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危险⼀旦发⽣时,对被保险⼈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由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不同,对各种⾃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损害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风险损失如核⼦辐射、污染等不宜转嫁给保险⼈承担等因素,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般采取列举式,明确负责的范围与不负责的界限,以便为保险双⽅共同遵守。
保险责任⼀般区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般包含⾃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是明确列⼊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动、暴⼒⾏为、核⼦辐射和污染等;⼆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的故意⾏为造成的⽕灾、爆炸等,即使⽕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的故意⾏为所引起,因⽽仍作除外责任。
特约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保险双⽅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的⼀种责任,属于约定扩⼤的保险责任,故也称为“附加责任”或“附加险”。它附属于基本责任,作为基本险的⼀项补充,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或独⽴存在,可以单独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也叫保险期间或保险有效期限,是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对保险标的发⽣保险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开始和终⽌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保险⼈和被保险⼈都应遵守合同规定的各⾃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保险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保险和不定期保险。定期保险以⼀定的时间标准即年、⽉、⽇、时来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其中,超过1年期的为长期保险,1年期以下的为短期保险,相应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保险期限⼀经确定,⽆特殊原因,⼀般不得随意更改,应出批单,相应增减保险费。不定期保险,也叫航程险、航次险,其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主要不是按确定的时间标准,⽽是根据保险标的⾏动过程来确定,如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均如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经开始,投保⼈不能要求终⽌保险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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