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80.20 X 26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5089-2005 代替 NY 5089—2002,NY 5091-2002,NY5093—2002, NY 5217—2004,NY—2004
无公害食品 绿叶类蔬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ICS 67.080.20 X 26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5089-2005 代替 NY 5089—2002,NY 5091-2002,NY5093—2002, NY 5217—2004,NY—2004
2005-01-19 发布 2005-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NY 5089-2005
前 言
本标准代替NY 5089—2002《无公害食品 菠菜》、NY.5091—2002《无公害食品 芹菜》、NY5093—2002《无公害食品 蕹菜》、NY 5217—2004《无公害食品 茼蒿》和NY 5236—2004《无公害食品叶用莴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富华、杜应琼、肖荣英、赖穗春、殷秋妙、徐爱平、刘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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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89-2005
无公害食品 绿叶类蔬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绿叶类蔬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菠菜、芹菜、叶用莴苣、蕹菜、茴香、苋菜、芫荽、茼蒿、冬寒菜、落葵、菊苣等绿叶类蔬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88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T 8855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5401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检测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成熟适度,色泽正常,新鲜,清洁,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缺陷(包括黄叶、机械伤、抽薹、腐烂、异味、冻害和病虫害等)。 3.2 安全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表1安全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 目 乙酰甲胺磷(acephate) 乐果(dimethoate) 杀螟硫磷(fenitrothion) 敌敌畏(dichlorvos) 毒死蜱(chlorpyrifos)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多菌灵(carbendazim)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铅(以Pb计) 镉(以Cd计) 指 标 ≤0.2 ≤1 ≤0.5 ≤0.2 ≤1 ≤1 ≤0.5 ≤0.5 ≤1 ≤0.5 ≤4 ≤0.2 ≤0.05 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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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取样量按GB/T 8855的规定执行。用目测法进行品种特征、清洁、腐烂、黄叶、抽薹、冻害、病虫害及机械伤害等项目的检测。病虫害症状不明显而有怀疑者,应用刀剖开检测。用嗅的方法进行异昧的检测。感官不合格率按有缺陷样品质量的百分率计算。 4.2 安全指标 4.2.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4.2.2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4.2.3 乙酰甲胺磷、乐果、杀螟硫磷、敌敌畏、毒死蜱、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和百菌清按NY/T 761规定执行。 4.2.4 多菌灵
按GB/T 5009.188规定执行。 4.2.5 亚硝酸盐
按GB/T 15401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b)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标签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产地同时采收的蔬菜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相同货源的蔬菜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照GB/T 8855规定执行。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等,凡与实货单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产品的感官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的不合格率不超过10%,判定为感官合格。
5.4.2 感官、安全指标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3 感官不合格或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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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该批产品标志、标签和包装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感官和安全指标检测不合格者不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 6.1 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6.2 标签
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7.2 运输
7.2.1 蔬菜收获后应就地修整,及时包装、运输。
7.2.2 高温季节长距离运输宜在产地预冷,并用冷藏车运输;低温季节长距离运输,宜用保温车,严防受冻。
7.2.3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时,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 7.3 贮存
7.3.1 临时贮存时,应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条件下,严防烈日暴晒、雨淋、冻害及有毒物质和病虫害的危害。存放时应堆码整齐,防止挤压等造成的损伤。
7.3.2 中长期贮存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码,要保证有足够的散热间距,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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