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潮、方法与法规的系谱
1、 城市规划的历史 城市规划在美国称为“City Planning”,在英国称为“Town Planning”,在德国称为“Stadtebau”,在法国称为“Urbanism”,在日本称为“都市计画”,按照文字之意,都是指以城市为对象作规划,城市起源的原因和时间虽然至今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但是,城市自古就存在,通过规划来建设城市也自古就开始了。城市是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象征,各个时代城市规划的目的却有所不同。影响城市规划的因素很多,主要是经济、军事、宗教、政治、卫生、交通、美学等。古代城市规划多受宗教、防卫等因素的影响。现代城市规划则多受社会经济的影响。谁做规划,为谁规划,为何目的作规划,过去与现代的城市规划则完全不同。回顾城市规划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两大分支:
(1) 理想城市规划(ideal city planning)
即:按照理想城市方案规划建设城市,其特点是:基于自由的发想(常常是根据规划师或设计师具有个性的发想)对城市规划做提案。 (2) 行政城市规划(administrative city planning)
即:作为行政制度的城市规划,其特点是:依据法律与制度,通过调整公共利益与私权的矛盾和关系,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
至今为止,这两者在相互影响的同时,各自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规划体系,今后,两者的方法论将进一步相互影响,继续发展,使城市规划的方法学不断趋于完善。 2、 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潮与方法 (3) 理想城市的提案 (4) 田园都市的诞生 (5) 邻里单位的形成 (6) 生活圈的构成 (7) 城市形态的理论 (8) 城市美化和城市设计 3、 现代城市规划法规的系谱
1848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的序幕。
在欧洲,现代城市规划的发祥地应该说是在德国,1891年,在德国法兰克福(Frankfurt),颁布了《建筑分级条例(Stafflebauordnungen)》,首次实施了“功能分区制(Zoning)”,1900年在萨克森(Sachsen)颁布了《一般建筑法》(有关城市规划,建筑完成度很高的综合法),首次实现城市规划体系化,但世界上专门为城市规划制定的第一步国家级法律,是1909年英国制定的第一部冠有“城市规划”名的国家级法律:《住宅,城镇规划诸法(The Housing, Town Planning Etc. Act)》,这部法律开创了现代城市规划法系建设的纪元,这部法律规定了作为开发目标的“城市规划基准(Town Planning Scheme)”,并将基于这个基准的开发控制制度化,英国的第一部“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产生于1932年。 美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各州的“自治性”,即各州制定独自的相关法规,美国受德国的影响,纽约市于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综合的“区划条例(Zoning Regulation)”。法国和日本的城市规划法都诞生在1919年。
虽然上述各国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早在上个世纪或本世纪初就已经出现,但这些国家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基本上是在二战以后形成与建立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西方社会经济结构向城市型社会、后工业化社会的转换,各国面对新的形势相继修订了城市规划基本法。
第二章 各国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构成与比较
1、 城市规划体系的理论框架
城市规划基本法(主干法)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其他的相关法(国家级辅助性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律法规 公共设施配置规划
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方法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二维空间规划)
城市设计/景观形成规划(三维空间规划) 控制手段(开发主体为企业或个人开发商) 城市规划实现手段
开发手段(开发主体为政府部门) 2、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与演进 (1) 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背景:
现代城市规划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与英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现代城市形成初期的社会作用:现代城市规划发挥了为工业化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现代城市规划与企业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 (2)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
西方各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是在1960年前后。
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城市问题———城市规划课题———规划方法 人口向大城市 工业污染严重 工业区与密集区
急速集中 居住环境差 居住区分离 功能分区 (城市化过程) (Zoning) 工业化社会 居住区与工厂近接 郊外新住宅区 产业革命后 中枢管理 居住密度高 形成 功能发育
新的中间管理 中间阶层 大城市中枢 道路与铁道 阶层出现 寻求郊外 等城市设施 (白领阶层出现) 舒适居住环境 管理功能布局 规划
城市化进展 城市化用地 无秩序扩散 土地利用的 向郊外扩散 的防止 规划控制
工业化社会 以土地利用规划 的经济发展 为中心的二层次 城市规划体系 社会阶层 残留贫民窟 消除贫民窟 局部地区居住环境 差异缩小 改善工程
二层次 上层规划:非法律拘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全体的发展战略、方针) 城市规
划体系 下层规划:有法律拘束性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控制个别的开发行为或建筑行为)
现代城市形成初期的社会作用:
(1)现代城市规划发挥了为工业化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 (2)现代城市规划与企业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
第三章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特征与界限
1、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特征
(1)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中心的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即由“非法律拘束性的城
市总体规划”与“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功能区划,当地详细规划)”构成的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英德法(包括韩中)的城市规划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二层次的城市规划体系,而美、日的城市规划法中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
(2) 各国都是根据“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详细规划)”对民间的开发实施严
格的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
(3) 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的权限在市、镇、村一级的地方政府。 (4) 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5) 市镇村地方政府通过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与功能区划或详细规划)及严格的土地
利用与开发控制(审批许可制度),能够充分地控制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的位置,量与质(市镇村地方政府掌握了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的权限),从而,地方政府可对地域内的土地价格形成施加影响。
2、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界限
(1) 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的“初衷”是:控制随工业化的进展人口向城市集中造成的市区无秩序扩
展,因而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且“控制”是“无差别的”。
(2) 二层次城市规划的目标还包括分离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实现“功能”的纯化。
(3) 因此,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对积极促进城市的发展,促进处于经济衰退地区的开发并不适合,
表现出局限性。
第四章 近年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各国城市规划的新动向
1、 近年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 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转变
由以制造业为中心的社会,向以工业为基础,以“研究开发功能”与“技术服务功能”为中心的社会转变,而“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型产业对地域社会的关心淡薄,企业活动要求一种不束缚于城市的新的空间。
(2) 城市化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
城市化社会:人口向大城市集中,市区向郊外扩散;城市规划方法的核心是使新规城市建设用地的秩序化。如:新城(卫星城/New Town)规划建设。
城市型社会:城市化时代扩大的城市建设用地,逐步成熟化。重要的城市规划手段是“城市再开发”与“城市更新”。
2、 新城市规划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 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控制手法的界限
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活动不受地域的束缚,具有移动的自由,因此,按照事前确定的规划控制方法是使城市规划建设具有局限性。
伴随城市化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城市规划的重点由郊外新规城市建设用地转向老城区的再开发与更新,再开发地区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成为重要课题。
(2) 开发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或公共团体全面承担城市建设,在财政与人力方面的界限。 3、 各国城市规划的新动向 (1) 英国 在六个大城市圈(特别区),将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S Plan与L Plan)改为一层次的统一开发规划(UDP)
(1985年)。
缓和开发许可制,在一部分地区废除开发许可制。 (2) 德国
