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爱婴医院知识应知应会
1. 爱婴医院复评在何时开始?
答:今年是“妇幼健康年”,也是爱婴医院复评年。八月份完成自评,10月份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2014年底前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复评不和格的医疗机构,摘除爱婴医院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爱婴医院评审申请。 2、爱婴医院的宗旨是什么? 答:儿童优先、母亲安全。 3、爱婴医院复评要求培训时间是多长? 答:每年对产科、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母乳喂养培训知识复评,不小于3小时。产、儿科人员出训不小于18小时,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小于8小时。 4、创建爱婴医院的关键点有哪些? 答:改革传统的产科制度,取消婴儿室,实行母婴同室,按需哺乳;取消蜡烛包,废除奶瓶奶头和奶粉。 5,爱婴医院的核心是什么? 答:爱护婴儿,保证、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 6、产科母乳喂养咨询热线是多少?医院有什么样的母乳喂养支持组织? 支持组织:妇科、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妇幼保健机构等。 7、世界母乳喂养周是?
答:每年8月1日至7日。今年是第23个母乳喂养周主题:母乳喂养,:致胜一球、受益一生。 8、母乳喂养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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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营养丰富、预防疾病、增进母子感情、有利于母婴健康、有利于推迟再妊娠、容易消化及吸收、较人工喂养经济。
9、纯母乳喂养、按需哺乳,早吸吮,母婴同室定义?
答:纯母乳喂养——婴儿出生后最初4—6个月内,除给母乳外,不给予其他食品及饮料,包括水(药物、维生素、矿物质滴剂除外),但允许吃挤出的母乳,母乳喂养可持续1-2岁。 按需哺乳——指婴儿需要或者母亲涨乳需要哺乳,不规定时间,不规定次数。 早吸吮——是出生后30分钟以内开始吸吮母亲的乳房。 母婴同室——是指24小时同室,医疗及其他操作每天分离不超过1小时,母婴同室有利于按需哺乳。 10、产后母婴接触要求? 答:正常分娩:出生后1小时以内开始,接触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同时吸吮。 剖宫产:在母亲有应答后给予亲吻式接触。 11、产科病房促进母乳喂养的规定有哪些? 答:早吸吮,24小时母婴同室,按需哺乳,帮助母亲使婴儿含接,建立母亲喂养信心,不用奶瓶、奶粉,开奶前不喂食。 12、母婴同室的重要性有哪些? 答:有利于按需哺乳。
13、按需哺乳的重要性有哪些?
答:促进乳汁分泌、保持足够的母乳、增加母婴感情、有利于婴儿生长发育。 14、怎样保持有足够的母乳?
答:1)给婴儿早吸吮并按需哺乳,(按婴儿需要喂奶,不规定时间、次数) 2)如母婴有病和特殊情况需要分离时,应每天24小时挤奶6-8次或者更多。 15、母亲喂奶的体位手法和婴儿含接姿势?协助喂哺人员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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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母亲的体位——母亲可选择不同的姿势给婴儿喂奶,如:卧位、坐位,体位舒适,在喂奶的时候母亲一定要用温柔的目光看着婴儿。
2)母亲的手法——母亲用一只手托住臀部,把手贴近乳房下胸壁上,食指托住乳房底部,拇指轻压乳房上部以改变乳房形态,手指不要太靠近乳头。 3)协助人员手法——用手掌根部托住婴儿颈背部,四指支撑婴儿头部,另一手四指和拇指分别放在乳房上下方,柔和握住乳房,同时配合婴儿含吮。 4)婴儿含接的正确姿势——用乳头触动婴儿嘴角,当婴儿的嘴巴张大时,顺势把乳头和大部分乳晕都含入婴儿小嘴,乳晕是乳头周围大部分黑圈。只有有效的吸吮,产妇的乳头才不会感到疼痛和破损。 16、开奶前喂食影响母乳喂养吗?为什么? 答:有影响,会造成婴儿乳头错觉,减低对母乳的渴求;变态反应,母亲感觉不适。
17、如何挤奶? 答:1)拇指和食指分别置于乳晕两侧,朝胸壁方向向内压。 2)挤压拇指及食指间乳晕下方的乳房组织。 3)依各个方向将乳窦中的乳汁排空。 18、乳头疼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婴儿含接不正确;婴儿没有将乳头和大部分乳晕充分放入口内。 19、母乳不足最常见的原因是什么? 答:未充分做到有效的母乳喂养。 20、如何增加母乳量?
