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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视野下的残疾人康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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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6卷第2期www.scieneemeta.com/index.php/kfxb 康复掌掀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理论研究・ 健康权视野下的残疾人康复立法 张 娟 福建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22 通讯作者:张娟,E—mail:Zaza520@163.corn 收稿Et期:2016—01—08:接受日期:2016—03~22 基金项目:“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2013BAI10B01),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C006) DOI:10.3724/SP.J.1329.2016.02046 摘要 目前我国以保障残疾人健康权为目标的康复立法尚未体系化、具体化。残疾人作为健康权的特殊主 体在我国现有残疾人康复法律制度中的保护并不突出,导致残疾人康复利益无法切实得到保障。鉴于医学、 法学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认为①首先应当扩展民法上健康权概念的内涵;②其次认可健康权具有民事权 利和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并由于其基本权利的属性,支持健康权入宪;⑧最后基于现代康复理念,残疾人 通过康复最终实现自身的健康权还需要重视社会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立法工作,尤其需要重视社区康复及社 会保险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本文以健康权为视角,从整体上梳理、评析现有法律体系中残疾人康复的主要 立法,通过比较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为完善我国的残疾人康复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及规范。 关键词健康权:残疾人康复:立法完善 2015年l0月29 Et.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 公报中指出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这意味着“健 康中国”的建设成为一项国家战略。2015年7月20 Et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原卫 生部共同起草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 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在第三章规定了残疾人 的“康复服务”,草案力求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出发.提高社会的康复服务能力.落实政府的保障 责任.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但是该草案 属于行政部门规章,主要强调康复服务的政府职责, 缺乏从权利的角度,尤其是从健康权的角度为残疾 人提供各种平等权利保护。 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 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 和。”[2 3因此健康不只是没有虚弱和躯体生物性障 碍,还包括心理、社会等诸方面的良好状态。因此认 为躯体上的生理健康即为健康全部的观点是片面 和狭隘的。健康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 我国现有8500万残疾人、庞大的慢性病患者和两 亿老年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巾必然产生巨大 的康复服务需求[3-4]。康复是指通过综合、协调地应 用各种措施,消除或减轻病、伤、残者身心、社会功 能障碍,达到或保持最佳功能水平,增强自立能力, 1 康复是残疾人健康权实现的现实路径 1.1康复与健康的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 将“健康”解释为人体发育 良好、机理正常,有健全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世 使其重返社会,提高生存质量l5 。根据WHOt国际功 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定义,康复是“一系列 的手段,这些手段帮助正在经历或者可能会经历残 疾的个体,去达到或保持与他们所在环境的最佳适 应” 人类社会对康复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 程,康复从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一社会医 学模式转变。现代康复以“全面康复”为指导思想, 即利用综合性治疗的方法达到人体形神功能和社 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的规定:“健康是指人 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人不仅 是自然进化的产物,还具有生理和精神的自然属 引用格式:张娟健康权视野F的残疾人康复立法[J].康复学报,2016,26(2):46—50,62 ZHANG J.Rehabilitation legisl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 in the view of health rights[J].Rehabilitation Medicine,2016,26(2):46-50,62. DOI:10 3724/SP J 1329 2016.02046 会活动能力的恢复 ]。对康复的理解有两个层面,一 是广义上的理解.即大康复观:另一是狭义的康复 观,仅指医疗康复。与前述的健康概念相应对,现代 康复理念应采用大康复观。1981年WH0通过的 《残疾人的预防与康复》就采用了广义的康复观,指 出残疾人的康复不以医疗康复为限。还包括教育康 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正是现代康复“整体观” 的体现。其中康复医学以功能障碍为着眼点,通过 各种医疗或训练手段解决残疾人这一障碍 :教育 康复是指对残疾儿童进行应用文化教育及技能教 育以促进他们成长发育,最后能进入社会生活并参 加工作:职业康复是指给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训 练。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以劳动实现残疾人的社 会价值;社会康复是为医学康复的实施创造良好的 社会环境,包括人性化的设施及社会帮扶制度,以 维护残疾人与健全者一样的“人的尊严”。因此,残 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社会工 程,需要政府多个部门以及众多社会组织的共同协 作。 鉴于目前我国拥有庞大的康复需求群体,要使 他们的健康权得到更好的实现,更好地进行国家建 设,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必须以残 疾人康复为手段、健康权的实现为前提。 