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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认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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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卫医〔2011〕93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的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二、认可的原则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医患双方应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纳入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的外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由诊治医生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和诊疗需要判断是否互认。需复查的,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报告单号等资料;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 (1)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

(2)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3)对做出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 (4)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

(5)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 (6)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8)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备注: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认可项目及分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等。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放射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葡萄糖(不包括POCT)、钙、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γ-谷氨酰转肽酶;

2、临床免疫:乙肝两对半(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T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功(FT3、FT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尿干化学十项、大便常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希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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