1987年创设“建设法典”;简化详细规划(B Plan)的程序;强调城市规划的生态学观点。 (3) 美国
“城市成长管理政策(Growth Management)”的实施(Down Zoning); “功能区划制”的缓和:
规划单元开发 PUD/Planned Unit Development 诱导功能区划 Incentive Zoning
开发权转让 TDR/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 (4) 法国
根据1983年城市规划法,将“城市整备总体规划(SDAU)”修订后改称“总体规划(SD)”, “总体规划(SD)”的对象区域不仅是城市,也包含农村地域。 根据1986年的“城市规划法典”,缓和了部分开发项目的许可制度。 根据地方分权化政策,城市规划编制权转让给市镇村。 (5) 日本
1992年城市规划法修编,明确规定市町村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功能区划制”的详细化,由原先的8种分类细化成12种分类,其中有关居住区的分类由3类划成7类。
“诱导容积率”的导入。
第五章 国外城市规划的动向对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启示
1、 我国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与国外城市规划体系的比较 2、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城市规划的课题
3、 国外城市规划的动向对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启示
第二篇 城市设计
第六章 建立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1、 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纵观人类文明与城市发展演进的过程,“城市设计”的概念几乎与城市文明的历史同样悠久,而且中外历史皆有之,它是随着人类最早的聚居点的建设而产生的。城市自古就存在,通过规划来建设城市也自古就开始了,然而各个时代城市规划的主体、目的和手法却有所不同。自古代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始终是以物质形态的城市为对象进行规划的,被称其为“理想城市规划”(Ideal City Planning)。在这个漫长的时代,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密不可分,几乎等同,从城市设计领域设计三度形体的意义上讲,工业革命以前的城市建设都是以城市规划为途径的。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的进展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建立和采用、新型交通和通讯工具的发明,产生了新的城市功能和运转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社会结构和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代市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客观上要求探索新的规划设计理论。与此同时,城市也出现了空前的人口聚集和数量增长,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居住、工作以及生活条件和环境品质急剧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1848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公众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的序幕。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冠有“城市规划”名的国家级法律,即《住宅、城镇规划诸法(The Housing, Town Planning Etc. Act)》,这部法律开创了现代城市规划法系建设的纪元,作为行政制度的现代城市规划正是在这种新的历史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通常又被称为“行政城市规划”(Administrative City Planning)。20世纪以来,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使城市规划逐渐拥有了比城市设计更为宽广的对象和领域范围,城市规划依据法律与制度,通过对城市土地使用做出预期安排,协调城市各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从而改进城市的社会、经济和空间关系,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空间关系虽然是城市规划考虑的重点,但这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形体空间,而是由社会经济关系中生长出来的空间,或者说,是社会经济关系在城市空间上的“投影”。二次大战后,现代城市规划开始更多地与国家和各级政府决策机构结合,并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目标,成为国家对城市发展“引导式的控制管理”的一个手段和工具,规划的重点已经从物质环境建设转向了公共政策和社会经济等根本性问题。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并形成了以土地利用规划为核心的现代城市规划方法体系,即由“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与“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或功能区划”为基本构成的二阶段二层次法定城市规划体系。
另一方面,二战后,发达国家经过恢复、重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也使许多城市继工业革命后又一次获得了高速的发展。然而由于过度重视外观的建设规模和速度,忽视了城市内在的环境品质和文化内涵,使城市环境的实质性改善并不多,造成城市中心在衰退和“空心化”,不少历史文化遗产受到威胁与破坏,甚至有不断恶化的趋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再一次提出城市设计这一“古已有之”的主题。1950年代末,特别是1960年代以来,尊重人的精神要求,追求典雅生活风貌,古城保护和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成为现代城市设计区别于传统城市设计只注重形体空间美学的主要特征,与此同时,现代城市设计在对象范围、工作内容、设计方法乃至指导思想上也有了新的发展,设计者考虑的不再仅仅是城市空间的艺术处理和美学效果,而是以“人—社会—环境”为核心的城市设计的复合评价标准为准绳,综合考虑各种自然和人文要素,强调包括生态、历史和文化等在内的多维复合空间环境的塑造,提高城市的“适居性”和人的生活环境质量。从而最终达到改善城市的整体空间环境与景观,促进城市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城市设计还可以起到深化城市规划和指导具体实施的作用,城市设计运用综合的设计手段和方法,可更为具体、形象的处理城市空间的物质形态关系,使城市各组成要素、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完善。
由于城市设计和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现代城市规划方法在所处理的内容对象方面衔接得非常紧密而无法明确划分开来,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直到专项规划中都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因此,城市设计始终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起到了连接城市规划与建筑规划和设计的桥梁作用。1970年代以来,美、英、日等国家都以提高和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地推行了城市设计,并确立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非法定规划”(或称为“积极规划”)的地位。
我国已经有了一套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的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但目前城市设计尚无法定的规范可循。尽管如此,近年来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城市设计对于一个健康文明,舒适优美,同时又富有个性特色的城市环境塑造具有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传统城市规划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传统城市规划的深化、延伸和补充。近年来,在我国城市设计的案例研究和实施项目越来越多,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手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2、 我国城市设计实践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悠久的城市建设史上,城市设计的理念古已有之,从城市的选址辨方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到强调城市空间结构的严整表现城市空间秩序的美,以及注意不同地域文化特色在城市环境中的组织都是与现代城市设计思想相吻合的。“城市设计”问题的提出,我国是在八十年代后期,也就是在城市规划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的同时提出的,它也是对早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我国开展的体型环境设计理论与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从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来看,规划和设计是融合在一起的,互相渗透,密不可分。在规划程序上始终以总体规划设计和详细规划设计进行阶段划分。
“一五”时期,是规划设计的黄金时代,从一开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设计就是融合在一起而进行的,那时,无论哪个城市(主要指第一批重点建设的八大城市)的城市规划都不是单纯的土地使用功能的划分,而是特别强调城市的总体布局,诸如城市布局与自然环境的结合,城市构图的艺术效果等。尽管当时出现了一些追求形式的弊端,但总的是强调运用“设计”手法。1952年编制的“城市规划设计程序试行办法(草案)”称第一阶段的规划工作为“城市总体设计”,要求“城市总平面”应该给人一个城市空间的建筑艺术布局的总概念;在总体设计说明书中,要“附有城市建筑艺术布局方面的材料,必要时可用设计中的全城或部分的模型,说明城市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面貌的特征。”在详细规划
设计阶段,要提出“最主要建筑群的草图”,在大城市、市中心地区的规划设计,需要许多辅助资料,如街景立面、附近建筑物示意图等。
