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2]15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1 / 4
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承担。 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徐政发〔2010〕160号)等文件要求,履行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2 / 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对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煤矿等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按照“属地为主”原则,负责辖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各县(市)、区安委办承担。 各县(市)、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分类分级管理职责,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明确。
各地辖区内省管、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行业优先”原则,由相应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综合国民经济分类和行业安全专业监管特点,我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分类参照省安委会标准,分为农林牧渔业等20大类151小类。
第七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由市安委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单位自评填报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邀请专家)评定、各级安委办抽查确认的程序进行。 3 / 4
第九条 各级安委办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
4 /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