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东莞镇中心幼儿园
2015.3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 长:张新敏
副组长:刘宝尧 赵月芹
成 员:黄连原(兼职供管水员)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完善水源卫生防护,确保水质安全。
2、供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4、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一)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向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采样水质检测。
(三)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四、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与学习培训制度
1、凡进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在岗时每年应在体检时效到期前15日内主动到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
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5、供管水人员应主动积极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提高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6、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7、学校负责对每位供管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五、供水设施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及水箱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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