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蒋XX 职务:校长
住所:五指山市市区
被反诉人:符某,女,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海南琼海人,住海南省某工业学校校内。
反诉请求:
一、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从1997年开始,反诉人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年9月,反诉人制定了《全员岗位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证据一),该细则把反诉人对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化,对每位教职工的岗位和工作要求都有明确的要求。1998年9月,反诉人制定了《海南省工业学校全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据二),引入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2002年9月,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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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证据三)。2004年5月,反诉人召开校三届二次教代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学校全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证据四)。反诉人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极大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行劳动义务。
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长期以来纪律散漫,出勤不出力,根据反诉人制定的2002年度及2003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工勤人员考核办法》(证据五、证据六),被反诉人在2002年度及2003年度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证据七、证据八)。但被反诉人不思悔改,拒不接受反诉人对其进行教育,从2004年2月至今就不到反诉人处上班,被反诉人旷工时间长达两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36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二)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依法应予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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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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