“二五”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从配合重点建设走向普遍开展,为适应大办工业的需要,提倡“快速规划”,其规划手法大大简化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停留在平面图上土地使用功能分工。至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时,撤销了城市规划机构,分散了规划技术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规划工作又得到复苏和发展。1980年颁发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中,将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城市规划在普及的基础上,又面临深入提高的新阶段。1986年在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上,把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作为“七五”规划设想的第一条任务提出,并且指出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规划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实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未提及城市设计。其后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第一章第八条中提到:“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但对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层次、深度等均无明确规定。1991年11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明,要提高我国城市规划设计质量,首要的是应当在城市规划中树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观念,必须突破单纯以建设实体规划为主的格局,提出规划工作要开拓视野、拓宽领域,深入到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各个分方面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调树立区域观念,把城市发展、乡村发展和区域发展结合起来,要考虑地区城镇体系布局,并且强调在城市规划的每个阶段都要体现城市设计的观念。
我国从50年代的以城市体型环境设计为重点,经过50年的城市建设,特别是近20年的迅猛发展,形成时间的短暂、地域文化的趋同、经济技术的影响,城市空间群体意识的丧失,到现在又一次掀起城市设计的新热潮,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更趋于丰富多样。(1998年末的深城市设计研讨会)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城市设计发展中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独特风格的城市风貌,公共景观、视觉环境质量的下降,公共人行空间环境质量不受保护;地域性存在的问题是:大城市中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开发失控,自然环境受到破坏,天际轮廓线受到破坏,建筑群之间,建筑与自然之间缺乏呼应、协调,城市绿地不足,城市景观环境质量下降,缺乏为人的活动提供开敞空间。
小城镇中乡土空间形式快速消失,城市旧有街区纹理逐渐瓦解,城市聚落地理背景及生态资源遭破坏,传统文化及历史遗产的保护举步维艰。 3、 建立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3.1 现行城市规划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规划体制在改革开放后得以重新建立,并在短短二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是显著的。但是由于规划工作起步时的底子比较薄弱,规划事业的发展水平距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对城市现代化的需求和对城市特色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从而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也有了相应的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政府对于城市成长管理的手段已肩负日益艰巨的任务。但是,现行城市规划体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能适应的问题和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整体环境特色缺乏; (2) 城市空间环境整体协调不够; (3) 城市环境要素品质不高。
3.2 现行城市规划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解析
(1)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对于城市整体环境特色的把握手段不力
按照“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实施”的管理层次,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只能把握住具体项目的功能性质、开发强度和一些很原则的建筑形式要求,对于建筑形式、环境景观的控制只能非常原则、非常抽象,割裂了整体环境的关系,形不成整体和谐和高品质的城市环境。 (2)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环境建设的完整过程把握不够
按照现行的规划管理程序,规划部门只负责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当综合性环境建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来贯彻落实和全程把握既定的城市环境设计目标,实施
过程中需要综合协调的具体问题常常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3)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内部机构和职能设置不够健全
一般来讲各地规划局内的规划处主管各层次规划的制定、审批或上报审批工作,用地处、建审处主管用地和建设的审批工作,环境品质的工作说起来各部门都有责任,但具体做起来又互不承担实质性的工作,导致这部分工作实施上被削弱或忽略掉了。 (4)规划设计与环境建设的回顾与评鉴工作不够
城市环境的塑造是一项要经历一定时间跨度的工作,规划目标要在一段时间或若干年后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规划部门适时地对建成环境进行回顾、总结与评鉴,以激励和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地对整体环境发展策略进行调整和完善,是提高环境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这些工作在现有体制下很难展开。
(5)受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人员专业素质的限制
城市规划管理,尤其是城市环境艺术层次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工作,且需要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艺术素养,但是如今这种需要除了少数大城市以外,几乎都不能全部满足,这就给环境建设的规划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3.3 城市设计是提高城市形体空间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城市设计的目的是创造使人类活动更有意义的人类环境和自然环境,城市设计既是一种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综合性设计工作,其成果表现形式是环境建设的政策、准则或设计方案;同时,城市设计又是一种塑造城市环境的过程,是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设计的既定目标综合协调管理整个城市环境实施过程的循环、开放的过程。
城市设计是一项空间尺度大,时间跨度长,相关顾主多,涉及专业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并且又是一种将设计思想贯穿于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城市设计体制,对该领域的工作实施细致的管理,才能够达到提高城市形体空间环境质量的目的。 (1)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是我国现阶段由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型时期的正常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的逐渐成熟,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业主行为逐步取代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计划行为,各个建设项目以追求其独立的个体效益为第一目标,势必不能全面考虑整体环境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就需要政府从全局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高度予以综合协调,这一工作是城市规划的责任,但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调控。
(2) 城市设计的视点不在个体建筑或空间环境的局部,而是强调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整体效果,强
调整体和谐统一的城市特色,通过城市设计工作,可以既求得城市环境的整体协调统一,又形成独特的环境风格特色。
(3) 城市设计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既全面协调城市规划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协调环境中
各类、各个个体要素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在实施过程中综合协调各投资业主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协调有关部门局部利益与环境全局之间的关系,能够承担起综合调度社区和社会力量的责任。
(4) 城市设计是一个将技术与艺术处理思想贯彻到环境建设过程中取得规划管理过程,在环境建设
的整个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的设计、修改完善等调控工作,以图精益求精,只有这样对于环境建设过程深入细致的把握,才能保证环境建设的预期目标。
(5) 城市设计体制包含机构上的保障,只有有了强有力的机构,才可以全面把握城市设计的方案制
定和动态实施过程的综合协调工作,如日本横滨市的城市规划设计中,初期即成立了规划局内的城市设计小组,来承担这一以综合性为目的的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6) 城市设计手段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体现了城市规划和建设以为人们创造高品质生活环境为目的
的原则。有了公众对城市设计方案制定过程的广泛参与,可以使城市环境建设的目标能充分反映市民的要求;有了公众对环境实施过程的积极参与,又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实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目的。
城市设计在美国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以前的城市美化运动,日本的城市设计作为一种运动兴起,也是从改善城市环境而开始的,由于城市设计的开展,给这些国家城市环境品质的提高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当前,我国各城市也正进入了广泛开展“城市美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形象
建设”等名目不同却目的基本一致的城市现代化建设活动的时期,因此,应该尽早建立城市设计实施制度,使城市设计切实成为建设现代化城市环紧的重要手段。
第七章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制度框架
1、 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结构 2、 总体城市设计
2.1 总体城市设计的任务
2.1.1 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及原则
(1)总体城市设计是研究城市的风貌和特色,对城市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资源条件和风土人情等风貌特色资源进行挖掘提炼,组织到城市发展策略中去,创造鲜明的城市特色。
(2)宏观把握城市整体结构形态、竖向轮廓、视线走廊、开放空间等系统要素,对各类空间环境,包括居住区、工业区、中心商务区等进行专项塑造,形成不同区域的环境特色,对建筑风格、色彩、环境小品等各类环境要素提出整体控制要求。
