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培训质量,同时遴选出真正适应体育市场和鉴定工作需要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基地”),建立起具有体育行业特色、较为完善的培训工作体系,现依据国家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整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批准,按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依据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职业培训基地分为国家级培训基地和省(区、市)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培训基地可在核定的职业(项目工种)范围内面向全国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下级别从业人员培训;省(区、市)级培训基地可在核定的职业(项目工种)范围内在本辖区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下级别从业人员培训。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暂下设47个项目工种)、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游泳救生员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指导中心\")负责各级职业培训基地的资格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级职业培训基地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设立国家级培训基地提出审查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的批准及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本辖区内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的申报受理,并对本辖区内已核准设立的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进行日常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章 设立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基地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 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具有与所申请培训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具体参考培训大纲、考核标准); (四) 具有所申请职业的教学计划和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
(五) 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六)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七) 与各类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等用人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能够为学员提供对口的实习单位或就业单位,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八) 申请设立国家级培训基地应具备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资格,并在上一评估周期中达到优秀等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择优推荐。 第六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 申请及审核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程序
1。根据申报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的资格条件要求,由具备条件的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根据所申请职业
培训基地的类型及申请承担培训的职业(项目)范围、等级,向所在地鉴定站提交《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和场地、设施、器材等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有关人员、师资的合法证件;
2.鉴定站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签署审核意见;
3.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通过审核、批准设立的申请单位颁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资质证书(统一版式,有效期3年)和牌匾,并向申请单位印发同意职业培训基地设立的函,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
(二) 申请及审核国家级培训基地程序
1。根据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的资格条件要求,由具备条件的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承担培训的职业(项目)范围、等级,向所在地鉴定站提交《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和场地、设施、器材等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有关人员、师资的合法证件;
2.鉴定站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签署推荐意见;
3.职鉴指导中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推荐的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进行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对通过审核、批准设立的申请单位颁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资质证书(统一版式,有效期3年)和牌匾,并向申请单位印发同意职业培训基地设立的函,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省(区、市)级培训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鉴定站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鉴定站核定后方可执行。如需调整培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鉴定站审核。鉴定站应对培训基地提交的工作总结、培训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国家级培训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所在地鉴定站向职鉴指导中心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职鉴指导中心核定后方可执行,如需调整培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经所在地鉴定站报职鉴指导中心审
核。鉴定站应对国家级培训基地提交的工作总结、培训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第 职业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内容,使用指定培训教材,聘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培训教师,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突出技能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多样的培训信息发布渠道和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宣传渠道,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畅通、有效。
第十条 职业培训基地接收学员报名时,须严格根据职业(项目工种)设置的申报条件以及鉴定站的具体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核查,并指导学员规范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做好鉴定考核准备工作,在拟定鉴定考核时间15天前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报送鉴定站,经鉴定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并在参加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且达标学员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及时报送所在地鉴定站。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加强与所在地鉴定站的业务联系,及时沟通处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协助鉴定站做好培训学员准考证发放、人员组织等鉴定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基地在核准的培训范围内,每个培训职业(项目工种)、每类培训教师应至少聘任三名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分为(公共、专项)理论教师、专项技能教师。 职业培训基地聘任的从事专(兼)职培训教师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 培训教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培训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的(公共、专项)理论教师应具有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讲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相关经验;
2。培训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公共、专项)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相关经验;
3.专项技能培训教师须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具体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公共理论教师由所在职业培训基地推荐,经职鉴指导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公共理论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及证卡。
专项理论与专项技能培训教师的资格培训,由职鉴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试合格者可获取由职鉴指导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专项技能(专项理论)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及证卡。
(三) 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注册制。年度注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基地必须在取得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资质三年有效期内,确保其所开办的经
营性体育场所内聘任的从业人员通过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职业(项目工种)、规定级别的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具有相应培训规模,年度累计开展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少于100人或不少于2个批次.
第十 职业培训基地收取培训费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合理。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及依据应当报送职鉴指导中心或鉴定站备案.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所核准的培训范围和年度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原则上只限在本地区开展.确因特殊需要跨地区开展培训,应报职鉴指导中心或鉴定站统一协调后实施。
第二十条 职业培训基地不得有超越权限或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培训基地,取消培训资质。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职业培训基地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委托职鉴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评估工
作依据《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
对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基地将换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资质证书和牌匾;对评估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基地将予以警告,并由职鉴指导中心委托所在地鉴定站在一年后再次进行评估,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职业培训基地资格。
对评估优秀的职业培训基地将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部分标准可由各鉴定站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并报职鉴指导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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