1.2残疾人健康权需要特别的法律保障 健康一直为人类个体所积极追求,但是在法律 发展的历史上,将它作为一项权利写进法律进行保 护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医学与法学的互动, 与个人健康卫生相关的法律逐渐丰富。即使这些法 律规范没有以“健康权”命名.但也反映人们对健康 以法律制度进行保护的重视。1945年联合国国际组 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没有直接规定健康 权,但该组织提议将健康权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范畴加以规定,并宣称“医学是和平的支柱之 一”的一份特别备忘录使健康问题被加入到《联合 国宪章》第55条 ]。WHO宪章也确认了“获得最高 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至 此,健康权因被国际社会正式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 而备受关注。对于基本人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认 为是指“人作为构成社会之自律性质的个人,为确 保其自由与生存,维护其尊严性,因而作为前提而 得到承认的、人为此当然所固有的一定必要之权 利”E9]。将健康权定性为基本人权,表明它在公民权 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一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 “一是享有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如母婴保健、医药 保健、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精神保健服务等; 张娟:健康权视野下的残疾人康复立法 二是享有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如适当的食物供应 和充分的营养食品、充分的卫生设施、环境的健康、 安全用水、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等”l1 。 由于残疾人与健康者相比,在生理状况和体能 状态上的相对弱势,从医学角度而言他们属于弱势 群体。因此,对于残疾人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 现,既需要法律给予一般性的规定,也有必要给予 特殊的保障。我们将更关注这一群体是否由于制 度、法律、政策等忽视,使得其基本权利得不到所在 国家的制度保障,权利被冷落或边缘化,从而成为 权利弱势群体。所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治本之 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社会保障权利的公 正,因物质救济只能释放没有保障的金钱,而权利 救济则能赋予人永恒的力量 。康复是残疾人健 康恢复的必要途径,因此要保障残疾人的健康权, 必然要重视我国残疾人康复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 我国残疾人健康权保障的特殊之处。可以这样认 为,康复权益是健康权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 殊体现。 2我国残疾人康复的立法现状 私法与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公法与 法律主体的政治权利相互交融,社会法与法律主体 的社会权利紧紧相连El21。以医学康复为基础的,包 括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在内的现代康复。其残疾 人康复权利的实现需要同时以个人、国家和社会为 义务主体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 致被害人残疾而需行使健康权的时候,需要以侵权 人为义务主体的私法制度保障。当残疾人的康复权 包含在以基本人权为属性的宪法权利中时.需要以 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公法制度保障。当因工伤致残 主张工伤康复时.此时残疾人的康复权益需要社会 法律制度保障。 2.1民事立法中损害赔偿请求中“康复费”的界定 不清 在传统民事权利中,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 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各种器 官生理功能的健康,也包括心理即精神上的健康。 保持自然人生理心理功能健康,也是保障自然人法 律地位的需要,其他民事权利的享有也以该健康权 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进一 步明确规定,健康权是与生命权分立的两项不同权 利。健康权是一项绝对权,其实现主要是通过侵权 人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 47 康复学报2016年第26卷第2期 和国《民法通则》第l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 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此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侵 权行为导致残疾时应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而在其 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 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 法定权利的宪法化。是指国家应有的基本权利 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进行表达的方式。我国宪法“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并没有直接确认“健康 权”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没有国家及社会对 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义务规定,而只是以规范国 家义务的方式来间接承认健康权(包含残疾人康复 权益)的存在。在此宪法权利对“健康权”的规定缺 失可以看做是一种“权利贫困”。“权利贫困”可归结 为获取权利的可能性和途径的缺失、现有的权利没 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以及权利被侵害后得到救济的 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 以赔偿。”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当自然人 的健康权被他人侵害而导致残疾时,被害人在行使 损害赔偿请求时可以主张康复费。 我们发现残疾人康复在民法领域中的规定较 少,并对康复费的具体项目没有界定。对于遭受侵 权损害的残疾人而言,根据康复的定义.到底可向 侵权人索赔哪些康复费用?是仅仅医疗康复这部 分,还是包括社会康复等其他方面?这一问题在现 有民事法律中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另外,康复费的 计算标准也未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的 残疾人即使主张康复费,也可能由于计算标准问题 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作为私权性质的健康权,是通过自然人的健康 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 实现的。