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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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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关系,想要享受权利,必须先履⾏义务。但是在⽣活中总有些坐等收获⽽不付出的⼈存在。合同⽣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对于拒不履⾏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拒不履⾏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质量不合格)使履⾏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解决不履⾏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上,应注意以下⼏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之,对于不适当履⾏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式。(3)受害⽅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式应当合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以⽀付⾦钱的⽅式弥补受害⽅因违约⾏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2)赔偿损失是以⽀付⾦钱的⽅式弥补损失。⾦钱为⼀般等价物,任何损失⼀般都可以转化为⾦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赔偿守约⽅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为⽆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所遭受损失的⼀种补偿,⽽不是对违约⾏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约定。当事⼈既可以约定违约⾦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对守约⽅因其违约⾏为⽽对守约⽅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对于守约⽅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合同⽽⽀出的费⽤、停⼯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出的费⽤、诉讼费⽤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在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违约后,另⼀⽅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损失的扩⼤,否则,不得就扩⼤的损失要求赔

偿。其特点是:⼀⽅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相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损失的扩⼤;造成了损失的扩⼤。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在订⽴合同时,预先约定⼀⽅违约时应当向对⽅⽀付⼀定数额的赔偿⾦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为条件)

(三)违约⾦

1、违约⾦的概念和性质。违约⾦是指当事⼈⼀⽅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付的⼀定数量的⾦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可分为:(1)法定违约⾦和约定违约⾦;

(2)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合同法施⾏之前,我国的违约⾦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

(2)是⼀⽅违约时向对⽅⽀付的⼀定数额的⾦钱(定额损害赔偿⾦);(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种约定(不同于⼀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的性质,⼀般认为,现⾏合同法所确⽴的违约⾦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制度,⽽属于赔偿性违约⾦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数额⾼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的增加或减少。违约⾦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四)定⾦责任

所谓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确保合同的履⾏,根据双⽅约定,由⼀⽅按合同标的额的⼀定⽐例预先给付对⽅的⾦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据此,在当事⼈约定了定⾦担保的情况下,如⼀⽅违约,定⾦罚则即成为⼀种违约责任形式。

从以上内容得知,拒不履⾏义务的当事⼈不但享受不了权利,还需做出相应的赔偿,对于做⽣意的⼈来说,漏财事⼩,失信是⼤。当事⼈有了第⼀次的拒不履⾏,下次就没⼈愿意再与其合作,导致的后果就是他的企业⽆法⽣存⽽倒闭。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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