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魏开文为主要发起人与 家股东出资,共同设立且末县 众合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规范公司和投资人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保护。
第四条 公司的职能定位: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合法经营,使本公司股东获得合法收益。通过积极稳妥的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依照稳健经营的原则,积极融通资金。公司坚持规范管理运作,加强监督,防范风险,秉承小额、分散贷款的经营取向,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七章 公司名称:且末众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住所:且末县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类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的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如下:
第六章 公司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委派董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参加本公司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九)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和侵害行为;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各股东与公司签订承诺书,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风险;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全部为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积极支持本公司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授权董事会对授权事项作出决议。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派一名董事代为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不得将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权交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股东授权委托书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按长期类档案保存。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授权高级管理层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并对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对股东会授权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弃权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二)检查落实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类文件; (四)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主席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一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九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十二条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资金来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业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审计后20日内提出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及本年度财务预算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前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税后利润,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并执行。
第十三章 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由出资人作出决议,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做出决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住所(仅限同意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分立,合并;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级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公司更换法定代人表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公司组织机构图如下: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总 经 理 审 委 会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信 贷 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 综 合 事务部 审 计 稽核部 计 划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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