答:1)相信自己的奶量是足够的。
2)母亲应有营养丰富的饭食。 3)充足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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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婴同室。 5)正确的吸吮方法。 6)增加哺乳次数,按需喂奶。 7)夜间根据婴儿需要给予喂补。 8)延长喂奶时间。
21、乳房肿胀最常见的原因是什么? 答:出生后最初几天没有充分做到有效的母乳喂养。 22、母婴分室时母亲如何保持乳汁分泌? 答:分娩后头6小时内进行挤奶,尽可能多,至少每3小时一次,不分昼夜;生后数周奶量不足者,白天每隔半小时到1小时挤奶一次,夜间至少3小时一次,持续几天。 23、婴儿添加补充食物的医学指针? 答:婴儿方面——极低体重儿;小于32周严重未成熟而;潜在性低血糖;婴儿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如半乳糖血症);婴儿脱水,母亲不能满足液体需要。母亲方面——患有严重疾病(精神病、子痫、休克);母亲在喂养期禁用药物(如细胞毒素、放射性药物、抗甲状腺药物等) 24、本地区有什么样的支持组织? 答:市妇幼保健所和各个县(区),乡防保所定期上门随访,时间为7天—14天—28天—42天—3个月、4个月、6个月。
创建爱婴医院“三个十条”
一、《创建爱婴医院全球标准——促使母乳成功喂养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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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养,以及在需与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针。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设,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胶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有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以及储存条件。
三、《人民医院促使母乳成功喂养的十点措施》
1、为保证母乳喂养的切实执行,医院内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工作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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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婴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上岗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
3、在产前宣教中,要想孕妇、产妇及家属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和内容。
4、在产房必须帮助母亲在产后30分钟内开始吸吮,并皮肤接触30分钟,由助产士协助完成。 5、实行母婴同室,让所有正常婴儿能24小时与母亲在一起。鼓励正常产妇和剖腹产妇给婴儿按需哺乳。 6、指导和协助母亲如何喂奶,一起在婴儿需要与母亲分离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7、除母乳外,禁止给婴儿吃任何食物及饮料,除非有医疗指针。 8、禁止给婴儿用橡皮头喂奶或以此为安慰物。引进奶头、奶瓶、代乳品在我院出售、推销、宣传和使用。 9、禁止宣传婴儿配方奶,不张贴婴儿配方奶广告,不推销婴儿配方奶。 10、建立院内外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 四、《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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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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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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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1981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990年关于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的《伊诺森蒂宣言》通过。 1992年5月10日,卫生部决定将每年的5月20日作为“全球母乳喂养宣传日”。 1992年中国正式加入炼乳世界母乳喂养行动联盟,当年8月7日,中国首届“世界母乳喂养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1995年6月13日,卫生部等国务院六部门联合颁发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制定了《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倡导在全球促进母乳喂养,目标是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100%,并提出母乳喂养应持续到两周岁。
2007年7月18日,卫生部制定并发布了《婴幼儿喂养策略》。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卫生部开展了创建“爱婴医院”活动,目前全国已有“爱婴医院”7000多所。自2001年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爱婴医院进行抽查和暗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儿童基金会推荐的爱婴医院复核工具,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制订了《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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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和《爱婴医院复核标准》等一系列文件,并于2011年开始在全国4省市重新启动了爱婴医院复评估行动。 2012年爱婴医院复评估行动将进一步向全国各地。我国政府多年来为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国家先后建立健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律为行动纲领,秉承《爱婴医院管理指南》和《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标准》和基本原则和刚性要求,支持开展母乳喂养,并以此积极参与医疗机构创建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推动卫生部《婴幼儿喂养策略》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提高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促进儿童健康做出实际而有效的积极行动。
2013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服务司司长张世琨说:“母乳是母亲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母乳喂养无论对孩子还是母亲都有诸多好处。目前我国母乳喂养的比例只有30%,我国将从法律层面加强母乳喂养,力争中国母乳喂养率达到六成。 2013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达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应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2014年4月17号,全国妇幼健康工作会议召开,同步启动了“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以“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为抓手,引导各级各类助产服务机构更加重妇幼健康服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母乳喂养率、降低剖宫产率,全面提升妇幼健康工作水平,促进妇幼健康。
我国卫生部为促进母乳喂养在全国设立了7000家爱婴医院,但是据卫生部官方数据显示我国新生儿0-6月龄纯母乳喂养率27.6%(其中城市15.8%,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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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而北京市消协联合17省市的消协的调查结果显示情况更不乐观,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的母乳喂养率还不到20%,数据的结果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卫生部要求在短时间内提高到50%,在三年内达到85%,并出台相关文件,爱婴医院达不到50%以上的将被摘牌,还要处以3000-30000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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