(3)构筑城市整体社会文化氛围,全面关注市民活动,组织富有意义的行为场所体系,建立各个场所之间的有机联系,发挥场所系统的整体社会效益。 (4)研究城市设计的贯彻实施运作机制。 2.2 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 2.2.1 地形图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地图比例宜采用1:10000到1:25000,小城市、镇的地形图比例宜采用1:2000到1:5000。 2.2.2 城市自然条件
包括城市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方面。 2.2.3 城市历史资料
历史沿革;具有历史意义的场所遗址、遗址的分布及评价;城市历史、军事、科技、文化、艺术方面的显著成就,重要的历史事件及其代表人物;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 2.2.4 城市空间环境与景观资料
(1)城市结构和整体形态特征,各项用地的分布、容量、空间环境特征;
(2)城市现状具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以及历史和城市整体角度出发应恢复和重点突出的天际轮廓线; (3)城市现状主要景观轴线、景观区、经典的空间分布及景观构成要素特征;
(4)反映城市文脉和特色的传统空间,如传统的居住区、商业区、广场、步行街及其他历史街区的形态特征和保护、控制要求;
(5)城市的建筑风格与城市色彩;
(6)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现状,景观绿地分布和使用情况; (7)城市交通系统组织方式、步行空间、开放广场的分布; (8)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及开发潜力; (9)城市的基础设施布局;
(10)城市环境保护现状及治理对策。 2.2.5 社会资料
(1)城市人口构成及规模;
(2)城市中市民活动的类型、强度与场所特征; (3)反映城市特色的社会文化生活资料;
(4)市民对城市的印象和感受,对改善城市形象环境的意见; (5)城市的风俗民情。
2.2.6 区域城市设计研究对城市景观环境的控制要求 2.3 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 2.3.1 城市风貌特色
城市风貌特色涉及城市风格、建筑风格、自然环境、人文特色等方面,重点分析其资源特点,提出整
体设计准则。 2.3.2 城市景观 2.3.2.1 城市形态
根据自然环境及城市历史发展的积淀,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构筑城市空间形态特色,其内容主要包括:(1)自然地理条件特征的运用;(2)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与发展;(3)城市空间形态艺术处理。
2.3.2.2 城市轮廓
(1)城市天际线与竖向控制
利用地形条件,处理好城市空间布局、建筑高度控制、景观轴线和实现组织等方面的关系,结合地形特征、建筑群与其他构筑物等方面内容,创造城市良好的天际线。 (2)建筑高度分布
布置好建筑高度分区,提出标志性建筑高度要求、重要视线走廊范围内建筑高度、形式、色彩的规划要求,提出重要标志物周围建筑高度、特色分区的控制原则。 (3)景观视廊
合理组织重要的景观点、观景点和视线走廊,通过限制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宽度、布置方式,保证城市景点的景观特色。 2.3.2.3 城市建筑景观
在分析城市现状建筑景观综合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在建筑风格、色彩、材质使用等方面的设计原则。 2.3.2.4 城市标志系统 对标志性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和标志性城市空间环境等进行研究,提出标志系统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2.3.3 城市开放空间系统 2.3.3.1 城市公园绿地 (1)城市公园;(2)小区中心公园。
城市公园绿地设计的任务是对现有公园绿地空间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从公共空间和场所意义角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发展目标,结合城市性质和功能提出发展对策和控制引导措施。 2.3.3.2 城市广场
组织好城市中心广场,各种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中小型广场,确定各主要广场的性质、规模、尺度、场所意义特征。 2.3.3.3 城市街道
(1)城市整体街道空间的布局结构和功能组织;(2)城市步行街、步行区系统的组织;(3)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地等元素构成的整体景观效果;(4)公共开场空间的组织。 2.3.4 城市主要功能区环境
对主要的功能区域进行特色、风格和环境等方面的具体研究和引导,这些功能环境主要包括:居住区、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高校校园区、工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等。 2.3.5 重点项目方案设计意向
为了使设计成果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深入的表达城市设计的整体意图,对具有代表意义的重点项目的体形环境进行意向性设计,并为下一步正式设计打下一个借鉴的基础。 2.3.6 实施运作机制
提出总体城市设计实施的有关对策以及实施的相关运作机制。 2.4 总体城市设计成果深度与表达方式 2.4.1 成果的表达方式 (1)设计文件
总体城市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说明书(或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文本是依照各项设计导则提出的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说明书(研究报告)是整个设计工作的全面说明,其中包括:(1)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2)规划基础资料分析;(3)城市环境质量评价;(4)设计目标;(5)设计原则;(6)对策与措施。基础资料包括城市自然环境、人文景观、人文活动等城市设计相关要素的系统调查成果。
(2)设计图纸:包括各个系统的设计图、设计导则的配套分析说明图和重点项目形体设计方案示意等。 2.4.2 成果的深度要求
(1)总体城市设计成果的深度以结构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为原则;(2)基础资料的调查是设计的关键环节,要有一定的深度,具体问题的调查分析要准确、详细,并进行适当的归纳和总结;(3)针对各自系统的设计研究内容,应该在分析归纳问题的基础上,对需求、基本原则、对策措施等内容系统归纳;(4)分析研究中充分引用现状图片等形象资料;(5)设计导则要结合必要的图示、表格等说明问题。
3、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
3.1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内容 3.1.1 重点片区的主要类型
城市重点片区是形成城市空间结构的主要内容,是展现城市风貌特色的集中代表,是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是市民进行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是指城市中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根据其功能特点,城市中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是商业中心区: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是中心商务区;此外,还包括以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行政中心区等。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而设置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则被称为城市副中心。
(2) 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重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
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被称为历史地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被称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3) 城市滨水地区:城市滨水地区是指城市范围内水域(江河湖海)与陆地相接的一定范围内的区
域,是由水域、岸线和路域三部分组成,是城市建设地区中的特殊地带。
(4) 城市骨干轴线:历史性城市轴线、城市礼仪性大道、林荫大道、商业步行街、主要景观带等。 (5) 风景区: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
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憩的地区。
3.1.2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任务
(1)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是以总体城市设计为依据,对城市的重点地区在整体空间形态、景观环境特色以及人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设计。
(2)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重点对片区内的土地利用、街区空间形态、景观环境、道路交通以及绿化系统等方面作出专项性设计,对建筑小品、市政设施、标识系统以及照明设计等方面进行整体安排。 (3)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应与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紧密协调,构成规划管理的依据。 (4)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主旨,是强调城市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相互协调,城市空间环境的艺术安排以及城市环境中人的活动的最大满足。
(5)片区内单体建筑、环境小品、园林绿化的设计由建筑师、园林设计师承担,不属于城市设计的工作范畴,但必须符合城市设计提出的引导要求。 3.2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应根据片区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不同的规模范围进行有重点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2.1 地形图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地形图比例宜采用1:5000到1:10000,小城市、镇的地形图比例宜采用1:2000到1:5000。 3.2.2 土地利用资料
规划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规划功能分区;总体城市设计对规划地区土地利用的要求。 3.2.3 城市自然条件 规划地区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绿化植被等。 3.2.4 城市历史文化
规划地区的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产及保护等级,保护状况等;规划地区内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文化传说等;名木古树;列为各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应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重要的基础资料。
3.2.5 社会资料
规划地区人口现状及规划资料;规划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规划资料;规划地区传统习俗、民风民情等;市民活动的主要类型、活动场所以及环境行为特点等;市民城市意向调研。 3.2.6 空间形态资料
