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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来源:爱go旅游网
最⾼⼈民法院公布8起发⽣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

案例(北京)

颁布⽇期:2015-09-18执⾏⽇期:2015-09-18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法律

2015年9⽉18⽇,最⾼⼈民法院召开新闻通⽓会,北京市⾼级⼈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发布了发⽣在北京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某某等⼈故意伤害、聚众⽃殴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某因⾃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相约⽃殴。后⽩某某纠集被告⼈董某某等⼈,持⼑、钢管等⼯具,于2013年11⽉22⽇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张某某等⼈,在北京市某电⼦城南墙外聚众⽃殴,致多⼈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构成重伤,另有三⼈构成轻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纠集他⼈聚众⽃殴,致三⼈重伤,其⾏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的⾏为均已构成聚众⽃殴罪。⽩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以聚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不等刑期。宣判后,⽩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校园内学⽣之间进⾏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纠纷⽽导致的恶性暴⼒犯罪案件。马某是⾼年级学⽣,作为学⽣会的⼲部对低年级的⽩某某班级进⾏检查时,发现⽩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进⾏管理时双⽅产⽣摩擦。当天双⽅约架,并在随后的⼏天时间各⾃找⼈准备打架⼀事。在打架当⽇,正值学校放学时候,上百⼈员在校门⼝聚集,虽有⽼师发现异常后进⾏驱散,但双⽅⼜“转战”他处发⽣⼤规模殴⽃,致多⼈受伤。因当时围观⼈员较多,造成交通堵塞,场⾯混乱,社会治安受到极⼤影响。虽然学⽣⼲部进⾏管理是⼀种正常的形式,但当管理过程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值得学校反思。同时也反映出学⽣们正值青春期,好“⾯⼦”,逆反⼼理较为严重,⾏事较为冲动。在校园内⼀旦碰到问题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易于寻求暴⼒对抗,且哥们义⽓较为严重,是⾮观念较差,盲从性强,亟需加强法制教育。

⼆、王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2⽇15时许,被告⼈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中门前滋事,持⼑扎伤被害⼈王某某(17岁),造成“腰背部穿刺伤,伤⼝长约3厘⽶,深约8厘⽶,竖脊肌部分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王某⼜在某⼤学南门附近,⽆故殴打李某某(23岁)、肖某(14岁)等⼈,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害⼈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并造成⼀⼈轻微伤的后果,其⾏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罪⾏,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民币七千六百三⼗九元五⾓⼀分。宣判后,被告⼈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校园⽭盾引发。两名在校学⽣发⽣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式请社会⼈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员在上课期间闯⼊教室将学⽣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故将其他学⽣扎伤。学校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安全意识淡薄是本案发⽣的重要原因。

该案中,被告⼈王某等社会⼈员进出该职业⾼中时,门岗处均⽆保安⼈员履⾏核实⾝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等安全保卫职责,致使被告⼈王某可随意进⼊校园滋事。被害⼈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员进校滋事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危险,也未向学校报告或向保安⼈员求助,最后造成被王某持⼑扎伤的后果。

案件审结后,法官专程前往该校调查了解安保措施情况,发现门岗虽有两名保安⼈员,但并未对进出车辆及⼈员进⾏查验、登记。可见,学校并未对此案发⽣引起⾜够重视,亦未吸取教训,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实。法官在⾛访中还了解到,该校四个校区、⼆千余名在校⽣仅配备了⼗三名保安⼈员,且⼈员流动性较⼤,常存在⼯作⼏个⽉即辞职的现象。

为此,该法院专门向区教委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教委协调各⽅,确保各学校配备充⾜的保安⼈员,保障校园安保⼈员的稳定性;推进校园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进⼀步加强在校⽣的安全教育,提⾼学⽣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其他学校引以为戒。区教委⾼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并向法院正式复函,表⽰已建⽴健全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位监控校园安全问题,并将进⼀步加强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的法制宣传教育⼯作,形成学校法制氛围。 三、冯某某聚众⽃殴案

