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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办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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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法

第⼀章总则第⼀条⽬的

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满⾜客户需求,加强产品管理,促进产品创新,有效提升产品竞争⼒,根据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融创新指引》,制定本办法。第⼆条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银⾏基于特定服务流程,通过特定渠道向客户销售并与客户形成实际合约关系,且旨在为银⾏和客户创造价值的⾦融服务。第三条产品标准的定义

建设银⾏对经营和研发的全部产品及相关流程、数据实施标准管理。

产品标准是全⾏范围内定义并结构化描述产品的统⼀规则和相关信息集,包括产品规范和产品⽬录。产品规范规定产品的构成要素、约束条件和描述规则,产品⽬录界定了当前建设银⾏的所有产品,形成产品清单,并记载产品属性和产品条件(如产品币种类型、产品期限结构)等要素信息。第四条产品创新的定义

产品创新是指创造建设银⾏现有产品以外的全新产品或显著改变现有产品,具体体现为产品功能、服务流程与合约等⽅⾯的全新变化或优化升级。创新后的产品统称新产品。第五条产品创新管理的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产品创新管理是指在产品创新规划与计划、需求管理、产品研发、产品⾯市、产品评价与退出、产品标准等领域实施的管理⾏为。第六条适⽤范围

本办法适⽤于中国建设银⾏境内各级机构。各⼀级分⾏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备案。第⼆章职责分⼯

第七条产品统筹与创新委员会

产品统筹与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全⾏各业务条线产品统筹管理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分析产品规划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产品开发、创新、推⼴的建议。第⼋条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

产品创新与管理部是全⾏产品创新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委员会的⽇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产品标准的建⽴、发布及⽇常维护;拟定全⾏产品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委员会审议后组织落实和监督执⾏;制定产品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建⽴产品创新需求管理、产品研发、⾯市、评价等产品⽣命周期管理机制和产品创新流程化运⾏机制;牵头组织产品及相关流程的评价和监测,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和退出管理;牵头协调全⾏战略性、跨部门、组合型重点产品创新项⽬,具体组织实施委员会指定的跨部门重⼤产品研发;牵头产品创新的需求管理,实施同业产品和服务⽐对,开展产品创新前瞻性探索;牵头组织产品创新认定、考核和奖励;实施全

⾏新产品备案管理,牵头联络业务类⾏政许可事项监管准⼊,为各项业务的产品创新提供服务和⽀持。第九条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归⼝产品的经营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执⾏全⾏统⼀的产品标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产品创新规划和产品创新计划,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归⼝管理产品的研发、⾯市、推⼴、评价、优化改进以及产品退出等⼯作;牵头委员会指定的跨部门重⼤产品研发,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产品研发;负责分析条线产品布局和市场表现,开展市场和客户需求调查研究,整合提出产品创新⽅案;负责新产品向监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监控分析监管部门重⼤政策变动对条线产品管理⼯作的影响;负责对所辖条线的产品管理与创新⼯作进⾏具体指导和组织推动。第⼗条总⾏相关职能部门

(⼀)⼈⼒资源部门负责产品经理队伍建设。

(⼆)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产品价格牵头管理和相关产品的监管资本评估。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核算规定,并为产品管理和创新提供财务资源⽀持。(四)信息中⼼负责数据模型及数据标准的建⽴维护,为产品管理提供数据⽀持。

(五)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调整产品风险政策,并在职责范围内对新产品风险进⾏把关。(六)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授信审批机制建设、相关授信风险审查及授信审批。

(七)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产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评价,并对产品合规性及监管政策要求的落实情况进⾏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产品管理的相关审计⼯作。

(九)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管理和创新所需的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法律部门负责新产品相关法律⽂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新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公共关系与企业⽂化部门负责全⾏产品品牌统⼀管理。第⼗⼀条⼀级分⾏

各⼀级分⾏负责分⾏辖内的产品管理和创新。

主要职责包括执⾏全⾏统⼀的产品标准;建⽴辖内产品管理与创新的相关制度;按业务权限组织辖内的产品研发、⾯市、推⼴、评价、优化改进以及产品退出等⼯作;根据总⾏部署组织实施新产品的试点、推⼴和营销,参与总⾏新产品研发;负责开展市场调查和客户需求探查,及时将跨层级、跨部门产品创新需求和产品改进建议反馈总⾏;负责新产品向当地监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第⼗⼆条项⽬组