(1)规划地区的现状建筑空间总体形象、空间轮廓线; (2)规划地区的现状空间结构特点;
(3)规划地区的现状建筑形态、建筑风格等; (4)规划地区的特色建筑群体空间等。 3.2.7 总体城市设计对规划地区的控制导引 3.2.8 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道路交通现状及规划资料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及规划资料等;有关规划建设单位对规划地区的发展规划设想,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步骤等。 3.3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内容
3.3.1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研究范围的确定 3.3.2 重点片区的总体形态特征研究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风貌特色。 3.3.3 重点片区的空间结构分析
空间结构分析(轴线、节点、特色区域等);开放空间系统(系统、步行街、公园绿地等);建筑形态研究(城市肌理、标志建筑等)。 3.3.4 重点片区的交通系统组织
与城市总体交通系统的联系;道路交通网络与交通流线;静态交通和公共交通组织。 3.3.5 重点片区的景观设计
(1)对景点、景区、观景点、景观视廊的用地范围、协调区范围的规划设计及综合控制;
(2)对开放空间系统中的广场、步行街、公园绿地的主题内容、布局特点以及风格特色提出景观设计要点;
(3)对规划地区的天际轮廓线提出控制设想,对城市街景立面的规划设计提出导引。 3.3.6 重点片区的人文活动安排
(1)空间景观环境中的人文特色规划; (2)不同类型人文活动的空间分布; (3)游人休憩散步及观光活动路线; (4)宜人活动空间的详细规划设计。
4、
尽量量化或用图表表达。
4.1.3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主要对象 街道空间、城市广场、城市滨水空间 4.2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内容 4.2.1 街道空间
4.2.1.1 街道的景观类型
街道是一种城市线形开放空间,街道空间作为支持城市活动的基础设施及作为城市空间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多样、复合的功能。根据街道的通行功能、空间功能、沿道状况,以及远景的种类,可以将街道分成五种景观类型:(1)城市标志性道路(城市轴线道路);(2)繁华街;(3)大街;(4)生活系小路;(5)街巷、胡同。除了上述五种基本类型之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类型的道路:(6)滨水道路(河畔、湖畔、海岸道路);(7)公园周边道路;(8)散布道。 4.2.1.2 街道空间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
(1)地形图:宜采用千分之一到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图; (2)调查与分析的基础资料:
上层次规划中有关道路体系及道路空间的规划构架;涉及对象及周边地区的地形图;经济、社会的制
约条件及法规的制约条件;地域的历史文脉与自然条件;城市空间整体的城市设计理念与基本方针;街道空间的景观特性与景观资源。 4.2.1.3 街道空间城市设计的任务
街道空间城市设计主要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功能要求:
(1) 交通功能:处理好人与车辆交通的关系;处理好步行道、车行道、绿带、街道节点以及街道家
居设施各部分关系;现代的街道空间应按四维空间考虑,但同时应注意要尽量使人们在同一层面上运动;应尽可能的将行进的主要目标安排在街道人流动线上,减少过分的曲折迂回;不同地段的街道,随人流和车流疏密程度的不同,其横断面的幅宽也应有所变化。
(2) 空间功能:贯彻步行优先的原则,实行人车系统分离;建立具有吸引力的步行道连接系统。 街道景观的构成是街道空间形成,即街道空间城市设计的重点。在街道景观设计中处理好使用、形体和空间环境秩序的连续性是非常重要的。街道空间的景观构成要素种类繁多、数量膨大,对街道空间的城市设计,为了克服街道景观繁杂的通弊,再贴切地把握各景观构成要素存在意义的基础上,应尽力取舍那些不必要的要素,使街道空间的景观构成更为清晰,这是街道空间城市设计的原则。 4.2.1.4 街道空间城市设计的内容
街道空间城市设计的内容,按照设计对象的街道是新设还是改筑有很大的不同。新设街道空间的城市设计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 街道景观课题的发掘与整体形象的构筑
城市、地域文脉的解读;街道景观的素质诊断;街道特色的发掘与表现 (2) 街道的基本设计 街道的比例构成(横断面构成、街道幅宽与沿街建筑物高度比、街道延长与幅宽比);街道线形设计(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街道立体结构设计(高架街道空间立体化横断面形状、立体化构筑物的设计) (3) 重要节点的设计
交叉口;桥;站前广场;停车场;地下出入口;隧道;步道桥;路侧广场;小建筑(交道岗、派出所、公共厕所、小卖店、报亭等) (4) 街道绿化设计
绿化布局;植栽树种选定;绿化层次种类组合 (5) 街道铺装设计
路面构成;路面竖向处理;铺装材料选定;车行道铺装设计;人行道铺装设计;街道两侧护坡处理 (6) 沿街建筑景观面的规划设计
沿街建筑形态规划;建筑立面设计;后退红线与街角广场的设计;沿道设施的一体化设计;室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规划;历史建筑物的保存与修景设计 (7) 街道家具设施与标志系统设计 步车分离设施(防护栏、分离桩);街道照明系统;步行者用设施(公交车乘降车站、电话亭、座椅、邮筒等);公益设施(电线杆、配电盘、变压器、垃圾箱等);地域标志系统设计 街道改筑的场合,除了以上内容之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 由于街道的路线、线形及道路结构等街道的基本形态难以变更,城市设计的重点应在街道
横断面构成的改造,路面铺装机修景绿化,同时应避免过度装饰。
第二, 尽可能不缩小街道横断面幅宽,相反,通过沿街建筑物后退红线达到扩幅也是可能的。此
外,还可以考虑选择更适宜步行街道空间的树种替代既有的路树。
4.2.1.5 步行空间城市设计的内容 (1)步行空间的功能构成
交通型步行空间(通过交通和可达功能,交通方式转换功能,公交车和出租车乘降车站及行车和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功能);非交通型步行空间(非交通目的或无目的的步行功能,如散步跑步,休息、游戏、观光、购物等活动功能);环境、防灾、街道设施设置功能 (2)步行空间的形态规划
步车按时间分离型(节假日的步行者天国、每天定时的上下学道路);步车空间分离型(立体高架步行道、人工地面、地下步行空间、步行专用道、车行道两侧的步行道);步车非分离型(步车融合型步车共存道路、社区道路)
(3)步行专用道路与绿道的设计
寂静空间;交流空间;滨水散布道;带状绿地 (4)商业步行街的设计
商业步行街的交通组织(完全步行化商业街、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商业步行街);商业步行街的空间形态设计(开敞式、半封闭式、全封盖式) (5)步车共存性街道设计
步车共存式街道的形态设计(步车分离型共存街道、步车融合型共存街道);步车共存式街道的设计要素(蛇行车道、减速驼峰、狭窄路幅、终端型道路) (6)消防车和急救车通过措施 (7)残疾人通行辅助设施 4.2.2 城市广场
4.2.2.1 城市广场分类
城市广场是城市中人为设置以提供市民公共活动的一种开放空间。按照性质、功能、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及附属建筑物的特征,城市广场一般可分为市政广场、纪念广场、文化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六种类型,根据需要,单个城市广场在保证主体突出的前提下,其性质、功能也可重叠设置,形成多功能广场(交通集散广场除外)。
根据在城市空间中的地位,城市广场还可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区级中心广场、社区广场三个级别。 4.2.2.2 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
城市广场的规划设计应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广场规划实施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1) 地形图:包括广场所在地周边地区在内的地形图,比例尺宜采用1/1000到1/500。
(2) 社会环境的调查与评估资料:①历史文化调查: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重大
历史事件和人物以及有特点、有影响的文化、艺术形式(包括民间艺术)等进行调查评估,以确定广场的历史内涵和文化内涵;②人口构成与生活方式调查:对使用广场的市民以及外来人口的数量、年龄、起居时间、休闲方式、交际方式等进行调查,评估广场建设对市民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已确定广场的性质、数量及分布;③交通调查:对广场所在地不同时间段的车流、人流进行调查,评估广场选址对交通的影响、城市交通的承受力和及市民利用的可能性;④经济状况调查: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特点进行调查,以确定城市广场的建设档次、建设主体和投资渠道。
(3) 自然条件的调查与评估资料:①地理特征调查:调查了解广场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特点和经济
地理特征,是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②气候特征调查:对当地的日照、气温、雨水、台风等进行调查,以了解规划设计中对遮荫、避雨、排水、防风的需要;③用地调查:对广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条件以及周边用地的建设环境进行调查,以确定广场的规模、尺度和空间形态;④水资源调查:分别对地上水和地下水进行调查,确定广场与水面的造景关系,了解排水问题、地下空间利用的可能性和道路的路基问题;⑤植物状况调查:对植物品种、各个季节的色彩变化、树形等进行调查,以确定对植物品种的选择和品种搭配。
4.2.2.3 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原则
城市广场设计应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①城市广场的使用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②城市广场的功能趋向综合性和多样性;③城市广场的形态趋向复合式和立体化;④继承城市历史文脉,追求灵巧、自由、实用⑤适应地方风俗文化和生活方式,增强广场的凝聚力;⑥强化地理特征,体现地方特色;⑦适应资源气候条件,创造地方特色;⑧体现市场经济特色,鼓励多方参与、共建广场;⑨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内容 4.2.2.4 城市广场设计的任务
城市广场设计应通过合理的设施配置、和谐的空间组织、完善的市政配套,实现城市广场的使用功能,创造丰富的广场空间意向,并综合解决城市广场内外部的交通与联系。设计内容主要包括:①广场规模、尺度的确定 ②广场空间形式的处理 ③广场景观设施的设置 ④广场服务设施的配置 ⑤广场交通的有机组织 ⑥广场的竖向设计和市政配套 4.2.3 城市滨水空间
4.2.3.1 城市滨水空间城市设计的意义
①水是城市的贵重自然资源 ②水边是眺望景色的良好场所 ③水边是可供人们活动的开敞空间 4.2.3.2 城市滨水空间的分类与景观设计要素 (1)河川和运河
①河宽超过100米的大河川:具有宽阔的水面和较高的河床,对岸的建筑物或远景的山脉可被眺望,其具有宽阔与开放感的景观特性是城市设计的要素。
②河宽约在50米至100米的中河川:周边的建筑物看上去相对较小,而水面、较高的河床和护岸对景观影响较大,因此对护岸周边景观要素的设计可产生很强的修景效果。
③河宽约在50米以下的小河川:由于可清晰的观望到周边的建筑物,因此不仅河川的形态,周边环境也是城市设计的重点。
④宽度在数米左右的狭小水系:可作为城市景观的修景要素。 (2)海边、湖泊与池塘
①海边:海边最大的景观特点是可以眺望大海的魅力,眺望海的视线设计是海边景观设计的重点。此外,海边与海上活动的设计可提高亲水性,伴随海上体育运动的发展,由海上向陆地的景观的设计也越来越重要。
②湖泊与池塘:湖泊与池塘的景观特点是具有比较集中的开敞空间,增强水面与周边景观的一体感是景观设计的重点。某些场合可考虑将湖泊和池塘公园化。 4.2.3.3 城市滨水空间城市设计的原则
