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 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 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 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 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 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 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 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 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
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 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 作票格式风附录A、B)。 3.0.4 .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 .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
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 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 .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 .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127;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27;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127;
(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
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 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 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 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 .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 .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
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 .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
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 .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 .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 。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 .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 有指定地点。
4.0.1 .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 .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
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 .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 .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 。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0.1 .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 .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 .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 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 .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 扫。
4.0.1 .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 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 .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 .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
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 .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 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 .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 .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 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 .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 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 .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 .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 .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 、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 .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
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 .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 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 .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 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 5 消防给水
5.0.1 一般规定。
5.0.1 .1 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 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5.0.1 .2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5.0.1 .3 消防给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水
电厂、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5.0.1 .4 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水电 厂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
5.0.1 .5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消 防水泵应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5.0.1 .6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 5.0.1 .7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0.1 .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 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 .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 25m 。 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 5.0.2 .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 5.0.2 .1 ******13页
5.0.2 .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 5.0.2 .2 ******13页
5.0.2 .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布置在任何建筑物 最高处时,水充实水柱不得小于 10m 。
5.0.2 .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 30m , 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 80m ,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 120m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 15l /s计算。
5.0.2 .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 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 .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 小于表 5.0.3 .1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 5.0.3 .1 ********14页
5.0.3 .2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 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 ;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50m 。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 25m 。 5.0.3 .3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 到达。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 18m 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机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
5.0.4 .1 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5.0.4 .2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 的规定。 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 表 5.0.4 .2 ******15页
5.0.4 .3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 、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 10l /(min·m2)。
5.0.4 .4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参见表5.0.4.4执行。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表 5.0.4 .4 ********16页
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5.0.4 .5 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 水量的总和。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237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 60℃ 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 60℃ 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第2节 燃烧室的清扫
241条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 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也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第243条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第244条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 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第24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3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和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 施。
第250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拾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第252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就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载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第256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257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第4节 煤粉仓的清扫
第25 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第259条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第260条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第261条 煤粉仓内必须使用12伏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 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第262条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其 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第263条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第2条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第265条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66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第5节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鼓内部的检修
第267条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鼓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第237条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
第26 打开汽鼓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鼓内。 第269条 工作人员进入汽鼓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鼓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40℃ , 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汽鼓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70条 进入鼓内清洗汽鼓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第272条 在清洗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须有良好的绝缘把手。
第273条 汽鼓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鼓外 面使用。
第274条 在汽鼓内用电动洗管器清洗排管时,指定操作电动机开关的工作人员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汽鼓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根据汽鼓内工作的需要,操作电动机的开关。操作电动机的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275条 洗管器软轴放入汽鼓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
第276条 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油抽出以前,须先通知停止电动机。 第277条 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着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凑抽出管外。
第27 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着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抽出管外。
第27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汽鼓内部后,始可关闭人孔门。
第6节 燃烧室内的检修
第279条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分场领导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 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第237、238、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始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第280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设110、220伏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
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220伏的临时电灯。
第281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需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先到锅炉外面,待吸风机开出,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
第282条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第7节 烟道内的检修
第283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239、250等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清除。 第284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第285条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
第286条 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须起动吸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第2条的要求。
第8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287条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 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35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28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2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第290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第291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第292条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始可试运行。
第293条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第9节 水压试验
第294条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第295条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鼓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鼓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第296条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第297条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第1条的规定。
第29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再通知运行班长。
第299条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 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薏爸芪в凸蓿谌忌盏挠凸抻胂嗔谟凸藜溆枚嘀е绷飨浪古缛餍纬梢坏浪唬艟鹧婧团ㄑ獭M苯嗔谟凸薜暮粑А⑼钙子檬薏颊诟牵乐够鹦墙牍弈凇?
