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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合作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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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经济与法《经济师》2019年第9期

质定为民事合同。四是民法物权理论。该

理论侧重于研究特许经营权权利的行使,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其一,无形财产权说,该学说认为民法领域内应当建立无形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合作的法律对策研究摘要:当前国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行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建设运营模式,旨在通过这个模式

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

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现

有PPP立法呈现出非系统化、

法律位阶低及与改革结合度不够紧密的特点,

因此进一步强化PPP法学理论研究,努力推进PPP法制化建设是现阶段面临的一项

迫切任务。

从PPP的运作规律来看其实质上就是行政特许制度,

既有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实施的行律关系,

又有特许物权对抗社会第三人损害的民法物权法律关系,制定一部规范PPP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对规范PPP项目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保障意义。

关键词:民营企业PPP项目特许合同

中图分类号:F2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9-080-04一、PPP法治理论研究及立法的现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

上的,即法治的市场经济,

要想推动PPP项目的发展,必须从制度构建上为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运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理论研究及立法进行重新审视。

(一)理论研究现状及评价

目前理论界对PPP的研究分为经济

学、法学等两个不同领域,

经济学领域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投资管理、

项目效益评估的角度考虑,如有的学者提出区分经营性PPP、非经营性PPP和准经营性的PPP项目。对经营性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承担、非经营性PPP由国有资本承担和准经营性PPP由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的股权合作来具体实施。法学理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的:一是行政特许理论。该理论研究主要是从特许经营权的运行机制入手的,认为特许经营权就是特许

人(或者授权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经营者并将经营某一领域公用事业产品的权利授予被特许人(经营者),被特许人在特许权授权的期限、区域或范围内提供某项公品

要80要

●覃章慧

或者公共服务,通过经营获得收益,

承担投资或者经营的商业风险并接受特许人监督的活动。可将特许经营权视为公

法上准物权性质的权利,

可以借鉴物权法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统一纳入公法物权

的范围,在公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同样可以适用或者准用物权法予以保护。二

是国家公物理论。

该理论研究是从PPP权利客体公共资源的利用出发,

主张制定专门的公物管理法。公物的管理者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某种损害公物本来公共用途的活动的行为。公物管理者应当

在具体判断该种特别使用的公益性、

申请者的资质或适格性、此种利用对一般公众的影响之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利益衡量决定。三是合同理论。该理论研究关注的重

点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界定,

目前有四种不同学说:其一,经济法上的“合作协议”说。该学说认为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问题并非是行政管理,此类协议的履行与公共部门的财政支出以及多种经济法手段的运用密切相关,它是体现公共性的经济法

上的公私“合作协议”

。其二,行政合同说。该学说认为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

将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就应当进入行

政诉讼的渠道,应当以

《行政诉讼法》的既有规定为基础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的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制度,

避免公法责任私法化的原则。有的学者更是直接指出特许经营协议当然是一种行政契约,其

行政性主要源自协议主体的特定性、

协议目的的公益性及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其三,混合性质说。该学说认为PPP协议中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

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

还反映了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

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应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其四,

