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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完税证明怎么办理

来源:爱go旅游网
股权转让时完税证明怎么办理

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文件明确: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下面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证明办理要求:

事项名称: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办理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1

办税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

(二)时限

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

2.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除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的出示)

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

2

5.完税凭证原件(已经解缴税款的出示)

6.结婚证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出示)

7.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出示)

8.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出示)

9.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出示)

(二)提交资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请在“正当理由的情形”栏中填写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3

5.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7.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8.完税凭证复印件(已经解缴税款的提交)

9.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提交)

10.结婚证复印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提交)

11.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提交)

12.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提交)

13.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复印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提交)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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