项⽬组是实施产品研发的⼀种相对紧凑的组织形式,具体负责创新产品的研发、⾯市、推⼴等⼯作。第三章产品标准管理

第⼗三条产品标准的建设和维护

产品标准由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级分⾏共同建设。

(⼀)产品标准的结构、规则以及分类等产品规范内容由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和维护,以保证产品标准的整体性和全局性。

(⼆)产品标准中各项产品的具体属性、条件信息按照归⼝管理职责,由该产品的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和维护,以保证信息准确、完整,反映最新情况。

(三)分⾏特⾊产品由各⼀级分⾏负责梳理和维护,并报总⾏备案后纳⼊全⾏产品标准管理。第⼗四条产品标准的发布

产品标准由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发布,全⾏各部门和分⽀机构均应执⾏。产品⽬录根据不同的使⽤对象(如产品经理、客户经理、信息技术⼈员等),采取不同的发布形式。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建⽴产品标准的维护和发布机制。第⼗五条产品标准的应⽤

产品标准是产品编码、产品设计以及信息技术应⽤系统开发的依据,主要⽤于产品的统计报告、分析评价、研发创新、销售及交易执⾏、业绩核算、考核激励等。第四章产品创新规划与计划第⼗六条产品创新规划

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每三年牵头拟定全⾏产品创新规划,明确全⾏产品创新总体发展⽅向、⽬标、重点、实施策略以及政策导向等,提交委员会审议,并逐年监测产品创新规划落实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全⾏产品创新规划,制定条线规划,包括产品研发的重点和⽅向、产品的⽬标市场和⽬标客户群

以及配套的市场策略等,并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产品创新的⼯作原则

(⼀)需求驱动。产品创新应坚持以客户为中⼼的理念,主要依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发起和实施产品创新。

(⼆)价值创造。产品创新应注重投⼊和产出的匹配。新产品开发应以获得收⼊和盈利、提⾼市场份额及为客户增加价值为主要⽬标。

(三)稳健合规。产品创新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遵循规范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产品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四)责任清晰。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发挥产品创新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产品创新的⽀持责任,对于创新中遇到的问题,应正⾯提出解决⽅案。

(五)统筹协调。产品创新应坚持加强统筹协调与发挥部门创新主体作⽤相结合,依托委员会推动和协调全⾏性、战略性和跨部门产品创新。第⼗⼋条产品创新范围

(⼀)产品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新增或优化产品功能;

2.新增或明显改进银⾏与客户的交互流程或服务⽅式;

3.风险控制措施、定价等合约条款发⽣较⼤变化并进⾏制度规范;4.产品承载介质发⽣变⾰并予以制度规范;

5.现有产品打包组合同时业务流程、客户合约、风险控制、服务价格等进⾏了有效整合或优化;6.代理外部产品的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客户合约等发⽣重要变更或设计了专门的个性化服务流程;

7.新增产品销售渠道及现有产品在电⼦渠道部署,设计客户综合⾦融解决⽅案及⾏业性⾦融应⽤⽅案,⼀级分⾏借鉴其他⼀级分⾏现有产品并进⾏本地适⽤性改造等情形,视同产品创新;8.其他可以认定为产品创新的情形。(⼆)下列情况不作为产品创新:

1.流程的改进与客户没有直接的联系,仅是银⾏内部营运流程的变化,不会给客户带来直接的体验,属于流程优化;2.银企接⼝、销售和后台管理系统等的技术开发以及现有产品系统的纯技术优化和升级等,属于信息技术改进;3.产品品牌建设、命名、营销材料编制、产品营销活动开展等,属于市场宣传;4.总⾏研发的产品在⼀级分⾏的推⼴使⽤,属于产品推⼴;

5.直接代理销售外部产品,未做产品属性、特征等的变更,属于产品代销。第⼗九条产品创新计划

总⾏对产品创新⼯作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以明确全⾏产品创新年度⽬标和任务。产品创新计划由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经审议通过后下发全⾏执⾏。产品创新计划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动态进⾏调整,但原则上应保持60%以上的稳定性。

第⼆⼗条拟定计划编制⽅案

每年四季度,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战略重点、产品创新规划、年度业务发展⽬标等提出产品创新总体⽬标和政策要点,并形成计划编制⽅案下发全⾏。第⼆⼗⼀条计划编制