民事合同说。该学说认为PPP特许权协议应当定

性为民事合同,

主要是基于PPP特许权协议的订立履行依赖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但

又于行政管理范畴,

赋予协议民事属性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

可以使双方当事益得到更为便捷的司法救济渠道。有的学者认为BOT协议是特殊的民事合同,UNIDO的《通过BOT项目发展基础设施指南》中也将协议的法律性

财产权体系,包括一切非物质形态财产的各类权利,如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

权和经营性资信权,

而行政特许经营权则属于经营性资信权。其二,

行政特许物权说,该学说认为特许物权是一类新型物权的总称,特许物权中的权利主体为代表国家的、地方各级及两者所属的各部门,国家享有对物全面支配的权

利—————所有权。特许权如采矿权、收费公路经营权、城市收费道路经营权等,

均为特许物权的下位概念。其三,

准物权说。该学说认为准物权的母权属于自然资源

所有权,准物权产生于母权。其四,

国家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国家所有权是私权与

公权的结合,它不仅是民法上的权利,

在行、经济法、刑法等公法领域也讲所有权。

上述理论虽然研究的侧重点和关注

的领域各不相同,

为我国PPP立法规制提供了理论指导。理论界对PPP法律规制的

基本制度是行政特许上取得了共识,

均认可行政特许就是为了公共行政的目的将特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的主体,特定主体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来保障普遍性、持续性的公共服务的供给为对价。对行政特许的运行机制即行政特许=行政许可+特许经营协议进行了深入研究,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众说纷纭,有的甚至

主张赋予特许权人行政主体资格,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其定位为行政合同。确立了特许物权保护的理论体系,尽管无

论是主张公物权者还是私法上的物权,

只是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

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均认为特许物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物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且这种物权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公法上的,

这对实现特许经营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具有重要立法指导价值。从理论研究的情况来看,学者们的研究所关注的集中在各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及PPP法律关系中与特许权人双方

权利义务设定等方面,

对如何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扫除机制

的障碍关注的比较少,

与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等的结合度不够紧密,运营风险研究欠缺。

(二)现有的PPP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0条第3款是我国最早的关于收

《经济师》2019年第9期

费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条文。2004年原建设部制定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市政公用领域特许经营

的初步制度体系。此后湖南、

贵州、山西相继以省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类似的制度。2009年出台的《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对行政特许的范围和程序规定最为详细的地方规章。2015年国家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从国家层面上第一个系统性地规定

了PPP法律规制的部门规章。据统计,

到2015年为止我国出台的涉及到特许经营问题的法律有10件、行规1件、部门规章3件、地方性法规9件、地方规章

15件。法律分别是行政诉讼法、

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担保法、

保险法、公司法、环境保、

民法总则,但是大多数法律未明确规定属PPP法律制度,仅就特许经营中特定的问题作了非系统的规定。

1.从PPP立法来看呈现出如下特点:(1)现有的PPP法律制度呈现出碎片化和非系统化,造成法律制度适用上的紊乱。制度上的非系统化导致了PPP法律适用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使PPP法律主体权益

保障具有制度性风险。(2)立法位阶低造成

条款本身法律效力低,与法治国家原则精神不相符。我国PPP立法大多为地方性法

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少数为行规。PPP立法位阶低条款法律效力低,不利于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社会资本合作参

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物权保护。(3)现有

立法审查制度难以从立法环节充分把关,不同层级法律法规规定矛盾抵触的现象

难以根本消除。(4)现有的PPP行政特许

制度仅是理论研究上的概念,

并未得到立法实践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认同。现有PPP规定均未明确这种特许权的授予是一种特别的行政许可还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作协议。在实践中大多数将PPP协议认定为民事合同,事实上免除了特许

经营中审慎监管的诸多义务,

置社会公共利益于失去制度性保护的危险境地。

2.从PPP规制的内容来看,

有如下的一些特点:(1)特许物权制度尚未确立。目

前对特许经营者的物权保护的制度是缺失的,不利于特许经营者利用物权制度来实施有效的融资和排除其他社会主体的不法侵害。(2)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不确定性。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决定争议发生后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的裁判倾向,对特许经营者权益保护具

有至关重要的作用。(3)民营企业市场准

入、建设融资和技术咨询服务供给等法律制度缺失。PPP项目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设

资金需求量大,专业知识广,

涉及产业和投融资等领域的配套支持。当前国家在推动改善营商环境、转变管理职能、推动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机会均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如何进一步深化研究并使之尽快上升为保障民营企业参

加PPP项目建设运营的法律制度,

是理论研究和当前立法面临的非常紧迫的任务。

二、推动民营企业参加PPP项目建设的制度构建对策

(一)明确行政特许制度的性质及基本构成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行政特许的概念,目前行政特许仅仅是理论研究的一