基于健康权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因此除 了私法保障的手段外,它还需要公法的保护。 2.2宪法中“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制度缺位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 权利,虽然没有对残疾人康复权益做出直接的规 定,但其中的规定可以作为残疾人康复保障的宪法 上间接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 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 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 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 质。”宪法第4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 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 事业。”20世纪70年代.WH0指出:预防一保健一 治疗一康复四位一体是现代医学的基本构成。因此 此处宪法条文规定的“医疗卫生事业”理应包含康 复卫生事、l 在内 可能性很小…… 。“权利贫困”在宪法上的体现即为, 健康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处于一种不健全甚至欠 缺的现状。 2.3社会立法中劳动致残工伤康复的救济不足 宪法对于社会权利的确认对法制结构的变革 产生了重要影响。突出表现在推动了社会法的产 生。“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民 的社会性权利。”[1。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在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 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并在第二章专门就残疾人的 康复做了专门规定,包括康复机构的设置、康复方 式、康复人员的组成、康复人才的培养等做了规定。 但是仅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做原则性的规定是不 够的,而且内容笼统,对以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等为 内容的社区康复规定不足.这将无法回应我国现代 全面康复的现实需求。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生产的 进步.各种工业意外不断增加:T伤不仅严重影响 了职工个人及家庭生活,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社会劳 动力的丧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T业的发 展。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为主 要目标的工伤康复就显得非常重要l l。在社会法领 域,200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使得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因此《社 会保险法》等有关工伤康复的规定也成为残疾人康 复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社会保险法》第38条 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等都规定,治 疗工伤的康复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还 有《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等规范对适用病种、 住院标准、康复规范和出院标准等都做出了规定, 是非常有益于解决康复阶段难题的。但问题在于, 大部分因工伤致残的职工都不能进入康复阶段。一 方面由于他们不了解康复申请程序:另一方面由于 我国的工伤康复机构较少。 张 娟:健康权视野下的残疾人康复立法 3国外残疾人康复立法的借鉴 3.1《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权利平等观”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公 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其 中的相关规定,同样,条约中关于康复的规定也对 各成员国有约束力。公约第25条规定:“残疾人享 有权利.并不受因自身残疾状况而导致不应有的歧 视。”该公约还规定:“残疾人需要特殊医疗服务,政 府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且尽可能在残疾人居住地 旨。1995年的《反残疾歧视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扫 除残疾人面临的各种歧视问题。这在2005年修订 的《反残疾歧视法案》中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体现,除 了反对医疗歧视,还反对就业、教育等其他方面的 社会歧视。英国的残疾人康复法律体系健全,内容 完备,涉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区康 复、生活扶持等各方面,能够给残疾人提供实质性 的服务,确保残疾人康复权利的实现。尤其值得关 注的是,英国重视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制度建设,积 极推行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这一点对于我国的康 提供这些医疗卫生服务。同时为了让残疾人更好地 融人现实生活当中去,要通过各种手段、措施与技 术.并且提供辅助器具、辅助器械来帮助残疾人。” 该公约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 国际社会上。将残疾人权利的保护统一纳入一个世 界性的法律文件.引起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 效果显著。另一方面是承认残疾人与健全者拥有同 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确保了残疾人平等的 法律地位并认可了残疾人的平等参与权。 3.2美国康复立法的“职业康复”理念 美国的《士兵康复法案》于1918年颁布,是世 界上第一个残疾人康复的立法。其后1973年的《康 复法案》中进一步提到,康复工作的开展对残疾人 生存质量的重要性。其共有八章的内容,主要规定 了以下内容:残疾人康复权利与维权、康复专业人 员的发展、康复专门项目、国家残疾人理事会的设 置、职业康复等。我们发现,《康复法案》将残疾人的 职业康复放在第一章,是深刻认识到就业是残疾人 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主 要途径。同时,除了职业康复,还关注其他各相关要 素的支撑,使该康复法案能够得到各部门的配合协 作,获得较好的实施效果。 3.3英国康复立法的“全面康复”保障 英国针对残疾人康复保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 案.对残疾人的各个方面都进行规定并予以保障。 1911年英国制定《国民保险法令》,这是英国对残疾 人权益保障的首次立法,规定在某些工业部门实行 残疾津贴和医药补助。