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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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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或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

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

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哈密地区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能及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一倍的罚款 果的 2. 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未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倍的罚款 3.拒绝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项目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3)①列入报告书类的建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第(三)设项目和属于火电、水泥、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项 冶炼、电石、铁合金、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 玉、焦炭、化工等行业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②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物处理设施全部未投入使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用或者长期部分未投入使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用的;③大气污染物未经理设施的; 处理直接排放的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处1万元以下罚款 项目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1.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或者闲置能及时改正违法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 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果的 2. 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或者闲置未及时改正违法倍的罚款 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拒绝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项目 防治法》第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四)项目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项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业固体废物污染环项目以及工业固体废物集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中处置设施、场所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第(三)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项 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1)擅自关闭、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闲置危险废物集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中处置设施、场所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按照原条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执行 款。” 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的;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的;违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气等条件,致使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自动监控系统,致使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等故意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的行为。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污染集控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违法的;自动监控系统全部或长期未运行的;2次以上被处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案发时又有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拆除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最高额罚款。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询问内容:

1、问: 请你介绍一下个人基本情况。 答:(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 答:(是劳务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的写明夫妻、子女、3、问:你单位(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答:(写明全称,写明证件号码) 4、问:你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答:(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5、问:请介绍一下你单位现建有哪些生产项目?生产状况如何?主

要产品及原料?生产规模?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答:(记录生产项目名称,主要产品年或日产量、主要原辅材料年或日使用量,生产用水、电、气等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 6、问:你单位的生产项目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审批文号?建成时间?投产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文号?

2、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兄弟姐妹)

注册号、营业范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

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

答:(记录现有生产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内容,和开工建设时间、建成时间、投产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文号,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名称、时间、文号) 7、问:目前你单位主要污染物产污环节?产生污染物种类?污染防答:(记录污染物产污环节,产生污染物种类,已建成处理设施名称、8、问:平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何?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如何? 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日处理量、用电量、用药量、污泥产生量及设施处理参数,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内部监测数据情况) 9、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点明不正

治设施建设情况、处理工艺、处理能力?

主要处理工艺流程、日处理量等)

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原因是什么? 10、问:污染防治设施(点明运行不正常的具体情形)是从何时开始答:(记录从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开始至现场检查当日出现11、问: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何时向哪个环保部门提交报告?环答:(记录XXXX年XX月XX日向XX环保部门提交报告,环保部门批复┈) 12、问: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期间生产状况?产生的污染物是如答:(记录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状况,污染物处理措施) 13、问:环境监测人员(或有取样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X时X分于XX〈位置〉依法提取了废水样本(或其它样本),(描述污染物性状)有录像、照片为证(或你公司XXX陪同),你有无异议?(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动监控必须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 答:(记录无异议的表态内容;如有异议,记录其表述意见)

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闲置、停运、不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

的,采取了什么措施?

运行不正常情形,采取的措施)

保部门如何批复的?

何处理的?

14、问:XX项目(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问题,哪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过处理? 答:(记录是否处理过,如处理过,记录作出处理的单位、时间、下达的文书文号) 15、问:近三年你单位是否被环保部门处理过?何时何违法行为由哪答:(写明违法性质、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文号、

个环保部门作何种处理?履行情况?

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16、问:还有没有其他要反映的情况?有无其他资料要提供? (可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追问)

(以下空白)

被询问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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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但要与案情相关)

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现场负责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现场负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现场情况:

1、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环保验收的文件) 2、企业项目建设及环保验收情况 (已建成项目的生产规模,建成时间、投产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文号) 3、企业生产工况 (主要生产车间分布;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正式生产以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记录;水、电、气等主要能源消耗缴费单据;产品库存情况及销售管理有关单据等)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记录建成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工艺流程、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记录用电量、用煤量、加药量、污泥产生量,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固废危废存储和处置情况) 5、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内部监测数据;现场取样等情况,如于XX〈位置〉采集外排废水水样〈或废气气样〉XX组XX个;污染物排放方式、路线、去向)

6、纸制和电子凭证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自动监控设备记录等) 7、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取证情况 (对现场勘察部位、环节进行拍照、录像,对现场调查时问询问答进行录音的情况等) 8、绘制勘查示意图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违法部分,主要包括被调查单位的位置<道路或周边地标性标志>、厂区<主要生产车间>9、违法行为制止情况 (对环境违法问题是否制止,并记录被调查单位态度和采取的措施) (以下空白)

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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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污染防治场所、排污口位置、取样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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