河川、湖泊及海岸线等滨水地带除了可作为人类活动的场所之外,还具有作为多样生物栖息地的特殊环境功能,因此,城市滨水空间城市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利用上的舒适性 (2)水边生态学的合理性 (3)地域风土和历史文化的继承性 (4)水利工程的合理性 (5)作为风景要素的和谐性 4.2.3.4 城市滨水空间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
(1)地形图:河川流域、湖泊沿岸周边地域、滨海地带的广域地形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00~1/10000(广域现状把握用);包括规划设计对象地段在内的地域地形图,比例尺宜采用1/1000~1/500(规划设计地段现状把握用)。
(2)河川流域、湖泊沿岸周边地域、滨海地带的现状调查
①自然生态:水质、平水位、高水位、水害记录、地质结构 ②滨水地域空间:土地利用现状及城市总体规划、排水系统规划、公园绿地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管理规划 ③社会经济:水利用状况、水利设施、防洪规划、旅游规划 ④心理行动:地方政府及市民的利用意向 ⑤文化:历史文化资源
(3)规划设计对象地段周边地区现状详细调查
①地质、植被、微地形现状及河岸材料 ②低水位 ③土地利用现状及开发动向 4.2.3.5 城市滨水空间城市设计的内容 (1)水边设计
①护岸及构筑物设计:堤防和护岸、堰等治水和利水设施 ②近水设施:通往水边的路径、台阶 ③水边道路 ④水边建筑 (2)水边小道具设计
①护栏和隔栅等安全防护设施 ②休息设施 ③标志系统 ④亲水性临时构筑物 (3)绿化设计
①树种、植栽的构成 ②水边绿化 ③有堤河道的绿化 ④滨水空间与邻接地的境界部绿化 ⑤局部修景绿化 ⑥既有树木的保存 (4)夜景的演出
①水面照明设计 ②沿岸道路照明设计 ③滨水公园照明设计 ④临水建筑物照明设计 ⑤夜景演出小品的设计 ⑥夜景观赏场所设计(包括散步道) (5)重点节点设计
①桥与桥头平台 ②滨水公园与绿地 ③游艇停靠场 ④水边小广场 ⑤其他眺望场所 (6)周边环境与公众活动的设计
①周边良好景观的借景 ②周边景观的诱导 ③可眺望建筑物与桥梁等的设计 ④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水边活动的设计
4.3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成果 4.3.1 成果表达方式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成果包括:①城市设计文件 ②图表 ③相应的电子数据 ④必要时可制作模型或三维效果图
4.3.2 城市设计文件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文件包括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导则和附件:
第八章 城市设计的实施体制
1、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的定位
在我国“城市规划设计”一词反映了城市规划事业发展的历程。完整意义的“城市规划设计”应该由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两部分组成,城市规划为城市设计提供指导和框架,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延续和深化,城市设计是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城市规划的每一个阶段,两者互为依据、互相补充、互相修订,使规划体系更加完善。
区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城市设计研究 城市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 城市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规 修建性详规 重点片区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体系图5.1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关阶段关系图
2、城市设计体系的构建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城市设计体系,而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法》中亦无法律地位,只是在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十四号)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该运用城市建设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对城市设计的解释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求,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城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与自然空间的形象”。遵照这些依据,城市设计体系与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相对应。
为了取得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和便于实施,城市设计一般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城市设计的内容应统一纳入城市规划文本中,同步实施。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需求,城市设计亦可单独编制,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工程设计
但是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应与对应阶段的城市规划相互协调,规划成果交叉领导的内容要相互一致,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内容也应纳入规划文本之中。
为便于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完善,对于城市重要地段如:城市中心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广场、主要街道、机场、港口、车站、滨水地区、标志性地段等,在编制详细规划时一般宜先进行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城市设计。重要的建筑物或场地设计应从超出本用地范围的更大区域入手,进行城市设计。
3、城市设计的审批
城市设计的审批应与城市规划审批相一致,与城市规划同时编制的城市设计,应纳入城市规划一起报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根据其所对应的城市规划的不同阶段,实行分级审批。总体城市设计,应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片区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应报本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若设计对已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需待城市规划按法定修改程序完成修改后,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4、城市设计的实施
4.1 城市设计的实施是一个系统、连续的决策过程和公共参与的结果,包括设计管理、审查审议、审批以及实施管理和开发建设诸多层面的内容,同时包括城市设计领域的法律框架的建立、技术标准和设计准则的制定等。从我国城市设计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深度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缺少明确的法规规定,各个城市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4.2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按照这一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应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范畴,自然包括对已塑造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为主要任务的城市设计的管理。因此,城市设计的管理属于规划管理的范畴,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城市规划法》所赋予的权力,加强对城市设计的规划管理。当前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城市设计实施体制的框架:
①从客观上,要加强城市设计的法律建设,以确立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城市设计的合法地位,使城市设计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要保证城市设计的开展,必须首先建立城市设计法规体系。一是要制定专门的城市设计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准则等;二是要在《城市规划法》修改时,增加城市设计的有关内容,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三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护、绿地系统保护等重要内容,应单独制定管理法规,以便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共同遵守。
②应尽快建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的编制和审批模式,形成二者同步编制,同步实施的机制。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对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划分比较明确,如果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各编制阶段相结合,同时进行,就可以把城市设计的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的文本和图则之中,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报批,这样就在管理层面上把城市设计纳入到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之中,其成果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应,能够为城市规划管理授权和提供规范,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同时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组织,而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是城市体型环境设计和空间艺术处理,二者即有共同之处又各有侧重。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结合一起编制,还可以使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相互校验、相互修正、互相补偿,使二者相互协调,密切融合,达到兼顾两方面、综合效益最佳的目的,使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环境在设计上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因此,城市设计要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个阶段城市规划的编制,同时完成。参照美国分区管制法(Zoning Ordinance)的做法,在我国的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重点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的内容纳入到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通过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来约束城市设计实施,控制城市的景观。
