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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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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咨询服务协议

招商咨询效劳协议

甲方〔开发商聘请的第三方〕: 法定代理人:

乙方 1〔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

乙方 2〔开发商注册的运营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以下乙方 1、乙方 2 合称“乙方〞,甲、乙方合称“双方〞〕

鉴于:

( 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的为商业地产业主方提供管理咨询和代理招商效劳的公司,是从事商业地产开发、投资及招商咨询效劳的专业机构,拥有专业的咨询效劳团队及 “ 〞商业品牌的使用权,具有丰富的 行业商业资源和运管 经验。 〔 2〕乙方 1 已与甲方母公司 同?。

集团股份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

〔 3〕乙方 1 系附件所标注物业〔位于 ,土地证编号“ 〞, 见附件 1,土地性质为 〕的开发商,该物业区位图见附件 2,建筑面积约

2 系附 为 万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平面图〔以下简称“附件物业〞〕。乙方

2 以售后 件物业的承租方及经营管理方,乙方 1 将分割销售局部附件物业给小业主,乙方

返租或直接向乙方 1 承租等形式取得已售物业的全部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以及转租权。 〔 4〕附件物业拟由乙方自行组建招商和经营管理团队以甲方“

行招商,甲方同意由甲方的招商团队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提供招商咨询效劳。

〞品牌进

现甲、乙双方经屡次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根底上,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自附件物业具备招商条件且乙方履约支付招商咨询效劳费首付款人 民币 万元后至附件物业开业日,就附件物业的招商工作向乙方提供招商咨询效劳。 为免疑义,双方明确附件物业由乙方独立以甲方“ 〞品牌自主进行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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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招商、经营管理行为均应以乙方名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名义起草附件物业的日常管理文件、与商户签订租约、与商户之间关于经营的任何沟通、对外的企划宣传、向商户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等。甲方工程团队向乙方提供指导和建议。附件物业的经营收益和经营本钱均由乙方进行安排和结算。

本协议所指开业,为附件物业举办开业仪式之日,如乙方无正式开业仪式,那么乙方的试运营、广告促销、商户计租皆视为开业。

第二条 招商咨询效劳与招商咨询效劳费

甲方在附件物业具备招商条件且乙方履约支付招商咨询效劳费首付款人民

币 万元后至附件物业开业日,持续为乙方提供招商咨询效劳和相关业务的培训服 务,乙方应据此按照附件物业每 1000 平方米支付 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招商咨询 效劳费〔以下简称“招商咨询效劳费〞〕,暂定人民币 结算。

万元,具体金额在开业日

甲方实收招商咨询效劳费为前述招商咨询效劳费乘以下表的“调整系数〞。下表中的“出

租率〞指实际招商出租面积与可租面积之比,其中招商出租面积包括:〔 1〕根据已与商户签署的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计算的合同出租面积〔含公摊面积〕;

( 2〕虽未与商户签署租赁合同但已预收意向金的,且商户和乙方均已测量计算认可的面积〔含公摊面积〕。可租面积为:附件物业的商铺实测面积 +公摊面积,具体由甲乙双方在招商工作开始前确定。

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约后 7 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二笔款项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应在确认招商方案后 7 日内向甲方支付。如开业 后甲方实际收取的效劳费用总额超出了应收金额,乙方应退回超出金额局部或者需要换开 的发票,甲方将在收到退还的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超出金额的招商咨询效劳费。

2.3 招商咨询效劳的内容包括为满足招商阶段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与内部管理相关的信息、管理、筹划和参谋咨询效劳。

2.4 招商咨询效劳过程所涉及的附件物业招商策略及优惠政策,最终以甲方出具并经甲乙双方认可的招商方案为准。

甲方应按照实收金额适时向乙方出具咨询效劳业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 乙方有义务如实提供与商户签署的全部租赁合同,并据以结算甲方应收取的效劳费。甲方有权核查附件物业全部租赁合同,乙方承诺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附件物业招商过程中常驻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以及招商过程中发生的场地使用费、广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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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物业开业有关的典礼及媒体发布会等费用,由甲方工程团队提报方案和预算,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执行〕,均由乙方承当。

甲方在附件物业招商过程中非常驻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由甲方承当。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咨询效劳不代表甲方需对附件物业的招商情况、经营业绩以及附件物业的平安承当任何责任,甲方也无权向附件物业区域内的商户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招商及管理工作有指导建议权和指导实施权,为了更好的提供咨询效劳,甲方对乙方参与附件物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管理人员〔总经理、招商经理、物业经理、企划经理、财务经理〕有任免建议权、考核建议权。

第七条 乙方 1、乙方 2 为各自履行本协议下各项义务承当连带责任,对于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1 或者乙方 2 中的任意一方履行。

