m×0.50m×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10.1 类别 客房位置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卫生间 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设 计 要 求 3.5 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3.1.8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表3.2.1 防水等级 一级 标 准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处,单个二级 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 m2 其他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4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 m2 三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 m2 四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 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
3.2.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表3.2.2 防水等级 适用范围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一级 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二级 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三级 四级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表4.1.3 工程埋置深度(m) <10 10~20 20~30 30~40 注:1 本表适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2 山岭隧道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可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范执行。
设计抗渗等级 S6 S8 S10 S12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3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 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 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Φ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3.7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 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3.7.2 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
3.4.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6 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5.9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6.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美文欣赏
1、 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 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 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 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 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 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阑珊灯火,映照旧阁。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 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流年为祭。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寂寞琉璃,荒城繁心。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 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 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 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麻花辫。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 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 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 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 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心若向阳,何惧忧伤。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 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 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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