③通过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环节“一书两证”的发放,强化城市设计的实施机制。我国的城市设计的实施尚无过硬的手段来管理,有些城市进行了一些尝试,如深圳市规划局规定,建设项目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同时申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建设项目在相关阶段的设计中要落实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不能落实的需提出正当理由。深圳的这种管理方法不失为一种好的模式,但是从我国的规范法规体系看,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同时申领城市设计指引的做法不符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而且程序繁杂。香港现行的城市设计管制的主要途径是通
过土地契约的规范条款,在土地契约限制。近几年来,香港政府积极尝试将各种详细城市设计规范,纳入到一些重要建筑物的土地契约中附加各项管制条款,对建设工程的城市设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者将城市设计内容尽量反映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及详细发展蓝图上,这些做法,为城市设计的实施创造了一种有力的途径。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下,要保证城市设计的有效实施,必须与“一书两证”制度结合起来,将城市设计的内容转化为规划设计条件,在“一书两证”发放时一并提出,这样就把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实施纳为一体,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城市设计也相应得到实施。
④建立开放性的城市设计决策和管理机制,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城市设计的水平和质量。
城市发展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动态过程,城市形态不是偶然的、无意义的行为所致,而是一系列个别决策迭加的结果,涉及到政府、单位、开发商、社区居民及公众的各方面利益。城市设计的实施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决策过程和形成过程,延续时间长,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如建筑造价的增长、银行利率的升降、方针政策的变化、城市规划的调整、价值观的转变以及公共舆论等,都会对城市设计的实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城市设计决策和实施机制。这一机制应当保证政府、组织、开发商和市民发表各自意见的机会,为平衡相互之间利益创造公平、公正的条件,要建立设计评审和实施监督机制,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避免个人决策造成失误。特别要实行广泛的、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从现状调查、设计、讨论、评议、决策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扩大公众参与,使城市设计真正反映公众利益,使城市设计真正反映公众利益,为城市设计的实施奠定基础。
4.3 建立实施城市设计的弹性机制。城市设计一般比较偏重于主观经验,城市设计的标准包括可度量
第九章 推进城市设计实施的对策
1、 城市设计实施推进机构 1.1 城市设计最高决策机构
重大城市设计项目的最终决策,需要由城市设计最高决策机构,即一般是由以市长为首的城市规划最高决策层审议决定,这一层次一般为城市的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也有许多城市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其成员有的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有的吸纳一定比例的专家参与,形式和工作开展也各有不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章专门对城市规划委员的职责、组成和工作规则作了这样的规定,“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这是比较科学和合理的一种设置方式。
1.2 城市设计日常行政管理机构
城市设计日常行政管理职能要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目前国内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有规划设计管理、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审批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部门组成,基本上适应了当前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需要。为此,一方面应该在原有各职能部门内加强城市设计的意识和内容,使之承担起相应的城市设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城市设计的高度综合性、艺术性、具体性的特点,城市设计完全分散在众多的部门中仍然存在着无法高效运作的问题。
加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与规划局内部的规划处、用地处、建筑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监察大队都有关系。首要的是应该在这些部门中增加相应的职能内容,并加强协调,此外还应该调整或增加一个部门,即城市设计处,来管理城市设计的有关职能,城市设计的工作不仅限于日常项目的审批手续管理,它除了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条件拟定和设计方案评审以外,更重要的是承担整个城市从总体到详细再到微观与细部的系统的城市设计项目安排、方案制定、实施操作以及环境建设发展过程的整体城市设计方案系统的动态完善和调控工作。因此城市设计处的职能要比其他部门更为系统有更为具体,对其业务人员从专业素质到协调组织能力方面的要求也更高。在机构的构成上,城市设计处应该包括三个方面:(1)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行政公务人员;(2)负责日常所需的技术设计工作,既负责对城市设计方案的后续完善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修改工作的直属技术业务部门,如城市设计组或城市设计所(室);(3)相对稳定的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如城市设计专家组等。
城市设计处的具体职能如下:(1)负责各类各层次城市设计方案的制定、审批和上报审批工作;(2)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城市设计条件的拟定工作;(3)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城市设计方案的贯彻落实与监督和动态管理工作;(4)负责与城市设计有关的各类专项综合协调工作,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社区环境改造、形象建设、城市美化等工作;(5)负责城市设计的回顾与评鉴工作;(6)负责城市设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1.3 技术业务机构
为有效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行政管理,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设置规划设计技术部门,并重点培植和加强城市设计的技术和业务职能。
(1)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上有对政府和各领导机关的相关业务,有对其他部
门的管理服务,下有对办公单位的日常技术业务,这些任务都离不开必要的规划设计、技术准备、设计要点、前期研究等技术支持,这些工作如果只有管理人员承担,既超出了应负担的责任范围,又很难深入细致地做好,必须附设事业性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2) 城市设计工作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承担,可以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城市设计队伍的作用,
提出高水平的城市设计方案。但是从设计方案到管理实施的细化准则和文本制定等后续具体工作,适于由熟悉情况并长期从事本市规划设计及管理的人员完成。如上海市中心区城市设计由美国HOK公司完成方案后,还达不到实施操作的深度,因此后续用于操作的文本和图则的制定是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
(3) 城市设计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管理运作过程,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监控、反馈、修正、
完善和提高,否则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而涉及监控和调整跟不上,整个设计的既定构思就会破灭,所以城市规划部门建立精干的城市设计机构是保证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动态运行的需要。
(4) 设立城市设计技术业务机构也是规划管理部门提高人员素质,进行城市设计师和城市规划师
岗位训练的需要,城市设计的岗位职责具有专业性、综合性的特点,技术业务与行政管理人员的交流对于提高城市设计师的素质,将强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人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5) 城市设计理念的获取是成功的城市设计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要比其他纯粹的
技术过程重要的多。深圳市中心区、上市中心区、上海北外滩、上海陆家嘴地区的城市设计之所以采取了国际咨询的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国际一流设计机构的城市设计理念,而后续的深化、完善等技术环节工作完全可以由国内设计队伍完成,因此城市设计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分段进行或内外合作的形式开展,即方案创意阶段请高层次的机构来承担,后续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的技术阶段由地方自己承担,这样可以充分发挥高层次设计研究机构设计理念创意水平高超的优势,克服其对地方详细情况不能详细了解的不足,发挥地方力量对自身情况了解清楚,工作深入细致的优势,二者取长补短,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种工作模式在规划设计业务力量相对较弱的一般城市和中小城市更有实际意义。
1.4 相关专业部门联席会议
城市设计成果送交最高决策机构审议之前,一般须由规划部门组织召开各有关专业部门参加技术论证,因此需要制定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审议联席制度,对与会单位的主管领导、主管处室、主要业务人员等有关机构组成联络网络、会议组织规则等予以规范和稳定下来,形成制度,负责有关的市规
划、城市设计项目的专业技术、业务层次的协调审议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局、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局、土地局、计划委员会、环保局、电力局、电信局、广播电视局、人防办公室、消防队、水利局、交通局等,针对具体会议内容,可以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有关成员参加。 1.5 专家咨询机构