个概念,在现有立法中就是行政许可,实际上行政特许与一般行政许可不同,

行政特许是国家为了特定公共服务目的,而赋予特许权人从事某一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的经营、管理、维护、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公共资源按照法定形式实施再分配的行

为。它与一般行政行为在价值取向、

许可实施的目的是不同的,

它最终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共赢,

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行政特许是以行政许可+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国家通过

作出行政许可,发放特许经营许可证,

是权利表现的载体,对外起到公示和公信的作用。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合同,在立法

中可以具体列明合同的内容要件,

综合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协议是和投资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清单

化,与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相同,

共同组成行政特许。有的学者认为PPP协议具有

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

主合同为公法法律关系,主要是将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转化为合同条款,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从合

同包括业务承包合同、

融资合同、担保合同、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属于民事合同,

实际上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主体就是与投资人,是的行政行为与投资者的

相向意愿而达成的一致,

这是判断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唯一标准。明确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有助于特许权利的保护,更为司法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中统一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不明和

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司法机关可本着有利于投资利保护考虑而做出判决或裁定。同时大量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建

立健全,会进一步增强可预见性,

将会大大促进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运作。

(二)明确特许物权的私法属性

特许物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物权法理论,

需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对特许物权进行定位,正如弗

荫经济与法雷德里克·巴斯夏所说“,

我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财产权’一词的,而没有使用其特

定含义,即土地财产”

“,我理解的财产权,是指劳动者对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在现阶段可以单行法的形式

明确特许物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

作为特许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抗社会第三者不法侵害的有力武器。特许物权实际上是由国家所有权+特许权人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组成。在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权所依赖的公共基础设施归国

家所有,特许权的权利仅限于使用、

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应当明确公共基础设施不能

作为特许权人担保、抵押的标的物,

其通融性受到。公共基础设施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该

物不得作为偿债的标的物,

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特许权使用和权利处分要

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在保持公共设施完好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如要加

大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投入,

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条件等,

为了便于特许权人的融资需要,可以明确收费权可

以质押,可以作为担保物,

作为自身融资的需要。为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安全性和连续性,禁止将收费权为他人的债权作担保。

如果特许权人届时不能偿还债务,

不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获得收费权,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人可以

直接偿债而获得收费权,

或者折合结算按照债务数额减少特许权人的经营年限,

或者转让给其认可的第三方获得相应的收费权,第三方在获得相应权利的通知全面继受特许权人对承诺应尽的义务。从长远上来看,应当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单独设一章,规定特许物权这一新型的物权,以适应随着社会发展新型物权出现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客观要求,体现中国民法典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三)确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管理制度

当前民营企业参加PPP项目的比重不大,关键在于消除市场准入上的障碍,畅通民营企业融资的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的技术短板。第一,要放开民营企业从事PPP项目的领域并使之法定化。全面

贯彻“法无禁止即可准入”

的原则,使自然垄断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要在PPP项目招标投标条件的设定上降低企业注册资金的门槛,增加投标人的资信(包括

银行资信、纳说证明、无行政处罚和刑事

制裁等不良记录、

有无失信记录)、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经营业绩以及公司管理层个人能力资信的占分比重,作为判断其能否作为合作伙伴的重要标准。要改变传统的以资金衡量企业实力的做

要81要

“荫经济与法《经济师》2019年第9期

“安寡金”行院判决的案是信赖保护的

联邦行院于1957一个关键案件。此后,

年10月就信赖保护作出了一个日后遵循的判决。197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将信赖保护原则规定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成为了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像德国等大

●吉化振胡博文

陆法系国家那样明确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

社会和个人的意义是不言摘要:从古至今,诚信对于国家、则,但也存在与信赖保护原则相类似的制度,如英国的合法期待原失信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喻“,人无信不立”,但在当今社会,造成严则,美国的禁止翻供原则等都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重的信任危机,失信于民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导致公民对(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目前的角色正在以管理者的不信任,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了解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即到底什情形下可以适用信赖保护

