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采矿权招拍挂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资源保护开发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3)开采规模在规定的下限以上,并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4)矿业权属无争议。
2、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不超过5年;出让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重新进行采矿权评估确认,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1)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2)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3)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预审,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4)展示介绍招标拍卖挂牌区域的情况; (5)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6)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4、采矿权受让人应按照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应一次性缴纳;若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限的二分之一时间,且首次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不得少于应缴总价款的50%。
5、具体才做操作程序严格按《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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