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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0颁布2011-06-10实施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第48号令),制度本制度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3工作细则3.1公司
工作的管理,在公司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3.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3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3.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部门内设专职人员名,承担职业病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3.5.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3.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以及接触人数;
3.5.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3.6
部门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
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7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完成后,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补充申报。3.8申报时限:
3.8.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8.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8.3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附则
5.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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