向服务者的身份发生转变,而行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打造是研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服务型、责任和诚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信赖保护的行为都可以成立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享有者保护的同时可能原则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会导致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受到相应的损害。

关键词:信赖保护责任诚信1.信赖的基础。此为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中图分类号:F016;D912文献标识码:A就是足以有信赖基础,信赖保护自然就无从谈起。所谓信赖基础,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9-082-02使行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事实和行为。通说认为构成信赖保护原

则之基础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务活动时所产生的行政行为,包括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总之,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产生与发展(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具有。体行政行为,都要求其具有国家权力外观,“法的外貌”此外,

目前学术界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含义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观作为信赖基础的行政行为应当是有效成立的且为相对人所知晓的点,各种学说也是层出不穷,但其基本价值理念基本是一致的,概自始就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就不会

作为行括地说,行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信赖利益;如果相对人从始至终不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存在,

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公民对基于对行政权力的权威而产生的正当不会根据该行政行为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也不会产生信赖利益。合理信赖,行政机关对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2.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及公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客观事实或于是产生了合理的预期,权力机关的敬畏和信任,根据行政主体所变化确需改变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对于因此给行政相对人做的行为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此外,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

简单地说,就是要言而有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间需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公民做出的行为不是基于对于就不能随意改变或者撤销,朝令信,恪守承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其信赖利益也不会产生。行政主体所做行政行为的信赖,

夕改,反复无常。3.信赖值得保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

其并没有被系二战之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还处于萌芽阶段,其合法的利无过错原则,只要是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没有重大过失,

随着自然法的复兴,统的规定。二战后,实质正义和实质法治再次益就应该受到保护。不能让因为行政主体的原因导致的瑕疵或者

之后逐渐被大多彰显,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才首先在德国得以确立,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后果让没有任何过错的相对人来承担,否则有

成为其行的一项基本原则。1956年德国联邦数国家所接受,违公平的原则理念。

浅议行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代之以信用作为衡量标准。市场经济

要推进信用立法,建本质上是信用经济,

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中提出要加快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和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探索推广和运用第三方

增强民营企业的融信用报告制度。第二,

资能力。PPP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在建设运营中资金链安全是保障项目合作成功的关键因素。要积极拓展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在银行能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PPP项目的自主信贷权限,民营企业可用特许经营权作质押取得贷款。建立保险公司为民营企业投资PPP项目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可提

建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等支持,

要82要

立政银担、政银保等风险补偿机制。可借

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做法,建立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

融资担保公司合府、银行企业金融机构、

作机制,为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提供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服务,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资金保障上处于平等

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的竞争地位。第三,

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民营企业在参加PPP项目合作时技术力量支撑上存在短板,然而社会上承担PPP项目项目设计、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咨询服务机构的勤勉义务、项目风险分担、资信管理和的监管职责等等,只有健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规范制度,才能为民营企业参加PPP项目合作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最后,确立信赖保护制度。信赖保护制度在PPP项目实施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因国家位,鉴于特许经营收益回收周期长,

公共基础设施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收费的设规划调整和新规划的制定、

调整、公品供给新的需要等,直接影响到特许经营者的权益,需要明确非特许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其收益减少的,应

《基础设施和公用当依法给予补偿。尽管

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6条也规定

但是信赖保护的原则了信赖保护的问题,

同时应应当贯穿于PPP立法的全部环节,

当预期利益纳入信赖保护的内容。

三、结束语

PPP法制体系完善与制度重构是破解当前民营企业PPP项目参与度不高的

实现资源由市唯一的途径,是深化改革、

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实场优化的客观要求,

施的必然选择。我国现有(下转第85页)