按照编制⽅案要求,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各⼀级分⾏应结合市场和客户具体情况、产品创新需求研究情况以及年度业务发展⽬标等提出产品创新计划。分⾏产品创新计划经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初审后分解⾄总⾏归⼝产品经营管理部门进⾏审核。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分⾏计划,对于拟在部分分⾏先期试点推出的区域性创新产品,可委托分⾏实施研发,并纳⼊分⾏计划。经审核通过的分⾏计划与本部门计划合并形成“条线产品创新计划”,提交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对各条线产品创新计划进⾏统筹匹配,形成全⾏产品创新计划。第⼆⼗⼆条计划审议与下达

全⾏产品创新计划统⼀提交委员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所有审核未通过项⽬,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或⼀级分⾏。第⼆⼗三条计划执⾏监测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级分⾏应严格执⾏产品创新计划,积极推进产品创新项⽬的实施,按⽉汇总产品创新计划完成情况,按季对计划执⾏情况进⾏分析、总结。

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按⽉监测产品创新计划进展情况,按季向委员会报告计划执⾏情况,并通报全⾏。第⼆⼗四条计划动态调整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级分⾏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创新计划项⽬。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统筹本条线创新计划的调整⼯作。原则上,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年内牵头组织⼀次计划的集中调整⼯作,具体流程与编制年度创新计划相同。

第五章需求管理

第⼆⼗五条产品创新需求定义

产品创新需求是产品创新的起点和基础。

产品创新需求是指市场和客户需要⽽我⾏现有产品暂不能满⾜的⾦融服务需求,或我⾏主动创造客户需要⽽提出的商业模式调整或信息技术应⽤等⽅⾯的需求。第⼆⼗六条产品创新需求的主要内容

产品创新需求应⾄少包含以下⼀项或多项内容:

(⼀)对客户需求的真实描述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调整流程、增加服务功能等);(⼆)基于市场调查、客户需求反馈和同业产品监测提出的产品改进建议或新产品创意;(三)对客户体验或客户服务流程产⽣改变的制度调整或流程优化建议;(四)导致创造新的客户需求的商业模式调整或信息技术应⽤建议。第⼆⼗七条产品创新需求来源

产品创新需求的来源主要包括:(1)客户需求反馈;(2)市场调查及同业监测;(3)内外部⼈员的新产品创意;(4)第三⽅合作成果;(5)前瞻性研究等。(⼀)客户需求反馈

客户需求是产品创新需求的最主要来源。客户经理或产品经理应定期⾛访客户,主动采集客户当前和潜在需求以及对我⾏产品的改进建议,经整理分析后,发现创新机会,形成产品创新需求。(⼆)市场调查和同业监测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级分⾏应定期开展经营环境分析、市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市场变化,发现创新机会,形成产品创新需求。应监测同业最新⾯市新产品,⽐对我⾏与同业产品的优劣势及相似产品的功能差异,提出基于同业监测及⽐对分析的创新需求。(三)内外部⼈员的新产品创意

新产品创意指对全新产品或现有产品改进的初步设想。全⾏员⼯都是产品创意的提出者,同时⿎励客户或社会各界为我⾏提出产品创意。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对所收集创意进⾏筛选、归并和集成,将创意转化为产品创新需求。(四)第三⽅合作成果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客户部门及各⼀级分⾏可与第三⽅(如第三⽅公司、⾼校和科研机构等)深⼊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基于研究成果提出产品创新需求。(五)前瞻性研究

通过对新的信息技术应⽤、新的商业模式、运营模式和客户消费模式等前瞻性研究,提出产品创新需求。第⼆⼗⼋条产品创新需求的收集、筛选与反馈

产品创新需求的收集、筛选与反馈应遵循“归⼝管理”与“⾸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归⼝管理的产品,依托客户经理队伍、产品经理队伍和产品研发团队,建⽴⾃下⽽上的创新需求驱动机制。对于通过部门渠道收集的产品创新需求,应及时对需求进⾏筛选、分析和整合。

跨部门的产品创新需求、⽆法确定归⼝产品经营管理部门的产品创新需求以及通过全⾏统⼀渠道收集的产品创新需求,由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进⾏初步筛选、

分析和整合。初步分析整合后可明确归⼝管理部门的需求,可分发⾄归⼝管理部门进⼀步研究完善;属跨部门需求的,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形成审核意见,明确后续转化意向。