特别重大的城市规划事项决策,一般需要邀请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界专家进行专家咨询或评议活动。这一层次的活动多以临时聘请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形式,也有的城市聘请专家担任政府常年顾问,如1998年7月苏州市政府成立了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吴良镛、齐康、吴明伟、吴楚和、崔功豪、阮仪三、徐循初等国内著名专家被聘请作为成员,这一做法对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决策水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6 社区机构
城市管理所面临的形势要求管理的权限要适当下放,实现两级政府、三级(四级)管理的目标,目的是充分调动区街各阶层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减轻城市政府一包到底的城市管理体制,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社区参与城市规划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城市设计的途径得到很好地实现。城市设计是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目的塑造城市环境的过程,这一工作在社区层次的任务量最大、面最广、与居民生活质量关系最为密切,当前各城市都在开展大规模的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工作,居住区的环境改善是其中任务非常艰巨的环节。而以前城市环境建设基础较差、欠账较多,如今全靠政府投入解决这些问题也不现实,但是居民对社区环境质量的需求在不断提高,当前城市各居住小区已有许多居民自发地投资、自己动手在宅旁建设了简易的石桌石凳、铺砌了地面或种植了花草。表明了居民对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有很高的积极性,这样城市设计就拥有了广泛的用武之地,居民自发的环境建设必定受专业技术、艺术水平、整体考虑和统一组织等各种条件的限制,水平不可能很高,政府城市规划部门有必要配合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社区组织通过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动员居民从财力、物力上予以投入,规划部门提供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争取政府予以一定的建设维护资金支持,就可合作创造较高品质的社区环境。
社区环境的创造,是从城市设计到综合协调实施的整个管理过程,需要发挥城市设计职能的能动作用,调动社区组织的力量,设立必要的社区民间机构,才能在行政引导与社区自发活动相结合的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私有制发达国家如美国的HOA(房主协会)和日本的RCA(绿园都市社区协会)都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2、 城市设计的审议制度 2.1 一般审议程序
(1)城市设计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设计技术业务部门制定城市设计草案; (2)城市设计草案送城市规划联席会议审议并修改完善; (3)专家咨询机构评议; (4)最高决策机构审议;
(5)审批。
2.2 城市设计法律效力的实现途径 (1)纳入规划体系获得法律效力
城市设计首先应体现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之中,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该在现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城市设计内容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设计观念的体现,同时深化和完善各项城市设计控制引导内容,使之系统地进入城市规划文本体系,作为各层次规划的组成部分,一并获得法律效力。
针对当前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基本上已经完成,其中大都缺少城市设计控制引导的具体情况,应该在总体规划之后将总体城市设计作为一个专项规划进一步加以完善。城市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内容,其控制和引导内容非常丰富,即使今后在规划过程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城市设计内容要求以后,恐怕也存在着在综合规划中城市设计深度受限制的问题,因此城市设计仍然以后必要和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防灾系统等其它专项规划一样作为专项规划另外专门进行具体研究制定,从而获得作为专项规划的法律效力。
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也以纳入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立法程序为主,重点地段单独进行的城市设计,应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和图则,通过城市规划体系获得法律地位,如上海市中心城市设计在完成了城市设计方案准则以后,又单独进行了图则和文本的制定,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才能付诸实施。
(2)专项研究项目纳入规划获得法律效力
城市重要地区在初步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意象确定之后,为了更进一步成熟和完善,可以不必直接进入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和文本的阶段,而应该进一步创造条件进行深入的城市设计研究,比如深圳新建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一直进行了六次的研究,直到最后于1996年经过国际咨询确定中选方案后才编制了法定图则。这种不断深入的城市设计研究是为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行的必要的前期科学研究工作。又比如唐山市机场,新市中心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保留和利用现有即将搬迁的机场跑道和大草坪,而在总体规划之后进行专项总体城市设计时提出了利用这一特殊资源,创造城市环境特色的构想,并进行了初步的意象性方案设计,这一构想还有必要进一步结合地区的功能和环境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成熟后再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规划体系。 (3)城市设计作业专项规划单独开展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①区域范围各层次的城市设计,由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首先制定纲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制定成果草案,送发到辖区内有关下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按征得意见再修改完善,由政府审查统一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②总体城市设计,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首先制定纲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制定成果草案,在城市范围内开展1到2个月的展览、媒体宣传等工作,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按征得意见再修改完善,由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③城市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按其重要程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履行不同的立法程序。重点项目应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方案后,经专家论证,完善草案,1到2个月征询公众意见,制定成果方案,报政府审批。一般项目则可取消征询意见程序,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代政府审批。在详细城市设计类型中,各级城市级的中心和城市重点地段的项目应列为重点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④个体要素与细部城市设计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后,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3 城市设计评奖
城市设计涉及设计思想、实施管理等关键工作,成功的设计和建设成果将是永恒的城市艺术。为此发达国家在城市设计领域设立了许多评奖活动,对于鼓励城市环境的创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美国的城市环境设计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通过评奖活动宣传成功的城市设计实例,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城市设计的前沿课题,涉及评奖总的原则是注意保持评审工作的综合性、多学科性的特点,以求从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予以综合评价,评奖活动自举办以来不断改进和完善,由最初的工程设计发展到包括设计管理等范围,并包括政府职能作用,奖励范围区域广泛。奖励类型分为三
3、 4、
的各种需要渴望表达出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该提供这样的机会和条件,使得市民和城市各阶层能够经常地把心中的意见、建议向城市设计的责任部门反映出来。为了增强效果,城市设计部门还应该适当地对评论建议的主题内容予以必要的提示和引导,并形成制度,增强趣味性,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 4.3 城市设计听证制度
市民对城市环境工程越来越感兴趣,积极性不断提高,对于重大城市设计项目,可以组织市民代表参与有关审议程序的听证会议,一方面可以听取市民的需求和意愿,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市民更多地了解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树立热爱城市公共事业的自觉性和自豪感。 4.4 城市设计评优和评劣
回顾与评鉴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的实施效果,是规划部门检验自己的工作,总结成功与失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最好方式。因此,应该定期地一年、两年、三年或五年为一小阶段,一、二十年为一大阶段,进行总结回顾,从城市设计的角度检查实施效果,查找管理方面、设计方面、开发业主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各起到了什么积极作用,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才能在今后因为借鉴等等。可以对若干年来城市建筑或城市环境建设的主要项目进行设计的评优活动,同时也相应评定出不合格、平庸或劣质项目,以警示有关方面,从而达到促进的作用。 4.5 城市设计研讨活动
城市规划部门要创造一种场所,使得管理人员、市级人员、市民组织、专家以及其他任何感兴趣的人能够聚集在一起研讨一些城市设计方面的问题,这种活动可以事先确定课题,以寻求特定问题的解决途径,也可以就广泛的问题展开研究讨论,这种活动具有专业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既有利于专业人员扩展事业,也有助于市民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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