(7)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
(8) 火势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 6.2.39 油船、油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
(1) 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火势将因缺氧而自熄灭。
(2) 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 6.2.38 条执行。
水面上如有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 油槽车着火应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 6.2.38 条执行。 6.3 煤 粉 制 粉 系 统
6.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 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3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及人行通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 围火苗与积粉。
6.3.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 自燃,应予消除。
6.3.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 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
6.3.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 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无烟煤 不受 贫 煤 130℃ 烟 煤 80℃ 褐 煤 70℃
2) 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90℃ 褐 煤 80℃
(2)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贫 煤 150℃ 烟 煤 130℃ 褐煤和油页岩 100℃ 2) 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170℃ 褐煤和油页岩 140℃
6.3.7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煤粉必须用尽。
6.3.8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 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6.3.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 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
6.3.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以免撞 击仓壁产生火花,发生煤粉爆炸。
6.3.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 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在磨煤机清扫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127; 6.3.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 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6.3.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然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严禁漏粉),关闭粉仓
吸潮管,进行彻底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的措施时,应事先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
6.3.14 要检查煤粉仓、绞笼(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 开度应使粉仓负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6.3.15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 6.3.16 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 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6.3.17 煤粉仓应装置固定的灭火系统,如蒸汽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或氮气灭火装置,平时 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试用。
6.3.18 煤粉仓发生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 6.3.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
6.4 锅 炉 设 备
6.4.1 锅炉房内的、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勤加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6.4.2 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它可燃物品。
6.4.3 防止燃油锅炉部再燃烧的根本方法,是改进燃烧工况。要注意低负荷时使燃油在炉 内完全燃烧,要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定期冲洗。
6.4.4 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 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6.4.5 燃油锅炉尾部应加装灭火装置。
6.4.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再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
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6.4.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或黄沙进行扑救。
6.4.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
应加锁。需要动火时,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用测爆仪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6.4.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 运行。
6.4.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 试验。
6.4.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没有投用的燃气管路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6.4.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 气放散 ,然后作爆发试验,在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13 如燃(煤) 气爆发试验改用含氧量测试时,则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 于0.8%即为合格。
6.4.14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 的吹扫范围。
6.4.15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 气母管压力不大于9.8kPa。
6.4.16 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
6.4.17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措施。
(1) 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 将动火管道拆开通大气,法兰侧加堵板。 (3) 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测爆仪检测合格。 6.4.18 燃(煤)气爆炸的扑救。
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4.20 静电除尘器。
(1) 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 进出烟道应装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矿物油绝缘,则应有消火栓或 水塔装置,每且变压器-整流器应至少有一条水龙带可进行扑救。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油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处理。
6.5.2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管子壁 厚不小于 1.5mm 。
6.5.3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温的 垫料。
6.5.4 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热膨胀的要 求。
6.5.5 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在热 体附近的法兰外应装设金属罩壳。
6.5.6 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温应坚固完整,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罩,如有油渗入 保温层及时更换。
6.5.7 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 150mm 。
6.5.8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空气。
6.5.10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装置,事故排径设计,应在排油时能保证汽轮机转子在 惰走时的润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可按最大机组与其相邻机组中较 大的一台机组主油箱容积的和计算。
6.5.12 事故排油阀门应用钢质阀门,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 5m ,操作手轮的位置 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平时加铅封,并用明显的标志。 6.5.13 凝汽器冷却管材料如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6.5.14 汽轮机油系统刚开始发生小火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扑救。 6.5.15 油系统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 立即破坏真空,按事故规定,紧急停机。特别注意拉掉手动消防脱扣器,解除高压电动油泵自动投入开关,切断高压电源,开启事故排油门。
(2) 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并即用、“ 1211” 、干粉灭火器灭火。
(3) 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4) 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6.5.16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的罩壳侧壁底下应装有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 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汽轮机在辅机室内高温部件附近空间应装设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
6.5.18 燃气轮机的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由轮机灭火系统和发电灭火系统两部分组成,分别供 轮机间(包括齿轮箱间)和发电机间使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气轮机发生着火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6.5.20 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 机上方。
6.5.21 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机曲轴箱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6.5.23 柴油机房应装设固定的通风排气装置。
6.5.24 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 或打开倒门。
6.5.25 二冲程柴油机扫气箱内应装设固定的二氧化碳、“ 1211” 或蒸汽灭火设备。扫气箱 防爆门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5.26 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它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用泡沫、 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6.5.27 柴油机扫气箱着火时应立即停机,开启扫气箱内设置的固定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6.5.28 低水头转浆水轮机漏油,检修时要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 上的油迹。
6.5.29 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 。
\"f第七章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300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理、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301条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第302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整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303条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第1条规定。 第304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第2节 汽轮机的检修
第305条 揭开汽轮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第69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第306条 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307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第30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第309条 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形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第310条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311条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进行 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第312条 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第313条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第314条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第315条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第316条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第317条 高温给水或蒸汽中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鞋外面。
第31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第3节 凝汽器的清洗
第319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人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320条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伏行灯。
第321条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第322条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第4节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第323条 只有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第324条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25条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第326条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327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5节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第32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329条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30条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 50℃ 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 50℃ 时,应根据身体条 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 50℃ 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31条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第3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第6节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第333条 进入喷水池和冷水塔内工作,必须事先得到分场领导和运行班长的许可。
第334条 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第335条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第336条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127;
第337条 在水沟、水井、进入滤网及冷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 200毫米 ,旁边尖有便道。
第33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第339条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第340条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第341条 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第342条 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343条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第344条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第345条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第7条 水轮机的检修
第346条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2)放下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 (3)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4)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5)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第347条 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与水轮之间。