《经济师》2019年第9期

计算结果如表3。最近四个季度的利润总和,

表2 回购量 回购金额($) 季度利润($) 荫证券市场2017 Q4 1,821,586 40,000,000.00 200,000,000.00 2018 Q1 2,220,314.00 30,000,000.00 150,000,000.00 2018 Q2 2,528,767.00 32,000,000.00 160,000,000.00 BNB各季度回购及利润数据2017 Q3 986,000.00 1,500,000.00 7,500,000.00 回购量 回购金额($) 季度利润($)

表32018 Q3 1,3,986.00 17,000,000.00 85,000,000.00 2018 Q4 1,623,818.00 9,400,000.00 47,000,000.00 2019 Q1 829,888.00 15,600,000.00 78,000,000.00 BNB各季度PE(TTM)计算数据2018 Q2 12.65 192,443,333.00 2018 Q3 10.34 190,799,347.00 2018 Q4 5.79 1,175,529.00 2019 Q1 18.80 188,345,1.00 币值($) 发行总量 总市值 PE (TTM) 2,435,252,696.67 1,973,002,750.02 1,095,104,237.42 3,0,468,110.88 4.71 3.32 2.48 9.57 由于币安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包括交易费用和新币发行费,

与传统的证券公司有相似之处,本文类比证券行业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撰稿时其PE值大约为16。通过类比可以评估BNB的币值处于相对低估的水平,若假设币安交易平台的PE为16,可以计算出2019一季度末BNB的币值约为29美元,相比18.8美元还有一定上浮空间。

计4.绝对估值法。现金流折现法通过对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

算出未来现金流后用一定的折现率计算出企业的现值,该模型应

本文采用自由现金流法折算公司整体价值,具体公式用较为广泛,

如下:

FCFFt

t=1蓸1+WACC蔀上式中FCFF为t时刻预计的自由现金流,WACC为加权平均

资本性支出等非现金支出,资本成本。为简化计算,忽略运营费用、

采用利润作为FCFF数值,假设2019年至2028年币安平台的利润以5%的速率增长,2028年之后以2%的速率永续增长。由于区

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对收益的要求块链行业投资属于新兴行业,

较高,WACC取一个较高的比例20%,最终算得2019年至2028(上接第82页)的PPP立法目前还处于一

还未实现体系化和系个探索发展的阶段,

统化,需要把国家部委的扶持及立法

确定特许经营的实践经验进行认真总结,

本立法价值取向、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均衡双

尽快出台一赢的立法方针进行制度构建,

部统一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以解决对下位阶立法的统领

使PPP法律关系指导,维治的统一,

可预见的状中各方利益处于一个确定的、

态。这样既可以解决立法上的困境———由

行政诉讼法等程于行政特许实体法缺位,

又能序法原则性规定难以与实体法匹配,

解决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同一类诉讼案件采取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不同方式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办理的尴尬处境,

为PPP项目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化进程,

治保障。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

《法律视野下的交通基础会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设施建设PPP运作模式研究》

阶段性成果。]2015SJD262)

公司价值=移

t

年币安交易平台价值22.8亿,永续增长期间价值6.59亿,可得

2018年底币安平台的市值为29.39亿美元,对比2018年底实际总市值10.95亿美元,采用该模型估算结果显示平台市值与相对估

存在价值低估的情况。值法计算的结果类似,

三、研究总结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以及其实际应用飞速发展,但对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估值研究较少。本文尝试借鉴传统的对股票估值的方法研究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价值,并选取币安交易平台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对币安交易平台的价值展开评估。两种估值方法的结果均显示币安区块链数字交易平台的价值存在被低估的可能。笔者在撰稿后币安币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并接近文中估值模型的估值结果,说明传统的估值模型在区块链行业,至少是和传统行业具有类似盈利模式的应用领域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本文的目的是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研究传统股票估值方法在区块链行业的适用性,但由于研究

不具有一般投资指导意义。对象和时间跨度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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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伟)(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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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188)

南京[作者简介:覃章慧,法学硕士研究生,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制研究和法学基础教学工作。]

贾伟)(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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