(⼀)基本案情

被告⼈冯某某因初中时受张某某(另案处理)欺负便预谋报复,2014年8⽉初,冯某某与张某某通过QQ、电话相约⽃殴。8⽉20⽇13时许,冯某某携带壁纸⼑并纠集李某某等三⼈(均另案处理),与张某某纠集的汪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兴区某餐厅门外附近发⽣殴⽃,造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北京市⼤兴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某⽆视社会秩序,纠集他⼈持械聚众⽃殴,其⾏为已构成聚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犯罪时尚未成年,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冯某某系在校学⽣,因初中时受到欺负⼼⾥不满,情绪没有及时化解,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犯罪⾏为,对其社区矫正不存在重⼤不良影响,家庭亦愿意接纳并监管。综合冯某某⾏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聚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三)典型意义

这是典型的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引发的校外暴⼒。被告⼈冯某某虽然是聚众⽃殴的纠集⼈,是犯罪实施者,但也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受害⼈,其法定代理⼈反映,由于冯某某在原学校受欺负,所以办理了转学⼿续。通常校园暴⼒的受害⼈受到侵害后,有相当⼀部分都⽆法短期内弥合⼼理创伤。被告⼈冯某某就是如此,在长达⼀年的时间⾥仍觉得委屈、愤怒,最后认为只有通过报复才能宣泄⼼中的负⾯情绪。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冯某某实施犯罪特殊的⼼理动因,专门与其本⼈及家长就案件本⾝、学业等问题进⾏了讨论,让冯某某通过这样的谈话反思⾃⼰存在的问题并化解⼼中的负⾯情绪,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刘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因⼥友雷某某与同学李某产⽣纠纷, 2008年12⽉1⽇,被告⼈刘某遂纠集冯某某等⼈(均另⾏处理)找李某“说和”。当看到李某系⾃⼰哥们的好友后,被告⼈刘某等⼈遂与李某有说有笑;当得知李某因交往问题与被害⼈王某某产⽣积怨并欲“教训”王某某的情况后,被告⼈刘某当即表⽰愿意陪同李某前往。当⽇16时许,被告⼈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学门前蓄意滋事,先是打了刚放学⾛出校门的王某某⼀个嘴巴,后⼜指使冯某某等⼈对被害⼈王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其⾏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具有⾃⾸情节,积极赔偿给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起典型的发⽣在学校门⼝且针对学⽣实施的校园暴⼒案件。此类案件多因学⽣之间不能正确处理⼀些⼩⽭盾所引发,且多数情况下还纠集社会不良青少年介⼊其中,并具有逞强好胜、偶发性强、⼈数多、成规模、不计后果等特点,不仅会侵害学⽣⽣命和⾝体健康,⽽且往往严重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降低学⽣的安全感。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严肃处理,快速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尽⼒弥补被害学⽣的经济损失,抚慰被害⼈情绪。还应注重法治宣传教育⼯作,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警⽰教育学⽣要正确处理纠纷,避免因⼀时冲动⾛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张某某故意杀⼈案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某与被害⼈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2013年4⽉15⽇,被告⼈张某某与被害⼈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并互殴。当⽇,张某某购买了⼀把弹簧⼑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家长及学校⽼师介⼊,调解解决了此事。4⽉22⽇,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再次起意持⼑报复王某某。次⽇9时许,张某某携带弹簧⼑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再次发⽣冲突。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划刺王某某的脖⼦、右腹部等处数⼑,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性休克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家属给付了⼀定数额的抚慰款。

在⼀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就附带民事部分⾃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次性赔偿被害⼈⽗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母对被告⼈张某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都师范⼤学少年司法社会⼯作研究与服务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定不⾜。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视国家法律,故意⾮法剥夺他⼈⽣命,并致⼈死亡,其⾏为已构成故意杀⼈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周岁;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拒捕⾏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积极赔偿被害⼈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罪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级⼈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校园暴⼒案件中,被告⼈和被害⼈往往均为未成年⼈,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维护被害⼈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本案中,虽然被告⼈犯罪时不满⼗⼋周岁,具有⾃⾸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被害⼈也是⼀名未成年⼈,且被告⼈系持⼑作案,实施犯罪的地点系有众多学⽣的学校操场等具体情节,并参考司法社⼯出具的被告⼈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的双向保护。

