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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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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管理,明确地籍调查测量工作职责,实现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地籍调查测量内容

第二条 地籍调查测量主要包括:权属调查(查清宗地权属位置、界址、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和地籍测量(测量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按地籍要求编写地号等)。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三条 收件。收件员必须收齐相关资料(土地证、房产证、报建表等复印件)、预约现场勘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分别按对内(局属各室、分局、中心)、对外(外单位或个人)业务类型,填写出图登记表交(或项目负责人)统筹合理派工。

第四条 派工办理。对外实行先收费后办理原则,收费后由(或项目负责人)派工办理;对内按项目分类登记后即可由(或项目负责人)派工办理。

第五条 资料准备。调查人员接到派工单后,查找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调查前有关准备工作(工作图一般以1:500地形图为基础)。

第六条 现场勘查:

(一)调查人员必须到现场查清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状况;

(二)做好辨认调查对象在工作底图上的所在位置,根据权利人的指界在实地进行标界,按有关规程在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并交权利人当场核对;

(三)对误差大于规范或原图与现状不符的,要对变化部分在工作底图上绘制示意图,并及时通知测绘队到实地补测;

(四)调查员须在地籍调查审批表上填写技术方法和使用仪器,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须有文字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 内业处理:

(一)由调查人员将调查资料进行编绘,输出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宗地图),交(或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

(二)对于达不到《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中规定精度要求的界址点、界址边要到实地进行返测;编绘有疑问的必须到实地核对,并做好“三检”记录和签名工作。

第四章 质量检查

第 先由调查员自检、互检,再由(或项目负责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结合有关档案资料进行复检,严把质量关。

第九条 (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到对内业100%检查,每周二、四定期详细检查,

每月不定期现场抽查。

第十条 检查通过后,(或项目负责人)要及整理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成形之一的,按《内务管理制度》第四、(九)条处理:

(一)收件员在收件时不收齐有关资料、不详细记录有关信息,造成工作反复,影响工作效能的;

(二)业务受理后,(或项目负责人)不及时派工,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调查员接到派工单后不及时开展调查测量,影响工作效能的;

(四)调查员在地籍调查测量中,不按规定查清、测准地籍有关情况,影响工作质量和效能的;

(五)对达不到《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中规定精度要求的界址点、界址边不进行实地测量,对编绘有疑问的不到实地核对、且不做好“三检”记录和签名工作,影响工作质量和效能的;

(六)自受理业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外业调查和内业出图的;

(七)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 因调查员对调查成果自检不认真,经复检员检出问题的,扣罚当事人500元/项.次,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经复检员复检仍存在问题的,扣罚当事人1000元/项.次,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

第十三条 因调查人员弄虚作假,造成重复发证的,一律予以开除并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钱物,一律予以开除,并视情况严重程度报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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