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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契税政策,城镇房屋拆迁,调整征收政策【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文 号】津财税政﹝2005﹞1号【发文日期】2005-04-29【实施时间】2005-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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