按照“⾸问负责”的原则,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于五个⼯作⽇内,将需求处理的意见反馈需求提出者。第⼆⼗九条产品创新初步⽅案形成与完善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或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基于筛选和整合后的产品创新需求,及时提出初步创新⽅案,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案进⾏完善。跨部门创新初步⽅案应联合相关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进⼀步研究、评估和完善。产品创新初步⽅案形成与完善后,即作为产品创新计划的项⽬来源。客户急需的产品创新应及时纳⼊当年创新计划。第六章产品研发

第三⼗条产品研发项⽬组织

总⾏跨部门产品研发项⽬、需申请专项预算的研发项⽬应成⽴项⽬组实施。项⽬组以任务型团队的形式组成,项⽬经理、成员部门由项⽬牵头部门确定,并制定⼯作规则,明确⼈员分⼯职责、时间计划以及沟通报告要求等。跨部门产品研发项⽬由委员会指定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总⾏其他产品研发项⽬是否施⾏项⽬组管理,由项⽬牵头部门⾃⾏确定。第三⼗⼀条项⽬预算

对于需要申请专项费⽤的研发项⽬,项⽬牵头部门应按照我⾏相关财务政策和管理要求,编制专项预算,会签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并报财会部门批准后,根据项⽬进度合理⽀⽤。第三⼗⼆条细化研发需求

产品研发⼈员或项⽬组应对前期形成的产品创新需求或初步解决⽅案进⼀步细化研究,深⼊市场和客户,了解市场容量,锁定客户群体;分析⽬标服务流程和功能、性能等要求,⽐对我⾏现有产品流程和功能,对照同业先进或类似产品特点,找出差距,确定改进点,编制新产品细化研发需求。必要时,可开展客户之声调查或内部员⼯调查。第三⼗三条设计解决⽅案

产品研发⼈员或项⽬组应基于新产品细化研发需求,设计新产品功能、业务流程以及定价、营运等解决⽅案。必要时,可设计和构建新产品原型,开展客户和内部⽤户测试或验证。第三⼗四条效益风险评估

产品研发⼈员或项⽬组应评估新产品运作风险,制定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评估风险资本占⽤,并纳⼊风险收益测算;应合理预测新产品投⼊产出,确定新产品⾯市后的成效⽬标。第三⼗五条技术开发

涉及技术开发的产品研发项⽬,技术开发环节遵循信息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六条新产品业务制度编制

产品研发⼈员或项⽬组应编写或修订新产品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档,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级分⾏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产品定价、核算、营运等⽅⾯的制度设计。

第三⼗七条项⽬终⽌

新产品进⼊研发后,如遇下列情况之⼀的,可申请项⽬终⽌:

(⼀)有关政策、监管、客户、市场、法律等外部环境发⽣变化导致项⽬⽆法继续实施的;(⼆)业务战略等⽅⾯发⽣重⼤变动导致项⽬继续实施已⽆意义的;(三)原产品设计已落后同业,预期⽆法产⽣直接盈利或间接收益的;(四)遇到不可抗⼒或其他因素导致项⽬⽆法继续实施的。第三⼗⼋条项⽬终⽌程序

项⽬拟终⽌时,产品研发⼈员或项⽬组应报经项⽬牵头部门同意。经委员会研究审议的跨部门产品研发项⽬,项⽬终⽌需报委员会同意。已申请专项预算的项⽬应及时办理项⽬决算。如需恢复实施已终⽌项⽬,应重新申报。第三⼗九条⼀级分⾏产品研发

⼀级分⾏的产品研发与项⽬管理可根据本章要求并结合分⾏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市

第四⼗条新产品⾯市审批准备

新产品⾯市应履⾏审批⼿续。⾯市前,项⽬牵头部门应根据项⽬实际情况确定提交件内容。产品⾯市提交件⼀般包括:(⼀)新产品相关制度,如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等;

(⼆)新产品⾯市部署安排,包含产品发⾏⽅案、营销⽅案、培训⽅案、应急预案等;(三)创新项⽬结项材料,如新产品⾯市报告等。第四⼗⼀条新产品⾯市审批

新产品⾯市审议的内容包括⾯市提交件的完备性,以及相关的⽬标、制度、法律、风险、内控等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满⾜⾯市要求和我⾏战略。

风险、内控、法律等相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审查产品是否具备⾯市要求。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新产品⾯市提交件的完备性。

总⾏跨部门重⼤创新产品和交易结构发⽣实质性变化的理财创新产品(包括代销第三⽅创新产品)应提交委员会审议,审议后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创新产品根据授权规定实施审批。

