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设立宁波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文化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学创作;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广告、动漫、工业产品、多媒体设计、制作;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开发、安装、维护;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XXX以货币认缴出资人民币1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于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
XXX以货币认缴出资人民币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于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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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 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 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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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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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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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在本章程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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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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