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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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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去的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又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

第三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

第四条, 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1.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4. 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5. 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是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八条,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想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2.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第十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1.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编号;

2.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 签约地点和日期;

4.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

5.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 旅游服务监督电话、投诉电话;

14.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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