本案也是⼀起典型的未成年⼈因琐事发⽣⼝⾓,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案件。未成年⼈的⾝⼼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尊⼼、好胜⼼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理上难免产⽣许多⽭盾和冲突,甚⾄引发暴⼒倾向,直⾄发⽣违法犯罪⾏为。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案发前⼀周曾与被害⼈王某某因琐事发⽣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师介⼊,已调解解决了此事。后张某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产⽣嫉恨,故意持⼑报复并致被害⼈死亡。本案反映出当前⼀些未成年⼈在⾯临⼈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习惯性地⽤暴⼒⽅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格和⼼理的积极⼲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本案中,不论是被告⼈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王某某发⽣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及时进⾏专业的⼼理健康辅导,未能有效避免双⽅⽭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的⼀个教训。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理专家,对其开展⼼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取得了⼀定效果。 六、张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于2007年9⽉从远郊⾄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中专⼀年级。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张某⾃认为⽐别⼈条件差,害怕被同学看不起。在⼊学⾄2008年4⽉住校就读期间,多次强⾏向同学李某某、马某某、孙某、张某等⼈索要财物,并以玩摔跤为名随意殴打同学。2008年4⽉13⽇22时许,张某在该校学⽣宿舍内,以给⼿机充值为由,强⾏向学⽣李某某索要⼈民币50元。李某某不同意,张某便强迫李某某与其掰⼿腕,并对李某某进⾏殴打,致李某某左⼿第四掌⾻基底⾻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张某于当晚被抓获,其向被害⼈索要钱款已起获并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58.87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景⼭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随意殴打他⼈并致⼈轻伤,多次强拿硬要他⼈财物,情节严重,其⾏为扰乱学校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的损失且⾃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 (三)典型意义

校园本该是学⽣学习和⽣活的净⼟,给⼤众的感觉总是安全、美好的。然⽽,现在校园暴⼒事件频发,造成许多未成年学⽣⼈⾝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中,被告⼈张某对同学强拿硬要、随意殴打的⾏为,不仅侵害受害同学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且导致同学们⼼理遭受严重伤害、承受巨⼤压⼒。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于此类校园暴⼒案件,虽然被告⼈张某系在校学⽣且系未成年⼈,但其⾏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惩处,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害⼈权益和教育未成年被告⼈的双重⽬的。 七、毕某某等四⼈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23⽇23时许,被告⼈毕某某因怀疑本案被害⼈吕某与⾃⼰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本案另外三名被告⼈相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均系在校学⽣)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打被害⼈⼀个⽿光,后采⽤殴打、恐吓等⽅式逼迫被害⼈下跪并抽打⾃⼰⽿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时,经鉴定,被害⼈精神状态鉴定时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四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其⾏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惩处。四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积极赔偿被害⼈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缓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四被告⼈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校园暴⼒的典型案例,被告⼈与被害⼈均系⼤专院校在校学⽣,案件起因是在校学⽣中较为常见的情感纠纷。被告⼈吕某某因为⾃⼰的男友与被害⼈⼀同外出吃过⼏次饭,便找到被害⼈吕某诘问。吕某因为⾃⼰是插班⽣、专业功底较同学有⼀定差距,且⼀直没能与同学们建⽴起良好关系,此次⾯对毕某某的诘问,未能⼼平⽓和地交流⽽是采取⾔语相激,最终双⽅⽭盾激化,被告⼈毕某某纠集多⼈在宿舍内对被害⼈实施殴打⾏为,导致被害⼈轻微伤且引起应激相关障碍。事发之后,被告⼈积极赔偿了被害⼈的经济损失,并主动道歉。该校领导专门为因伤缺课的被害⼈补习,并帮助其顺利考取专业等级证书,现在吕某已经顺利毕业并在家乡从事所学专业的教学⼯作。法院了解到该校作为专业性较强的专科学校,采取封闭式教学模式,学⽣与外界接触较少,主要靠⽹络了解社会,针对该校管理上的漏洞发送了司法建议,学校⾼度重视,并予以回函。同时,法院与该校开展了以培养学⽣法制思维为⽬的的讲座,承办法官还受聘为该校的法制副校长,对学⽣进⾏法制教育。通过上述延伸⼯作,该校的法制氛围逐步加强。

