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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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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制定本规定。

1、规定

(1)车间作业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2)各班组安全员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班组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2、监督管理

安全科对车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语、车间班组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科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车间班组未按规定执行的,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3、责任

(1)各车间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①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②故意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150-300元经济罚款; (2)各车间作业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给与50-200元经济处罚:

①班组安全员未对车间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②班组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附则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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