1944年英国颁布《残疾人(就 业)法案》,规定了政府设立康复中心的义务,并开 设残疾人职业训练课程,还给予残疾人康复工作者 相应的报酬及补贴。1970年的《慢性病和残疾人法 案》之所以被称为英国的“残疾人宪法”,是因为这 项法律承认了残疾人的社会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具 有基本人权的核心内容。该法案为残疾人提供充分 的社会支持和扶助,以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权利为主 复工作尤有启发。 3.4德国康复制度“法典化”的立法技术 强调残疾人平等权利的保障是德国《残疾人康 复与参与法》的立法特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 《残疾人康复与参与法》是德国社会法典中的一部 分。这样的立法安排使得各种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 律法规可以整合在一起,使得法律规范之间协调统 一,不容易发生权利的冲突。另一方面,德国的康复 立法特别明确规定了康复资金的来源,明确康复服 务者的法律责任。该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地位重要, 使残疾人获得全方位平等保护的权利,既体现了德 国高超的立法技术,更体现了先进的立法理念。 归纳国外残疾人康复立法的特点和趋势,主要 有以下三点:一是突出残疾人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 二是明确国家作为残疾人康复供给者的义务主体 身份:三是要重视完善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4推进我国残疾人康复立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 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党 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人 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故本文 选取“健康权”主义视角作为残疾人康复立法的理 念。在我国现阶段,无论立法实践中还是法学理论 中,并非把权利强调的过多了,而是对权利的研究 和规定依然显得略为单薄。权利观念的发展与法律 制度的深化相辅相承,权利实践的发展推动立法不 断前进。因此,国家立法应在残疾人康复保障上起 到最为核心和基础的作用。 4.1“健康权”被侵害时的民法救济 普罗泰戈拉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文关怀 是民法的价值基础,它强调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 49 康复学报2016年第26卷第2期 分保障,尤其当“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因为 没有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没有对弱势群体特殊 的制度保障,法律的实质正义只是一句空谈。英国 学者Wilkinson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国家与贫富 差距过大的国家比较而言.国家经济更能平稳增长, 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更高_l5]。 残疾人。他们可以要求更高标准的康复服务,购买 更好的康复设施。其次在我国社会立法中,关于以 恢复劳动者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工伤康复的法 律规定尤为重要。最后,同时要注意地方立法工作。 因为地方性法规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体 现.也成为全国残疾人康复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的 组成部分。残疾人康复保障是实现残疾人健康权的 基本途径.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_T作的长效机制首 要是关注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坚持以人为 本.就是在立法中要坚持以人的权利为本位来制定 因此,应把“人文关怀”作为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_1引。因此,首先在民事理论上,对于 健康权应该扩大内涵。在传统民法理论里,健康权之 健康,指主体的生理功能即健康状况;通常仅指主体 的生理功能,不包括主体的心理功能 。而康复结局 评价需要着眼于整体的功能评价,即涵盖身体结 构、身体功能、活动与参与及环境因素等范畴 。并 且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内涵的界定,我国民法 上健康权的定义应该扩展为,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 身体的生理组织与功能的完整性,以及心理状态的 稳定性、社会能力的适应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健 康概念的扩展必将有利于从民法角度对健康权进 行全面保护。其次,据前文所述在民事法律中有关 “康复费”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对该“康复费” 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以及支付方式等给予明确规 定,这才能有利于被侵权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实现。 4.2“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构建我国健康权保护制度的首要环节是在宪 法中确立健康权,其作用在于一方面宣布公民享有 健康权,强化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另一方面指引 人们当其无论因何种原因处于非健康困境时,国家 和社会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医疗和健康救济权。美国 学者v・奥斯特罗姆等 认为,宪法“制度”在经济 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他们通过分析市场和 立宪的互动关系发现,制度创新主要不是单纯的市 场现象,而是需依赖于宪法制度确保的一种社会秩 序 健康权一旦有了宪法制度的保障,就意味着宪 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可以约束其他法律法规对健 康权的不利保护,因此宪法权利的存在成为各类立 法基本的价值准则。 4.3社会法中“全面康复”的政府责任 有学者认为.首先可以依据残疾人对康复需求 程度的不同,将残疾人康复分为基础水平的康复和 高级水平的康复。基础水平的康复主要是由政府、 社会和个人分担康复费用,一般为满足残疾人康复 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高级水平的康复则主要是由 残疾人个人负担,主要针对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 权利性条款。同时注重权利保障的现实条件,由此 促进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阋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72—674. 『2] 卡.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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