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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外包合约

来源:爱go旅游网
倉儲服務合同

甲方: 地址: 連絡人: 電話: Email:

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存儲於乙方倉庫的貨物提供相關倉儲服務,就該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乙方: 地址: 連絡人: 電話: Email:

第一條:服務內容

1.1甲方:負責倉儲服務外包作業統籌(包括自行安排貨物進出庫裝卸作業),協調和監管職能; 1.2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服務(簡稱“服務”) , □1.2.1裝卸服務

1.2.1.1 裝卸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2.2倉儲管理服務 1.2.2.1 倉儲服務:。 1.3服務地點:

第二條:服務費用

2.1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之費用包含乙方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義務及責任所需要之全部成本和費用; 2.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確認,乙方不可單方面新增任何形式的收費項目;

2.3若因市場行情變動致價格發生變動,在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下,第2.1條之倉儲服務費用可再行議定,但議

價期間原報價及服務仍需有效執行,議定價格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自動適用;

2.4雙方同意倉儲服務費按結算,倉儲面積=倉儲使用面積(實際測量爲準,并以每月最大使用面積為當月計

費面積)+ 公攤面積平方米;

2.5 乙方於每月日前提供上月倉儲服務費報表予甲方,甲方在日內予以確認。乙方依據該報表開具發票,倉

儲服務費開票稅種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甲方於收到發票后個自然日內付款; 2.6 合約中未提及的報價項目或單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報價單書面確認; 2.7本合同所述服務費幣別爲,所述費用均為含稅價格。

第三條:服務管理

3.1人員管理:

3.1.1乙方在承接甲方業務期間,需提供明確清晰的聯繫窗口;

3.1.2乙方負責所有乙方服務人員的管理、安全及就其人員依法履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或

雇主義務,如有違規、違法行爲或侵害其人員權益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3.1.3雙方作業人員禁止携帶香烟、火機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倉庫,不得在管制區域內吸烟;甲方作業員

進入乙方倉庫時,須統一穿著甲方公司工服且佩戴工牌,如爲非工作日臨時進入倉庫而無法穿著工服的,則亦必須佩帶工牌;禁止人員衣著不整、穿著短於膝蓋之短裙、短褲及穿著拖鞋進入工作區域;

3.1.4甲方特種設備(堆高機、電動托盤車、叉車、板車等)作業人員均需依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持證上崗,

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特種設備的使用規範操作,避免對人員、貨物或倉庫設施、設備造成損害; 3.1.5甲方應對直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教育訓練,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撤換不合格作業人員,甲方人員作業過

程中如造成乙方貨物、人員或倉庫設施、設備損害,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按實際情況全額賠償。 3.2貨物管理

3.2.1貨物在庫儲存期間,乙方負責貨物安全。由於貨物本身性質發生變化,貨物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

以及貨物超過保質期限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2.2在合同期內乙方保證保管條件符合存放甲方貨物的要求,保證庫房始終處於防雨、防漏、防潮、

防風、防水、防火、防盜、防蟲、防爆、防粉塵、防污染、地面無滲水等安全狀態;

3.2.3 倉庫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 3.2.4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i. ii.

乙方發現倉儲貨物有變質或其他損壞的;

第三人對乙方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對倉庫或倉儲貨物申請查封扣押的。

第四條:雙方權利義務

4.1乙方保證其具有從事相關業務之合法有效資質;

4.2除非終止合同,否則甲乙方之間的經濟紛爭不得影響合同的履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理由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務,一切都應以服務甲方及甲方客戶爲優先之原則; 4.3甲方有權因乙方停止對甲方提供服務的行爲提出解約。

第五條:保密條款

5.1乙方同意因本合同之履行所知悉之甲方商業、技術、營運狀况等均爲甲方之機密資訊,除非得到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機密資訊泄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方;

5.2甲方及甲方客戶所有的貨物名稱、種類、數量、客戶名稱等均為甲方機密資訊; 5.3乙方的保密義務期限爲本合同有效期限及本合同届滿; 5.4甲方對因本合同所知悉之乙方機密資訊亦應承擔保密義務。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 履約保證金:甲方須在年月日前繳納履約保證金整,本合同期滿,甲方無違約行為的,乙方應于個工作

日內無息退回甲方履約保證金;

6.2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調查費、

合理的律師費。

第七條:合約期限及終止

7.1本合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甲乙雙方於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均未作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則本合同自動延展年,依此類推;

7.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如需終止本合同,須提前日以書面通知對方。合同終止後,雙方仍承擔本合同終止前雙方應當履行而尚未履行完畢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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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任何一方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本合同約定,如經另一方催告後於指定期限仍未改善者,另一方可免責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之全部損失。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系指自然發生的火灾、水灾和地震,暴亂、市民暴動、戰爭、爆炸及法律變更、政府或其

他權力部門的命令等其他無法預知且無法控制的事件;

8.2如因服務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乙方不能按約定履行服務時,乙方應第一時間通知甲方,通知時間最

遲不得超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24小時,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9.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决,

若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同意提請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9.2在訴訟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條:一般條款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修改或變更,雙方應依調整後的國家法律、法規更改有關條

款,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雙方皆有履行其餘條款的義務;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爲、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視爲放弃這種權利;

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單獨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并不排除該方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合同附件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合同所作之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須經雙方簽署確認,否則不予生效; 10.4如有必要,甲乙雙方就服務項目內容可另行簽署更爲詳細的內容規範作爲主合約的補充; 10.5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補充條款

/

雙方簽署

甲方:

代表人簽署: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代表人簽署: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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