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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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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前条所称主要责任人是指事业、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 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直接责任人职责

第一条 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各单位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人。

第二条 各单位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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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安全隐患;

(五)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安全岗位职责

第一条 各单位安全岗位应当由专人负责,安全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 安全岗位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和使用性能良好;

(二)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安全岗位人员认真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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