第八条 甲方及甲方关联方无形资产的保护

8.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2 使用 “ 〞品牌时,应将使用方式报送甲 方审核,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 2 的工作,无特殊原因应在收到乙方 2 书面材料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 2 审核结果。甲方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乙方的使用方式,甲方不得以 任何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有权监督乙方 2 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甲方品牌使用方式或侵犯甲方无形资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2 在收到书面通知发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整改,乙方 2 拒绝整改或逾期整改的,视为乙方 2 违约。

8.2 乙方同意和确认,其不因本协议的签订,明示或默示地取得对甲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利益。除非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无形资产的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不包括甲方关联方的商标和甲方关联方无形资产。

乙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关联方的商标和甲方关联方无形资产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约。 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所有依据本协议由甲方创作的,包含甲方商标或甲方无形资产或与甲方商标或甲方无形资产联系使用的图片、图形、设计图纸、标语、名称、标题或类似材料,均应属于甲方的专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可获得著作权的事项。

8.5 乙方有权为附件物业的招商需要,以广告、海报、张贴物、宣传品、出版物等载体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无形资产,并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在附件物业〔包括外立面和楼顶〕悬挂、散发、设置该等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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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摘除、取回或者销毁上述第 8.5 条所述之载体以及附件物业的店招,费用由乙方承当。

8.7 乙方在推广、宣传附件物业外的其他物业或工程时,无论利用任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网络媒体等〕,均不得与附件物业的推广、宣传、广告信息发布或刊载于同一页面、版面、专栏、条幅、平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甲方无形资产发布或刊载于乙方的售楼书、广告书上。

乙方无论利用任何载体对附件物业外的其他物业或工程进行宣传、推广、展示、招商、

销售时,对于任何提及使用“ 〞品牌及甲方无形资产的内容,均应按上述 8.1 条之约定事先报送甲方审核,否那么视为对甲方无形资产的侵害,构成违约。对乙方的宣传内容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侵害甲方无形资产的宣传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商号印制于乙方、乙方关联公司任何员工的名片和 / 或胸牌上。

8.10 任何因乙方的行为,引致受众误解附件物业外的其他物业或工程与甲方及 / 或附件物业之间存在关联性的,均视为对甲方无形资产的侵害,构成违约。

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如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乙方仍拒绝整改的,除应按照本协议

第 15 条规定承当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自行在媒体上以甲方名义发布澄清声明,甲方发布声明的费用由乙方承当。乙方拒不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的,应按照该等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条 经营物业的门头、店招、外立面等工程,乙方可以委托甲方推荐有相应资质的第 三方工程单位完成,以到达 的标准和要求。乙方可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第三方工程单位直接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条 在商户进场装修前,乙方必须获得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乙方负责在附件物业开业前需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附件物业发生的任何物业平安事故及相关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公司承当。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所述的通知和资料提报以及其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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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地址:

收件人:

总经理室

〔 2〕给乙方 1 的通知应发至地址:

收件人:

〔 3〕给乙方 2 的通知应发至地址:

收件人:

以上述方式发给有关一方的任何通知应在以下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收件人:

( 1〕如用特快专递发出的,在实际送到达上述地址时;

( 2〕如用 发出,在电文发出并且有确认传送完整无误的电子确认时;

( 3〕预付邮费的挂号信,在邮寄后的第 5 日为送达日,但是如果该日并非该等通知受送达地点的工作日,那么该等通知应被视为于该地点下一个工作日送达收件人。

11.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上述通知送达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按上述方式提前 30 日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与商户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合法、持续持有附件物业已出售局部及尚未出售局部的全部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及转租权。

第十四条 乙方确认将自行负责按照与已售物业小业主之间的协议对小业主进行返利。乙方与小业主就已售商铺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的,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在该等情况下,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和款项不予退还,且乙方自行承当附件物业经营损失和商户损失〔如有〕,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并消除因其违约而造成对甲方和 / 或甲方无形资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有〕。

15.1 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指导〔参照甲方其他同类物业的招商和管理标准〕,导致附件物业存在平安隐患且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5.2 因乙方〔包括其员工〕的行为侵害到甲方无形资产,或导致受众误解附件物业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直接管理 / 投资的附件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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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对附件物业提供咨询效劳的。

第十六条 附件物业招商效劳发布会后,乙方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在附件物业开业前 30 日内就续展事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由甲方就附件物业开业后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企划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向乙方提供指导和监督等咨询效劳。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会按照其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语言为 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委员

中文 。仲裁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履约支付招

商咨询效劳费首付款人民币 万元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 1 方〔盖章〕: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 2 方〔盖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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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 1:土地证

附件 2:区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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