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明确了关联方披露的范围、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以及披露时机等要求。根据《准则》,关联方包括企业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关联企业、关联方管理人员以及与企业有特殊业务关系或重大利益安排的个人、组织等。因此,企业需要对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方进行全面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及交易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关于披露的方式,《准则》规定了三种方式:注记、附注和其他方式。注记披露是将关联方的名称、关联关系及交易金额等信息直接列入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中,使读者可以在报表中迅速发现关联方的存在;附注披露是将关联方的详细信息以文字形式附于财务报表后,以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其他方式披露是指通过企业的官方网站、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等方式进行关联方的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关于披露的内容,《准则》要求企业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的名称、性质和关联关系;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和条件;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资产、负债和权益等账务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赞助、捐赠等重大业务安排;与关联方之间的管理人员报酬和其他利益安排等。这些内容的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交易金额以及交易条件,减少利益输送等不利影响。
至于披露的时机,《准则》规定了准备财务报告的时间段内进行关联方披露。具体而言,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期后90日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期后60日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对于致力于对外招股的企业,应当在招股书和上市辅导期内披露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从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内容以及时机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旨在增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关联方披露,做到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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