引发在校学⽣犯罪的原因是多⽅⾯的,既有其⾃⾝的因素,也有来⾃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原因,因此在校学⽣犯罪预防必须多管齐下,形成合⼒。⼀是以学校为平台,做好普法宣讲和法制教育。学校在重视学⽣成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教育学⽣学法、知法、守法。本案四名被告⼈最初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对⾃⼰⾏为的认识还停留在同学打架的层⾯上,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办案机关的释明教育,四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均能对⾃⼰的⾏为有正确认识。⼆是注重家庭教育,形成学校、家庭双结合的教育模式。尤其是对那些⾃⼩离家在外求学的孩⼦,家长在关注孩⼦学习成绩以及物质保障的同时,更要注重⼦⼥良好⼈格的养成,家长要特别关注处于青春期⼦⼥⼼理情况,对于⼦⼥在⽇常⽣活中表现出来的异常⾏为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并且注意⽅式⽅法,避免⼩问题拖成⼤⽑病,甚⾄酿成⼤错。三是开展良好的⼼理健康教育和⽣理教育,帮助在校⽣学会⾃救⾃护,增强抵御社会不良⽂化侵袭的能⼒。四是形成社会化的⼯作⽹格,确保未成年⼈在家有⼈管、在校有⼈教、在外有⼈护。 ⼋、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焦某于2012年3⽉8⽇12时许,在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男,殁年16岁)发⽣⼝⾓,并约定进⾏殴⽃。何某某得知后指使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互殴过程中,持⼑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性休克死亡。

被告⼈焦某、何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三⼈的⾏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遭受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其⾏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焦某系主犯, 何某某、刘某某系从犯。鉴于三⼈犯罪时系未成年⼈,在罪⾏未被有关部门发觉,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尚在⼀般性排查询问时,均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在本案中亦有⼀定过错;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分别对焦某从轻处罚,对何某某减轻处罚,对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焦某有期徒刑⼗⼆年,被告⼈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焦某、何某某、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民币六⼗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起典型的⾼中学⽣因⽭盾处理不当,争强⽃狠、相互约架⽽引起的严重校园暴⼒案件。被告⼈焦某与同学仅仅因琐事发⽣⼝⾓,就相约进⾏殴⽃,造成⼀名未成年被害⼈死亡的严重后果。

惨剧的发⽣对于当前遏制校园暴⼒、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意义。⾸先,青少年思想、⼼智不成熟导致激情犯罪频发。中学⽣正值青春期,好奇⼼、表现欲望强烈,做事不考虑后果,好逞⼀时之勇,容易因琐事产⽣⽭盾,在与同学发⽣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狠,因冲动⽽发⽣的暴⼒犯罪屡见不鲜,激情犯罪已经成为威胁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青少年对⽣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淡漠,法律意识亟待提⾼。本案被告⼈刘某某虽然没有实际殴打对⽅,仅是为同案被告⼈拿取犯罪⼯具,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参与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认为只要不参与⽃殴就不是犯罪,导致⼀些学⽣为了哥们⼉义⽓站脚助威、误⼊歧途,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再次,学校法制教育及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忽视对学⽣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以及⾏为操守的培养,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缺位,使社会不良思想、价值观乘虚⽽⼊,严重侵蚀了学⽣的⼼灵。建议学校加⼤法制教育投⼊,创新普法教育⽅法,深化校园预警机制,切实引导⼴⼤青少年成为学法、懂法、守法和⽤法的合格⼈才。此外,家庭教育缺失。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三被告⼈的成长环境、家庭⽣活、学习情况进⾏了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从源头上分析三名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关护不够也是未成年⼈⾛向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原因。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是⼀项复杂的社会系统⼯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社会各⽅⾯⼒量共同参与,切实⾏动起来,形成⼴泛合⼒,为护佑未成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9.1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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