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长、副、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站长、副总工程师,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井下带班,每班次井下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且不得缺岗,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调度室每月排定领导带班表矿长审核后交给带班领导,带班领导跟据每月排定日期和班次执行带班,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排定日期带班,可由矿长安排或自行协商调整(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但带班总数及班次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每天带班领导姓名及班次由调度室在办公楼电子屏上公示。
3、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以下个数,矿长5个下井(中班不少于2个),分管矿领导7个下井(中、夜班各不少于2个、副6个中班),副总11个下井(中、夜班各不少于4个)。每月带班下井完成情况由人力资源科在矿大门公示栏公示。
4、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任务
4.1带班下井人员要参加当班工前会,全面了解、掌握当班各作业场所、生产环节运行情况。
4.2下井带班期间,对井下各主要生产场所进行巡查,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各岗位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促进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
4.3及时将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调度室,并对下一班提出建议。 4.4认真填写当班下井带班记录,当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提请矿班子会研究解决。
4.5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在井下实行交。 5.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5.1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解决当班存在的安全生产各项问题。
5.2全面了解掌握井下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当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
5.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4发现事故隐患,要盯住解决,事故隐患不处理不得离开现场,执行现场交接。 5.5当班发现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在相关会议上作出更改安排。
5.6当井下遇到灾害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救灾,防止事故扩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的安全地点。
6.带班人员升井后,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到调度室进行登记,经安全监察站内业人员整理后与井下交记录一起建档存放。各项记录存放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7.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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