第34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防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第349条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350条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351条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带有足够照明。
第352条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 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 ,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 0.5m 。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路时 ,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 7.4 电 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
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
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 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 60m 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 m(电力电缆)和 0.5m (控制电缆),与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 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 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9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 进行。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氧气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 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 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 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
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 性 蓄 电 池 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 “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 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
统。离通风管出口处 10m 内(含 10m )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
顶 2m 。
7.5.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 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7.5.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 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7.5.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 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7.5.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 1211” 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7.5.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 该设备的电源。 7.6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7.6.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 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扑救。
7.6.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 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 100kg 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电容器 室的建筑物应是耐火二级丙类生产标准。所采用的防火门应向外开。
室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 5m 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7.6.4 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 100mm 厚的 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7.6.5 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入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
7.6.6 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 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7.6.7 500kV直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 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7.6.8 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其所选型号与使用 的场合应相适应,如表 7.6.8 所示。 常用导线的型号使用场所 表 7.6.8 *******41页
C[1]J{ 0g /嬓蔳[1]糰平%魂\"0?8鈁c?1?騹? b 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洒精 、两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 100g 。
8.0.5 严禁将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
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各室(房)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 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 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坏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 25℃ 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 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 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 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 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停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通 信室应设置火灾检设施和灭火装置。&127;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 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 牡诰耪? 化学工作
第1节 取样工作
第38 汽、水取样地点,应用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第3条 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第390条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 ℃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第391条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第392条 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分场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第393条 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第394条 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信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
第395条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章内的有关规定。
第2节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第396条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第397条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第39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第399条 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第400条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第401条 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第402条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第403条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 方。
第404条 凡有毒性、易燃中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第405条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和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第406条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三分之二。
第3节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第407条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第40 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第409条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第410条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测量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第411条 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第412条 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4节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第413条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第414条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第415条 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二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的台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第416条 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站。
第417条 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框,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第41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第419条 从酸槽或酸坛中取出酸液,一般应用虹吸管吸取(但不准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 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玻璃盆或陶磁盆。
第420条 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第421条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422条 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第423条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第424条 酸碱罐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第425条 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
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第426条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氢氟酸应盛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日光下曝晒;
(2)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遵照第414条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须戴防毒口罩(含 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3)淡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红白带围起,并派人看守,禁止接近;
(4)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5)严禁将酸洗废液直接排放入河流。
第5节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427条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 应由两人进行。
第42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暴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第429条 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第430条 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第431条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第432条 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第433条 在用酒清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第434条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旁耸湟兹家妆锲凡鄢档某悼饧捌敌蘩沓∷ι统。电气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的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 库停入。不得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主要是油类着火,
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
柚枚懒⒌呐欧缦?
鄓鋤哝y郷撟#坆獮
?} 貔?? `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 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危险品库,射源存 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
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
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 、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
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 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近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8、其他危险作业。
附录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 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安监 机构(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和使用的安全 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27;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F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4)安全围栏; (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 (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12)安全隔离电源;
(13)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 (14)漏电保安器; (15)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3)低压配电盘; (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待补充)
附录G 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者的医疗费;
(2)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产值损失); (3)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善后处理费用; (4)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 2、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1)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其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个工作日计算(歇工产值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夊,6&127;2?烦3;鋌酌=? 雀铰糀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附录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如表A所示。&127;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表A *******50页
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如表B所示。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表B
*************51页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洪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进、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或者县级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船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 防 组 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主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1984年10月1日起 施行。 1957年11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章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第435条 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