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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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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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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和⼯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13⽇由重庆市⼈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伤保险基⾦、⼯伤认定、劳动能⼒鉴定、⼯伤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7章57条,⾃2012年1⽉1⽇起施⾏。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简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伤保险实⾏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治县)、其他⽤⼈单位到注册地区县(⾃治县)办理⼯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单位在本市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产经营地区县(⾃治县)参加⼯伤保险。

第四条⼯伤保险基⾦实⾏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市和区县(⾃治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全市⼯伤保险⼯作。

区县(⾃治县)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伤保险⼯作。

市、区县(⾃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建⽴和完善⼯伤预防、⼯伤补偿、⼯伤康复三位⼀体的⼯伤保险体系。

⽤⼈单位应当建⽴健全安全⽣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伤事故的发⽣。对从事有毒有害⼯作的职⼯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职业健康检查,建⽴职⼯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职业健康档案。职⼯发⽣⼯伤时,⽤⼈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和完善职⼯⼯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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