跨部门重⼤创新产品指由不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研发,并形成我⾏新的可售产品。

交易结构发⽣实质性变化的理财创新产品指现有理财产品分类⽆法对应,或交易结构发⽣实质性变化的创新理财产品。⼀级分⾏在授权范围内研发的新产品由⼀级分⾏⾃⾏安排⾯市审议审批。第四⼗⼆条监管报批报备

新产品⾯市审批通过后,需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的,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在新产品⾯市前完成相关的报批报备。同时,对于产品创新涉及业务类⾏政许可事项监管准⼊的,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报批报备⼯作。

第四⼗三条产品发布

根据审批意见,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落实新产品制度发⽂、⾯市部署发⽂、⽣产系统上线及参数设定、⼈员培训、⼴告宣传等相关⼯作,并做好产品的实际发⾏⼯作。第四⼗四条成果备案及其他⼯作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持产品研发⼈员或项⽬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品牌管理、新产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既有知识产权检索等⼯作。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及各⼀级分⾏应在新产品⾯市

⼀个⽉内,将新产品相关制度发⽂、⾯市部署⽂件、项⽬结项材料、相关审批意见等提交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四⼗五条产品⽬录更新

新产品⾯市发⾏后,总⾏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市相关⽂件,会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对产品⽬录进⾏更新维护并发布。

第四⼗六条新产品⾯市后评价

对于新产品,应实施专门的新产品⾯市后评价。

新产品⾯市后6个⽉或12个⽉,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设⽬标,对新产品⾯市后表现进⾏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为⾏签报或⾏内正式发布形式(如发⽂、⼯作简报等),并抄送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第四⼗七条新产品移植

总⾏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对⼀级分⾏⾃主研发的新产品⾯市情况进⾏跟踪,发现适合分⾏间移植的新产品,并组织有效移植和推⼴。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经创新产⽣的新产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最终归属建设银⾏所有。

各级机构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应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侵犯他⼈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第⼋章产品评价与退出第四⼗九条产品评价的定义

产品评价指通过收集产品⾯市后的市场客户、财务、风险、运营等信息,对产品发展现状做出基于事实的客观分析评价。⽬的是为产品的优化、升级、转型和退出提供线索,为产品战略和发展策略的制定、调整提供决策⽀持。产品评价可采取产品经营管理部门⾃评价、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独⽴评价和审计部门审计评价等⽅式。第五⼗条构建产品评价模型

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产品评价规范,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产品评价模型,从市场客户、财务、风险、运营等维度建⽴评价指标。

第五⼗⼀条实施产品评价

各评价部门负责收集产品相关数据和信息,运⽤评价模型分析产品数据,实施产品评价;基于事实和数据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形成评价报告。第五⼗⼆条评价结果的应⽤

对于各类评价结果中指出的产品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和问题,以及优化、创新或转型的措施和建议,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制定改进⽅案并组织整改,并将结果反馈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

经评价属于低效益、⾼成本、⽆发展潜⼒、⽆市场竞争⼒、收益⽆法覆盖风险且⽆法进⾏有效改进的产品,或已⽆客户实际合约关系的产品,需考虑实施退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产品退出的基础依据。第五⼗三条产品退出的定义

产品退出指建设银⾏不再销售和交易特定产品,并履⾏完产品合约,或解除、转移该产品下与存量客户的合约关系。产品退出包括产品全部退出(即退出市场不再销售)、部分地区退出(即在部分地区或分⾏退出)、部分客户退出(即对部分细分客户予以退出)等。产品退出的⽬的是优化产品结构和节约资源。第五⼗四条实施产品退出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评估产品退出的风险,并制定产品退出实施⽅案,经会签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后,按规定履⾏报批⼿续。法律和监管规定需要实施退出的产品,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执⾏。

产品退出获得批准后,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和更新产品⽬录。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并确定涉及的信息系统的调整⽅法。退出产品涉及的重要空⽩凭证、有价单证等凭证资料,应⼀并进⾏清理。

第九章队伍建设与考核激励第五⼗五条产品经理队伍建设

产品经理是负责产品从需求发现到上市销售,从跟踪反馈到产品调整等所有活动的专职⼈员,贯穿产品的整个⽣命周期,是银⾏产品管理体系的核⼼。

要健全产品经理队伍建设,夯实产品创新活动中的⼈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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